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新闻
山东凯文科技职业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考试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4-13 文章来源:字体: 阅读:483 次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考试纪律,保证考试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山东凯文科技职业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命题要求

第二条 命题具体要求

(一)命题应严格按照教、考分离的原则进行;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二)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以考核学生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运用为目的,注重检验学生综合、灵活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试题的难度要适中,使考试结果有较高的区分度,以利于鉴别学生的真实水平和水平差距。试题的难易度在试卷中的分数比例一般为:较易占30%,中等难度占40%,难度较大占30%

(四)试题的份量要适中,应以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试卷为宜。试题分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在一份试卷中,主客观性试题所占比例应各占50%左右,活动幅度不得超出10%

(五)试题的编制要科学合理,表述要简明扼要、准确严密,文字通顺,语义清楚,标点符号无误,图表绘制规范标准,试题之间应彼此独立,不能互相包容,相互牵连。

(六)每门试卷必须按照教务科统一规定的格式命卷形成电子版。校对准确无误后交二院负责人审查,部门领导审核通过签字后将纸质版送交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由教务科汇总各科试题,形成试题库。教务科负责安排专人印制试卷,并装袋。

(七)每门课程考试均应按要求编制答案和评分标准。答案要准确、全面、简洁、规范,评分标准要合理,简答、论述等试题要编写答案要点,每个要点和计算、证明等题的每个步骤都要标明得分。

第三条 命题方式

一般由授课的二级学院组织有关教师命题。命题方式的选择依次为:首先是试题库和试卷库,没有试题库或试卷库的,应编制基本试卷(AB两套)。试卷库或基本试卷中所有试卷上要标明各题的满分分数,总分为100分。

第四条 试卷的审核

所有试卷(含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由命题教师所在二院负责人签字审核。审核时应按照命题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试卷应让命题教师修改或重新命题,对符合要求的试卷,审核人应在“试卷审核表”上签字,并将试卷、评分标准分别加盖系公章封存起来。如因试卷本身存在的问题影响到试卷的印制或考试的正常进行,出卷人和试卷审核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 保密工作

教师在考前复习时应指导学生对所学课程进行全面复习,认真做好辅导答疑,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试卷的命题、审核、打印、分封及考卷保管等各个环节,均要加强保密工作。否则试卷作废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试卷管理

第六条 印制试卷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试卷印刷过程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试卷印刷质量,规范试卷印刷操作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一)试卷印制前,要组织试卷印制人员进行培训,牢固树立安全保密意识,增强责任感。

(二)试卷印制人员在接收试卷时,要认真核对试卷份数、每套试卷的张数和印刷数量,并在《试卷印制登记表》上签名。

(三)在印制试卷时格式要正确、字迹要清晰、卷面要整洁。

(四)在装订试卷时,要核对每种试卷的张数,不能有重页和缺页现象。

(五)试卷印制装订完毕后,应立即密封,并妥善保存。

(六)试卷分封完毕后,要将剩余纸张清理干净。

(七)试卷印制过程,教务科人员必须在场。

(八)从试卷开始印刷到全部考试结束,均要加强安全保密措施,在此期间无关人员严禁出入文印室和试卷分封室。除运、送试卷外,任何有关试卷内容的纸张不能带出文印室。在此期间如有泄密事件发生,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试卷格式

 

(一)试卷打印纸张一律用B4纸。

(二)试卷格式按教务科下发的式样(包括第一张和续页)设计,为便于试卷密封装订,密封线距试卷纸上边界一律为4.5厘米。在试卷第一张试卷头用二号黑体字,以下用小四号宋体字。每道大题左边要有“得分”及“评卷人”表格,标题用小四号黑体字,试题内容用小四号宋体字。

(三)试卷打印的文字、语言、图表、格式、份数等要准确无误,试卷打印字迹一定要清晰。

第四章 考场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 考场管理

(一)继续教育学院成立考务领导小组,负责对考试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安排每场考试巡考人员2~3人,对考试工作全面负责,巡视各考场纪律和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情况。

(二)考场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务必提前做好协调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安排专人对考场安排进行检查,彻底清场。

(三)各考场监考人员配备,60人以内2人,60人以上不得少于3人。每考场设主监考老师一名、监考教师若干名。

(四)考试原则上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按照考号呈“S”型编排学生座次。考场座位以单人、单桌、隔位排座的方式排列。考场地面、桌面及黑板等要干净卫生,桌内不许存放任何书籍和杂物,做好清场工作。

第九条 考场规则

(一)考生持学生证或身份证于开考前10分钟入场,按照黑板上的指示图对号入座,迟到30分钟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二)进入考场后,考生应主动把考试证件放在课桌的左上角,并将所带书包和有关复习资料存放在讲台上。

(三)学生要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答卷,除作图、制表或外语等课程考试的特殊要求外,答卷一律不得使用铅笔。

(四)考生在考试中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监考教师解释题意,如遇试题印刷不清时,在座位上举手,请监考教师处理;不得有传递答案、抄袭、夹带小抄、代写代答、交换试卷、交头接耳、核对答案等行为,否则按作弊论处。

(五)考生应尊重监考教师,不得在考场内与监考人员争吵,如对监考人员的言行有意见,可在考试结束后向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反映予以解决。

(六)考生应按时交卷,不得拖延考试时间。届时不交卷者,监考人员有权宣布其考试作废。提前交卷的学生,应将试卷翻扣在桌面上并立即离开考场,并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大声喧哗。

第十条 监考规则

(一)监考人员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监考人员一般由专任教师组成,应熟悉考试的各项规定。

(二)监考人员应佩戴“监考证”标志进入考场,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监考者,应提前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经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批准后,应安排好替补人员。

(三)主监考教师于考前30分钟到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领取试卷和监考证,主监考和副监考教师应于开考前20分钟到达考场,等待学生进入考场,并做好考场的清查工作(清理考场滞留人员、检查桌面是否有事先写好的答案、看桌斗里是否有书籍及其他物品、课桌是否拉开等)。如果考场不符合要求,应立即重新整理考场。

(四)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应清点考试人数,并提醒考生遵守考试纪律。

(五)监考人员应提前5分钟当面拆封并分发试卷。所有考生拿到试卷后,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检查试卷是否完整,并要求考生先在试卷密封线内写上学号、姓名等考生信息等。考试铃响后才允许考生答题。

(六)监考人员不许对试题的内容做任何解释,只能对试卷中字迹不清的地方予以当众说明,不允许提示或暗示做题要求。

(七)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监考人员应对所有考生进行核查,如发现未带考试证件,且无法核对身份的的考生参加考试或替考现象,应令其出场并登记到“监考记录”上。

(八)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准在考场内吸烟、交谈、阅读书报、玩手机等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能长时间落座,不能擅自离开考场。

(九)监考人员应关心爱护考生,对考生提出的正当要求应尽量帮助解决,不能大声训斥考生而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

    (十)监考教师应准确掌握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前15五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学生剩余考试时间。

(十一)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即令学生停止答卷,如发现继续答题者,监考人员可宣布其考试作废,并将情况记录在“监考记录”上。监考人员不得擅自压缩或延长考试时间。

(十二)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清点试卷份数是否有误并认真填写“监考记录”。监考记录应由每个监考人员亲自签名,并对监考记录中填写的内容负责。

(十三)监考人员应在考试结束后立即把整理好的学生答题试卷和剩余试卷连同一份“监考记录”、“监考证”送交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并负责密封考试卷,做好相关登记。监考教师离开考场后,不得再接收试卷。

(十四)如有作弊情况,考试结束后,该生的试卷不予装订,由监考教师将作弊试卷、作弊证据和监考记录一并送交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不允许有任何包庇作弊及其他违纪现象发生。

第五章 评卷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 每门科目考试完毕后,应在规定时间将密封好的试卷送至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并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通知评卷教师领取试卷及该科试卷的答案和评分标准,提示老师按时评阅送交评阅结果。

第十二条 各二院评卷地点要加强保密工作。除系(所、部)领导外,其他非评卷教师和学生不得进入。

第十三条 评卷工作在各二院考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教研室主任主持负责。评卷人员不许将试卷带离评卷地点,不允许私自拆封。

第十四条 评卷人员领取试卷时应核对试卷份数与试卷封面填写的份数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在当时提出,过后如发现试卷遗失,由评卷人负责。

第十五条 各科试卷要组织二人以上集体评卷,按考前确定的评分标准,采用分题流水作业的办法进行。卷面成绩要求公正、准确,做到“给分有理,扣分有据,宽严适度,标准一致”。

第十六条 评卷人员只能对自己负责的试题部分进行评判。每道试题评判后应在得分栏中填写该题的得分,并签上评判人员的姓名。评卷中如发现误评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改原来的得分时,应在更改处签名。

第十七条 所有试题评判完毕后,应进行复查,无误后方可累计总分,并签署合分人姓名。卷面成绩复核确定后,任何人无权私自改动,如确需改动必须由二人以上(其中必须有原填写总分人)共同更改,并在更改处签名。

第十八条 试卷评审完毕后,评卷人员应集体进行试卷分析,分析试卷命题和答题情况,从中总结教与学中存在的问题,以便今后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九条 所有考试评阅结束后,各二院要将统一将成绩单(包含电子版)和学生试卷按时送交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每门课程考试的评卷工作必须在该门课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进行完。按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印发的学生名单及学号顺序将成绩分别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一并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

第二十条 所有试卷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一年后销毁。

第六章 考试违纪

第二十一条  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违纪行为:

(一)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

(二)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从监考教师劝告;

(三)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或身份证而拒绝出示;

(四)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

(五)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

(六)将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带入考场。

第二十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作弊:

(一)抄袭或偷看其他考生答卷、稿纸(包括故意移动答卷让其他考生偷看或抄袭);

(二)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谈话,或相互对答案;

(三)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或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等物品。

(四)参与团伙作弊;

(五)在考场内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严重作弊:

(一)由他人代考或代人考试;

(二)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

(三)组织团伙作弊。

第七章  考试违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记,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列入其学籍档案,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凡考试严重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以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八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作弊或违纪,应当场指出并做好记录。考试结束后,立即将情况报告教务科,教务科通报考生所在班级,由班主任责成考生写出书面检查并对其进行教育,教务科审核有关材料确定违纪、作弊性质(凡本规定中未列出的其他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由教务科负责定性),通报学生科,由学生科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