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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3-23 文章来源:字体: 阅读:312 次 分享到:

第一章  

第一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果、评价教学效果、确保教学质量的有力保障。为规范考试考务管理工作,保障考试的正常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考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科学、规范。

第三条  考试考务工作由我校继续教育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务管理规范化,考试实施过程统一操作程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分管继续教育的校领导任组长,继续教育中心负责人为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中心,负责考试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安排、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各教学点成立考试工作小组,由教学点负责人任组长,在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教学点的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章  命题和试卷管理

第七条  命题工作由继续教育中心统筹安排。命题教师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继续教育中心聘任。

第八条  命题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命题保密制度,按照继续教育中心规定的试卷格式进行命题。

第九条  命题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试题的深度、广度、难度和题量要适中,具有一定的信度、区分度,争取考试成绩基本呈正态分布。

第十条  试题的题型要有多种形式,避免题型单一。针对成人特点,可适当减少机械记忆性试题,适当增加理解性、应用性试题。

第十一条  试题题量要适当,以适应考试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每门课程应出A、B、C三套试题,包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套试题在题型、结构及深度、广度、难度、题量等方面要基本相当三套试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15%

第十三条  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保密事项管理。

第十四条  考试试卷印制、运送和保管继续教育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各教学点应设立试卷保管室,严格遵守试卷保密原则,对试卷进行妥善保管。

第四章  考点和考场设置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指考点,是指各教学点组织考试的地点,每个考点按规定可以设若干考场。

第十六条  考点和考场的设置必须经继续教育中心审批后方能举行考试。

第十七条  各考点应设保密、考务、后勤保障等职能工作小组,各组应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在考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同开展工作,确保考试工作正常实施。

第十八条  各考点应在显著位置标明考场标识,包括《考点平面示意图》《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安排》《考场规则》及其它须向考生告知的注意事项等

第十九条  考场设置应按方便考生、便于集中统一考试的原则设置。考场应相对独立,保持安静、保证安全

第二十条  每个考点可以设置多个考场。每个考场按照30人标准设置,并配备2名监考员。学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60厘米以上。

第二十一条  考场入口处张贴考场标识,考场内应设置学生非考试物品暂放处。考场内保持卫生、整洁。考生座位按考生的学号从小到大顺序设置。

第五章  工作人员的选聘、职责与培训

第二十二条  考点要配备与考试考务工作相适应的考试工作人员,包括考务人员和监考员。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由考试领导小组聘任。考试工作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2.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

3.接受过考前培训。

第二十四条  考务工作人员的职责

1.制定考试安排,报继续教育中心审批后实施。

2.制作并张贴考点、考场标识及考生座签,制作考务工作手册、试卷发放及回收记录单、考生签到表、考场情况记录表材料

3.对接收的试卷进行清点,做好考试期间试卷安全保密工作。

4.组织考生按时参加考试。

5.每场考试结束后,对各考场交回的试卷袋、试卷、考试签到表、考场情况记录表等材料进行仔细核对和清点,并使用专用密封条密封。

第二十五条  监考员职责

1.熟悉监考业务,认真执行考试相关的政策规定。

2.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试纪律及注意事项。

3.全面负责本考场的工作,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确保考试正常进行。

4.监督学生按规定答题,制止违纪舞弊行为。

5.按规定完成试卷领取、发放、回收、整理、上交等工作。

6.遵守监考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擅离职守。

第二十六条  各考点须对考务人员、监考员等进行业务培训,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应组织工作人员、监考教师、学生认真学习考试管理相关规定,做好考前宣传动员工作,要求监考员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教育引导学生诚信考试。

第六章  考试过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巡考工作制度。继续教育中心选派巡考员,对各考点的考试实施情况进行巡视、督查、指导。

第二十八条  开考前,所有考务工作准备就绪、考试工作人员、监考员全部到位。

第二十九条  组织学生进入考场

一名监考员负责守护试卷,另一名监考员在考场门口查验学生证件,提醒学生将非考试物品放到指定位置,组织学生有序地进入考场。

第三十条  对考试中违规的监考教师和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严格按规定处理。

第七章  阅卷工作

第三十一条  继续教育中心负责统一组织阅卷工作,严格选聘阅卷教师。

第三十二条  阅卷教师主要任务包括批阅试卷、成绩录入、试卷整理装订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阅卷教师在阅卷过程中,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实事求是,评分标准要坚持前后一致,防止错评漏评。

第三十四条  阅卷教师要严格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阅卷。

第三十五条  阅卷一律使用红笔,每题一律记得分,并分别记在得分栏内,在有错误的答题或字句旁要作出标记,在扣分处有详细的批改痕迹,标明扣分值。各题目批阅完毕,要计算出总成绩填写在总分栏内。

第三十六条  教师对阅完的试卷要进行仔细复查,避免出错

第三十七条  对考试作弊者试卷一律判“0”阅卷教师如发现有雷同试卷,应在试卷的醒目位置注明自己的意见,并在有关题目的题号前做出标记,交由继续教育中心处理。

第三十八条  如发现有没写名字的试卷,要作好记录,登分时核查考场记录,准确无误后,成绩方可生效。阅后结束后,应将试卷和统分成绩单(一式二份)交给考务工作人员,一份由继续教育中心存档,另一份由各教学点存档,便于学生查阅成绩。

第三十九条  阅卷教师要爱护试卷,防止损坏。

第四十条  继续教育中心安排专人对试卷批阅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章  补考

第四十一条  课程考试不及格或缺考,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经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可于毕业前补考一次。最后一学期课程只安排一次补考。

第四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初的补考由各教学点统一组织。毕业前补考由继续教育中心统一安排,学生应到指定地点参加补考。

第四十三条  毕业前补考成绩不及格者,可于结业后两年内再申请补考一次。经补考后全部课程及格,准予毕业,其毕业时间为最后一门课程补考及格年份。

第九章  

第四十四条  细则自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继续教育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