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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大学 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8-06-13 文章来源:字体: 阅读:435 次 分享到:


    为了严格成人教育考试管理,加强考风考纪建设,切实保证成人教育的质量,根据山东省教育厅鲁教成字[1993]12号文《关于转发国家教委函授教学过程试试要点(执行)的通知》和山东省教委鲁教师字[1992]11号文《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师范院校和教育学院函授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对我校成人教育考试做如下规定。

一.命题

1.命题教师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确定。

命题的范围要以教学大纲、教材为依据。试题应有较大的只是覆盖面,突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且有科学的梯度,使函授生的考核成绩有合理的区分度。每门课程要准备A、B、C三套水平、题量相当的试题(含补考试题),同时配有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2.各科试题(含标准答案、评分标准)要在考试前30天交齐,逾期不交,影响考试,按教学事故论处,并扣减一定数量的经费。

二.制卷

1.试题的保管和印制由继续教育学院专人负责。

2.试题的选用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确定。

3.试题的印制不得超过12小时,对考试科目少、印数少的试题,印题时间应在考试前2小时内完成。每份试题印完后由专人清点数量,装入试题带,贴好密封签。

4.各学院在考试前半小时派人到继续教育学院领取试题。

5.命题和试卷保管、印制人员要严格保密,如果发现试题在考试前泄露,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泄题人员的责任。

6.继续教育学院建立试卷交接等级制度。

三.考试

1.每次面授课程的考试安排在下一次面授的第一天进行。

2.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凭所在单位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缓考。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其成绩按0分记。

3.学生必须持学生证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对。无证者不得参加考试,按缺考处理。

4.学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教材、参考资料、笔记本、作业本、计算器等,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

5.继续教育学院要认真安排好考场和监考人员。每个考场安排30名学生,一律按单人、单桌、单行排列。每个考场必须有两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须佩戴监考证。

6.监考人员要在考试前10分钟当众拆启试题,分发试卷。监考人员对试题的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提示和暗示,当考生对试题印刷不清或文字模糊之处提出询问时,应当众予以答复。每科考试开始后,逐个检查考生学生证姓名与试卷填写是否一致,如发现不符或无学生证者,令其退出考场。

7.考试开始30分钟后,学生方可交卷出场,迟到的学生不准入场考试。

8.学生必须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写清姓名、考场及学生证号,不准在试卷上做任何标志。

9.学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遇试题印刷不清、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但不可涉及试题内容。

10.学生一律用蓝色、黑色钢笔或圆珠笔按试卷规定的格式答卷,字迹要工整、清楚。

11.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抽烟,不准随便讲话。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12.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违反规定或有舞弊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视情节给予口头警告、取消考试资格等处理,并将情况如实记入考场记录,其舞弊证据材料附在考场记录之后。

13.监考人员在考场内要精力集中,不准谈笑、阅读报刊,不准做任何其他妨碍考试正常进行的活动。监考人员在考试期间应将考场前后门打开,两名监考人员在考场必须一前一后站立监考,不得站立门口,无特殊情况不得随便出入考场。

14.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巡视检查人员进入本考场。

15.考试终了时间一到,学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在桌子上,等候监考人员将试卷收好,经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对不按时停止答卷的学生,监考人员有权宣布其试卷无效。

16.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当场将试卷按顺序如数装订、密封,装入试卷袋,由专人验收封存。考场纪录于考试结束后由各学院派专人集中交继续教育学院。

17.考试过程中,学校组织考试巡视组到场巡视,检查考场纪律和监考人员工作情况。

18.对学员因考试不及格和因公请假未能参加考试需正常补考者,在下次面授期间安排。

19.对于违反考试纪律及作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①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该科试卷判为零分。

A.夹带资料(书籍、笔记、小抄等)入场者;

B.有意将姓名、学生证号写在密封线以外者;

C.在试卷上做各种符号标记者;

D.在考场内随便说话、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扰乱考场纪律者;

E.考试结束时间已到,不听劝阻,仍强行答卷者。

②凡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该科试卷判零分,并通知学生工作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A.偷看他人试卷、抄袭他人答案者;

B.抄袭资料(书籍、笔记、小抄等)者;

C.传递纸条或有意将自己答卷交其他学生抄袭者;

D.冒名顶替、换卷、找人替考者;

E.参加考试不交卷或撕毁试卷者;

F.雷同卷中的雷同题达到或超过全试卷的三分之一者。

20.对考试、补考作弊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考试或补考作弊两次者,取消其学籍。

21.凡考试有舞弊行为者,一律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确有悔改表现,本人写出书面检查,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在毕业前夕给予一次性补考机会。凡补考作弊者,一律不准参加毕业前一次性补考。确有悔改表现,须本人写出检查,所在工作单位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参加毕业一年后的补考。

四.阅卷、统分

1.阅卷时间统一安排在考试结束后的第二天进行,所有考试课程的试卷的阅卷、核分、核查要在六天内完成

2.阅卷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固定地点,集体流水作业,分工负责。阅卷期间,任何人不准将试卷带出阅卷室,严禁拆启试卷装订线,非阅卷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阅卷室。

3.阅卷教师要严格按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

4.试卷得分判定后,不准随意涂改,如经核实发现确属误判,需改动时,应由阅卷人和有关学院分管领导共同签名。

5.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负责试卷的拆启和统分工作。统计成绩要认真负责,严格杜绝差错。要在收到试卷后的3-5天内完成成绩统计,并填入学生档案。

五.继续教育学院要建立复查试卷制度,试卷保存到学生毕业。

六.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处组织考试工作巡视、督察小组,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全方位检查督导工作,并把检查督导结果作为评议继续教育学院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七.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八.本规定由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