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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03 文章来源:字体: 阅读:413 次 分享到: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

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学院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兰州大学网络教育的招生方式为自主考试、自主录取。

第二条  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招生录取工作要做到政策和程序透明、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分工

第三条  兰州大学网络教育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主管校长任组长,纪委监察处、网络教育学院领导任副组长。

第四条  兰州大学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纪委监察处根据工作安排适时对招生工作进行现场巡视,对制度执行和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五条  招生工作由网络教育学院全面负责,学习中心按照学院的具体要求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习中心承担招生宣传、生源组织、报考资格初审、招生考试组织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的制定与发布

第七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学院工作计划,结合学习中心的教学、学习支持服务和管理能力,制定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习中心应在招生工作开展之前进行招生调研,做好生源预测,填写《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XXXX年度招生计划申报表》(附件),并于每年10月报送至学院招生部门。

第九条 学院根据学习中心办学情况,对上报的招生计划进行审定和批复。

第十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将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招生学习中心通过教育部阳光招生平台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学院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发布招生计划。

第四章 招生宣传

第十二条  招生宣传活动必须符合教育部、兰州大学相关政策的规定,由学院统一组织,学习中心配合实施。

第十三条  招生简章由学院统一印发。学习中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宣传内容须提前报学院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学习中心招生工作人员在开展招生宣传活动中,应向学生实事求是地发布招生信息,不得以模糊、虚假的信息误导学生。严禁学习中心夸大宣传、乱承诺、乱收费,一经发现,将取消下一批次的招生资格。

第五章 招生报名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春、秋两季入学。报名开始、截止时间以学院当年公布的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六条  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两种方式,考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采用网上报名者,可直接登陆学院网站选择学习中心进行报名,但在报名截止前须到学习中心现场确认,并提供相关报考证明材料,否则报名无效。采用现场报名者,携带相关报考证明材料到学习中心直接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七条  报考条件

1、报考者必须是在职从业人员,年满18周岁。

2、学习者应具备计算机上网学习的能力和基本条件。

3、报考专科起点本科的考生须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及以上学历;报考高中起点专科、本科须获得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或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报考护理学专业的考生须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学习中心负责考生报考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并按时将考生基本信息上传至学院管理平台。

第十九条  考生入学资格的审核工作由学习中心和学院共同完成。学习中心负责考生入学资格的初审工作,学院负责复审工作。

第六章 招生考试

第二十条 招生考试工作由学院统一安排,学习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院和学习中心分别成立招生考试领导小组。学院招生考试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招生考试的前期准备、考场巡视、检查指导等工作,学习中心招生考试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考场安排、试卷保管、安排并培训监考人员等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二条 考试方式分为笔试、机试。学习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考试方式。

第二十三条 招生考试成绩通过学院教学管理平台公布。

第七章 录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招生部门根据招生考试成绩拟定录取分数线,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拟录取考生进行入学资格复审,确定录取名单,并印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学院通过教学管理平台公布录取名单,并通过短信等形式告知学习中心和考生。

第二十七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制作录简表并交学校档案馆存档;汇总整理考生报考材料并建立新生档案。新生录取数据及基本信息按教育部要求及时备案、注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