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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制度
发布时间:2020-04-27 文章来源:字体: 阅读:476 次 分享到:

为规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管理,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组织领导

(一)、成立成人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继续教育招生工作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继续教育学院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纪委、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等部门人员组成。

(二)、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作为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学校分管的校领导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责任;继续教育学院主要负责人作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部门第一责任人,在部门内负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责任;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依法依纪履行职责。

(三)、成人学历教育和自考助学教育招生方案,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条件拟定,经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各类非学历教育招生方案,由办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拟定,经继续教育学院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规定

(一)、成人高等教育招生人员要依法依规开展招生工作,学校实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回避制度和招生监督监察制度,规范学校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程序和办法,切实把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做成“阳光工程”,对招生工作中的不正之风零容忍。

(二)、成人高等教育录取工作。录取工作是招生工作的关键环节,要特别加强录取工作的制度建设和规范建设。录取工作按审定后的招生方案组织实施,对录取工作中发生的特殊情况由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方案。

(三)、继续教育处要严格执行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要将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及时公开发布。

(四)、纪检监察部门要遵循在“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工作原则,认真执行“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工作制度,积极参与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的全过程,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和重点时段的监督。

(五)、全校各级领导及各有关人员都要严格恪守“六不准”要求,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考试、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要教育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程序办事,严格执行招生纪律,自觉抵制社会不正之风的干扰和侵蚀,做到依法招生、廉洁招生、公正招生。

三、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宣传引导

(一)、继续教育学院要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录取等相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增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透明度、严肃性,主动接受社会及各方面的监督。

(二)、学校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简章、办班广告等宣传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刊播。各函授站(办学点)确因组织生源需要进行招生、办班宣传的,所制作的招生简章、办班广告等,其文字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禁止使用含糊、欺骗或误导用语误导考生,在经过继续教育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制作、刊播和散发。未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对外招生宣传材料或刊播招生广告。

(三)、校外办学点和联合办学单位如以长春中医药大学名义或校继续教育学院名义散发招生简章、办班广告等宣传材料,需经有关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审核,书面签署意见后,方可印制、散发。对任何盗用学校或学院名义对外招生、私自收费、损害学校名誉形象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四)、各学院在成教办班管理、招生宣传管理上实行分管院长责任制。凡与成教办学有关的一切协议书、合同书及其他宣传材料均需由分管院长签字、把关。成人教育的办班协议、合同书等文字材料要做到合法、真实、规范,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签章后才能生效。

四、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责任追究

(一)、对违反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依照党规党纪,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对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及“一岗双责”的要求,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属于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三)、在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中发生下列行为,将按照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1. 擅自冒用学校名义签订办学、办班协议,损坏学校形象,损害学校利益的;

2. 发布虚假招生信息,欺骗或误导考生的;

3.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条件考生的;

4. 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

5. 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6. 在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7. 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

8. 因违规、违纪和违反工作程序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9. 因不作为或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10. 其他违反招生考试、录取纪律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