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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函授站考试组织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8-12-13 文章来源:字体: 阅读:484 次 分享到:

淄博职业学院函授站考试组织工作规范

一、  考务工作管理办法

1.函授站应组建专门的考试领导小组,组长为考务负责人,代表函授站,负责考试组织、试题保密、试卷数量核对等工作。

2.考务负责人必须具有教学组织管理经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及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原则性,能够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和考核严肃公平。考务负责人作为考试的具体组织者,应严格杜绝各种违纪事件和考务问题的发生。

3.学校公布具体考试安排后,考务负责人应按要求按时准确的进行试卷接收,做好交接登记,并清点核实数量,在《试卷交接记录单》签字确认。落实考场和监考人员,备案站点须向省监管平台提交《考试安排表》。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组织考试。若有特殊情况,要提前报告申请。

4.考务负责人要提前组织安排、布置好考场。提前组织监考队伍,召开考务工作培训会议,交待注意事项。考试过程中做好巡考各考场的组织情况,考试结束后,应立即收集各考场的试卷、考试记录表及相关资料,统计违纪情况。

5.考务负责人应在日常学习中加强考风考纪教育,对考试纪律和违纪处理提出明确的要求,使学生正确的对待课程考核,自觉的遵守考场纪律。

二、  考场设置规范

1.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创造良好的考试氛围,悬挂横幅,编写烘托考试气氛的标语、条幅,布置考点环境。

2.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和考场标识,公布考点考试安排表。

3.做好考场的卫生清理,保持考场卫生。保证单人单桌、排列整齐、间距合适,配备各考场的桌凳,检查考场的照明和门锁。安排考场内考生物品放置处。

4.设置饮水点、放车处等服务设施,保证考试所需物品的及时供应。

5.办好宣传栏,张贴《考生须知》、《考场规则》、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等制度。

6.做好考场的秩序维护和安全保卫工作。设置考点警戒线,加强巡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禁区内,及时对考点进行清场。

三、考试组织

1.考试日程安排:期末考试前,由继续教育学院安排好考试、补考日程表,征求意见后,正式发布后的考试日程表一般不再改动,确需改动者,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考场、考试时间进行调整。确定日程后函授点要及时通知学员按时参加考试。

2.补考时间统一规定为:⑴补考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进行;毕业前补考原则在实习结束后进行。

3.考试分为开卷和闭卷。

4.每次的考试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组织考试,学生到考率≧90%,考试组织规范,考风良好,成绩真实。

四、成绩评定

学期考核成绩以期末、作业和考勤三部分考试成绩组成 ( 有实验的包括实验成绩),其所占比例为期末70%,作业和考勤占30%。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

五、成绩报送

1.每个学期,凡教学计划列出的课程都必须按时考试报送成绩。 考试试卷在统一阅卷后,按照成绩单模板上报成绩。

2.学生补考成绩按百分制,合格记60分,记载时须加盖“补考”字样。

六、考试资格

1.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以旷课论,旷课累计达到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2.考试次数:学生每门必修课共有三次考试机会,分别为:考试、补考、毕业前补考,毕业时还有学科考试不及格者,在学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函授部申请补考,经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3.凡平时作业或实验报告无故连续三次不交或累计缺交达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成绩以“ 0”分计,补齐后,经继续学院函授部同意,方可参加补考;未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成绩以“0”分计,经继续学院函授部同意补齐实验内容后方可补考。

七、考试纪律

1.监考教师要切实负责,认真执行考场规则,坚决制止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在考试过程中,如发现违纪、作弊和协同作弊的学生,监考教师立即停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并作好记录;考试结束后将考场记录与有关作弊材料一同报继续教育学院函授部,除该课程以“ 0”分记,不准正常补考外,根据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学生适当纪律处分。

2.监考教师必须按考试时间提前 15分钟进入考场,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检查规定证件,指导清理考场、按座号调整座次。

3.学生必须提前 10分钟进入考场。开始考试10分钟以后,不准进考场,该课程以无故缺考论。开考后半小时内不准交卷。参加了考试,但不交卷者,该课程以无故缺考论。

4.监考教师不宣读考题,不解释题意,题目字迹不清楚者,监考教师可写在黑板上,并要提醒考生更正考卷。

5.考试中,凡允许用计算工具的课程,应由考生自备,考试中不允许随意借用他人物品。

6.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不能在场内停留、交谈,也不能在考场外大声喧哗。收卷后监考教师根据实到考试人数,点清试卷份数,将试卷和考场记录等相关资料交给考务负责人。汇总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函授部教学管理人员。

7.监考教师须将发现的学生违纪作弊情节详细记录在考场记录上,并应注明“违纪”、“作弊”、“严重作弊” 字样。

8.凡属闭卷考试,学生必须自行按下列要求严格清场,否则后果自负。

(1)学生不得将书籍、讲义、作业、笔记、复习资料、自备纸张带入考场,不得携带手机、电子记事本等工具,已携带者必须集中放在指定位置。

(2)学生必须自行检查桌面、桌洞,若书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或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纸张,必须清除,若无法清除,必须报告监考教师调位或采取相应措施。

(3)学生必须自行检查地面,若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纸张,必须清除。

(4)学生必须按指定座位就坐。

(5)考试期间桌面上只准摆放学生证或准考证、身份证、试卷和考试规定的用具。

八、学生考试违纪界定及处理

(一)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违犯考场纪律论处,该课成绩“ 0”分记。

1.考桌上、桌洞内有本课程内容的书、作业本、笔记本、或自备纸张。

2.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或交卷时说话(未构成改卷事实)者。

3.被别人拿走试卷或草稿,而本人不报告监考教师,当即被发现者(指未构成改卷事实者)。

4.不按指定座位就坐、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或者考试期间私自调换座位者。

5.考试中未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者。

(二)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处该课成绩按“ 0”分记,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1.偷看、抄袭他人试卷或故意让人偷看、抄袭自己试卷。

2.夹带、偷看、抄录资料(资料指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书、作业、笔记、复习资料、小抄等,下同。夹带含桌面、桌洞、身上写有资料等)。

3.与他人交换试卷。

4.借故离开考场与他人交谈或者看资料。

5.传递、索要、提供答案或相互对答案。

6.替人考试。

7.被巡视人员查出多人作弊。

8.考试后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成绩。

9.不按规定标准处理违纪、作弊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