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新闻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招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11-20 文章来源:字体: 阅读:304 次 分享到: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招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响应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号召,迅速高效地开展网络教育招生工作,严格招生工作各环节的管理,切实把好入口关,保证生源的基本质量,特制定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招生管理规定如下: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主要负责各种政策制度的制定和对校外学习中心的管理指导,具体职责是:

1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招生政策;

2进行行之有效的招生宣传;

3制定招生计划,组织、指导各校外学习中心开展招生工作;

4对各校外学习中心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宣传资料进行审核和备案;

5负责招生考试命题、印刷工作;

6对各校外学习中心的招生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和监控;

7招生考试的阅卷及录取工作(含免试录取)。

第三条 校外学习中心根据学院的要求,具体实施各项招生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各校外学习中心领会贯彻教育部和学院关于网络教育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

2积极配合北师大开展网络教育招生工作;

3制订招生计划和招生宣传方案,并报学院进行审核和备案;

4组织好考生的报名和考前辅导工作;

5按学院要求认真落实好考务各项工作,组织入学考试;

6配合学院网络教育部做好录取工作;

7按照学院要求做好其它招生相关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校外学习中心在招生之前必须填写招生计划表,进行招生计划的备案。

第五条 校外学习中心必须根据该中心及当地生源等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招生计划。

第六条 第一次参加招生的学习中心首次招生人数不得少于30人。

第七条 学习中心进行招生计划备案后方可开展招生。

第四章 招生宣传

第八条 学院按要求直接进行招生简章制作,并在每次招生前将招生简章直接寄到各校外学习中心。

第九条 不允许各校外学习中心自行制作招生简章。

第十条 不允许各校外学习中心自行对外发布招生宣传。

第十一条 不允许学习中心在下面设立分中心、委托代理招生。

第十二条 不允许学习中心跨省开展招生、发布招生宣传。

第十三条 各校外学习中心须在学院统一安排下配合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各校外学习中心须认真做好招生宣传的备案工作。

第五章 报名

第十五条 报考专科升本科的学生,须具有国民教育系列的大专或大专以上毕业文凭;报考高中起点本科的学生,须具有普通高中、职业学校、技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文凭。

第十六条 学习中心须对考生的毕业证、身份证原件进行严格的审核。

第十七条 考生须如实填写考生报名登记表。

第十八条 学院不收取报名费,学习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报名费。

第六章 考试

第十九条 考生须参加由学院统一组织的入学考试。

第二十条 考生在其报考的各校外学习中心参加入学考试。

第二十一条 各校外学习中心可以按照学院提供的备考题库或辅导资料组织考前辅导工作,严禁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学院直接选派巡考教师到各校外学习中心进行巡视,检查考场的安排情况,监督考试的进行,学习中心必须全力配合,如有考务工作不符合要求,经巡考老师提出仍不予改正,学院有权取消考试,对于性质严重者,可给予撤销学习中心处理。

第七章 录取

第二十三条 学院将对符合报名条件者,根据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统一在学院网站公布,考生可通过学习中心或学院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五条 考生一经录取,由学院发放统一的录取通知书。

第八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考试中有违纪行为的考生,学院将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不允许有违纪记录的考生参加下一次的报名考试。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院招收所有专业的学生均为在职业余学习。

第二十九条 学院所有招生政策均以教育部最新规定为准,如有不同之处,请以教育部的最新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