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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规范
发布时间:2022-02-24 文章来源:字体: 阅读:326 次 分享到:

辽宁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管理和考试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第三条 考试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核,即考试或考查。

第四条 凡本校在籍的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试前,各学院、各函授站点要审核学生考试资格。无故缺课、缺作业或缺实验报告,其中有一项达到学校规定数量以上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如能补齐所缺教学环节,经学校批准可在下一学期参加考核;未能补齐所缺教学环节的,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考前经学校批准,可以缓考。参加缓考不及格的可在毕业前重新考核一次,考核成绩合格按重新考核实际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视为无效。考试作弊者不得申报学士学位,不得参评优秀学生。

第七条 对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的教学质量抽考课程,以抽查考试成绩为最终成绩。

第一章  组织和领导

第八条 考试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依照本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协调,各学院由主管院长和成人教育教研室主任依照本规定、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函授站点依照本规定、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学院组织人员督察实施情况。

第九条 各学院、各地函授站点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期末考试前要召开考务办公会议,落实学校有关考试工作的要求及安排,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考试前动员学生明确考试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教育学生端正考试态度、诚实守信、遵规守纪。

第二章  考务工作

第十条 考试时间

成人高等教育考试时间在学期课程计划中确定,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结课考试,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或函授站点主管领导批准,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方可执行。

“面授+网络”混合教学模式的课程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考试时间。

第十一条 考场安排

1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的教学质量抽考课程的考场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

2、其它课程的考场由各学院和函授站点及继续教育学院协调安排。

3、考试时间、地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时间、地点的,应提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监考

监考教师由各学院和函授站点安排,继续教育学院派工作人员巡考。30人以下的考场必须派两人监考(不含巡考和主考);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考场必须派三人监考。

第十三条 试卷的印制与管理

1、试卷要求打印,格式规范、字迹清楚、图形准确,经命题教师核对,主管领导审核。电子版试卷在规定时间内交继续教育学院存档。

2、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试卷等有关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违者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3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各学院和函授站点装订登记封存,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4、继续教育学院、各学院和函授站点应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了解教师命题和学生答卷的情况。

第三章  考试方式

第十四条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除主干课、基础课采取闭卷笔试外,其它课程主讲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考试方式,经主管领导批准备案。非闭卷考试课程应在考试安排的备注栏内注明。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考试课程,不得随意增减。

第十五条 课程的平时成绩占该门课程总成绩比例(含其它教学环节成绩)原则上不得超过50%。平时考核内容和办法开学时须向学生公布,不得随意变更,平时成绩须在结课时向学生公布。

第四章  监考职责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是考试实施的具体执行者,是考场纪律的监督者和维护者。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在开考前应参加培训,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政策、法规,熟悉监考业务。未经培训者不得承担监考工作。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必须在考试前40分钟领取试卷,严格履行试卷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课程、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主考报告。开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座位安排(按座位号或学号排列)、试卷清点、人数清查、证件核对、考场清理、宣读考场纪律等工作,按时发卷(以铃声为准)。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在履行监考职责时,严格遵守考试时间,按要求时间开始监考工作,不迟到、不早退,在监考过程中不准私自离开考场。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人员提醒考生注意时间。考试结束立即验收试卷,不得延迟,必要时请示主考。

第二十条 听力考试进行时,监考人员原则上不得在考场内走动,并拒绝其他考试工作人员进入考场,以免影响考试。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卷文字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当众板书公布。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监督考生考试,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倾向,应及时提出口头警告或调换该生座位,制止考生违纪行为。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要将该生学号、姓名、情节做详细记录,同时注意收集证据,并立即报告主考及时处理。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纪舞弊,对违纪行为不得隐瞒袒护。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耐心热情,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执行考场纪律,规范佩戴“监考”标志,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睡觉、抄做试题、检查考生答题情况等。未经主考单位允许,不得在考场内照相、录像。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试卷的内容。在考场内手机一律关闭。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不得监守自盗,监考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留、复制试卷和录音带,也不得指示他人进行以上违纪行为。监考人员不得发布或传播有关考场环境、准考证、试卷袋、试卷及答卷等信息。监考人员违纪的,视其情节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束,监考人员要清点份数,装订试卷,填写试卷封皮信息,当场按时上交。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五章  考场纪律

第二十八条 考场纪律。

1、考生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考试座位号对号入座,把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上,保持安静,服从监考人员安排。开考后迟到15分钟以上考生不准入场考试,按无故缺考处理。

2、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学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开考30分钟后经监考教师允许,并上交所有考试材料后方可离开考场。提前交卷离开考场者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

3、闭卷考试科目,除证件、笔、橡皮及教师指定必须携带的文具外,其余物品(手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在发卷前一律集中放置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得带到座位上。

4、发卷后不准交头接耳,有事举手,由监考人员处理。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学生可在座位上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

5、装订成本的试卷不准拆开,答完的试卷不准放在两人之间。

6、答卷结束将试卷完整的交给监考人员并立即退出考场,退出考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

7、因特殊原因出场时,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和陪同方可。

8、考场内不准吸烟并注意保持考场卫生。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

1、不按指定位置就座或私自换考场座次者;

2、拆开装订试卷者;

3、偷看书、讲义或事先准备好的小抄者;

4、在考场说话或交头接耳者;

5、传递纸条者;

6、偷看他人考卷和有意把考卷给他人看者;

7、擅自把考卷带出考场者;

8、手机在考场内开启者;

9、有其它作弊行为者。

第三十条 学生答卷过程中,确实因病不能坚持答卷,经监考人员同意可以退出考场,但不得再进考场。

第三十一条 考试时间终了,立即停止答卷。

第三十二条 对考试作弊者,该科成绩按“零”分记载,并注明“考试作弊”字样。考试作弊者一律不得申请学位,不得参加评选优秀学生。作弊者一律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原单位。

第六章  评卷及成绩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照同一标准阅卷,卷面成绩要求公正、准确,不准无故扣分或加分。

第三十四条 教师需在考试结束三天内将成绩和试卷报送本学院或函授站点,教师不得把试卷带离本学院或函授站点批阅。

第三十五条 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成绩,若发现评分确有问题,须由试卷评阅教师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长或函授站点负责人审核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方可更改成绩。

第三十六条 考试成绩由各学院和各函授站点负责向学生公布。

第三十七条 评卷结束,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出试卷分析和总结,交给学院或函授站点。

 

 

 

 

 

 

 

 

 

 

 

 

辽宁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笔试监考人员守则

 

1、监考人员是考试实施的具体执行者,是考场纪律的监督者和维护者。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进行。

2、监考人员在开考前应参加培训,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政策、法规,熟悉监考业务。未经培训不得承担监考工作。

3、监考人员必须在考试前40分钟领取试卷,严格履行试卷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课程、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主考报告。开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座位安排(按座位号或学号排列)、试卷清点、人数清查、证件核对、考场清理、宣读考场纪律等工作,按时发卷(以铃声为准)。

4、监考人员在履行监考职责时,严格遵守考试时间,按要求时间开始监考工作,不迟到、不早退,在监考过程中不准私自离开考场,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人员提醒考生注意时间。考试结束立即验收试卷,不得延迟,必要时请示主考。

5、听力考试进行时,监考人员原则上不得在考场内走动,并拒绝其他考试工作人员进入考场,以免影响考试。

6、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卷文字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当众板书公布。

7、监考人员应认真监督考生考试,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倾向,应及时提出口头警告或调换该生座位,制止考生违纪行为。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要将该生学号、姓名、情节做详细记录,同时注意收集证据,并立即报告主考及时处理。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纪舞弊,对违纪行为不得隐瞒袒护。

8、监考人员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耐心热情,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9、监考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执行考场纪律,规范佩戴“监考”标志,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睡觉、抄做试题、检查考生答题情况等。未经主考单位允许,不得在考场内照相、录像。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试卷的内容。在考场内手机一律关闭。

10、监考人员不得监守自盗,监考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留、复制试卷和录音带,也不得指示他人进行以上违纪行为。监考人员不得发布或传播有关考场环境、准考证、试卷袋、试卷及答卷等信息。监考人员违纪的,视其情节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1、考试结束,监考人员要清点份数,装订试卷,填写试卷封皮信息,当场按时上交。

12、监考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

 

 

 

 

 

 

 

 

 

 

 

 

辽宁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笔试考场纪律

 

第一条 考场纪律。

1、考生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考试座位号对号入座,把“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上,保持安静,服从监考人员安排。开考后迟到15分钟以上考生不准入场考试,按无故缺考处理。

2、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学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开考30分钟后经监考教师允许并上交所有考试材料后方可离开考场。提前交卷离开考场者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

3、闭卷考试科目,除证件、笔、橡皮及教师指定必须携带的文具外,其余物品(手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在发卷前一律集中放置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得带到座位上。

4、发卷后不准交头接耳,有事举手,由监考人员处理。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学生可在座位上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

5、装订成本的试卷不准拆开,答完的试卷不准放在两人之间。

6、答卷结束将试卷完整的交给监考人员并立即退出考场,退出考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

7、因特殊原因出场时,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和陪同方可。

8、考场内不准吸烟并注意保持考场卫生。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

1、不按指定位置就座或私自换考场座次者;

2、拆开装订试卷者;

3、偷看书、讲义或事先准备好的小抄者;

4、在考场说话或交头接耳者;

5、传递纸条者;

6、偷看他人考卷和有意把考卷给他人看者;

7、擅自把考卷带出考场者;

8、手机在考场内开启者;

9、有其它作弊行为者。

第三条 学生答卷过程中,确实因病不能坚持答卷,经监考人员同意可以退出考场,但不得再进考场。

第四条 考试时间终了,立即停止答卷。

第五条 对考试作弊者,该科成绩按“零”分记载,并注明“考试作弊”字样。考试作弊者一律不得申请学位,不得参加评选优秀学生。作弊者一律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原单位。

 

 

 

 

 

 

 

 

 

 

 

 

 

辽宁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试题管理规定

 

一、试卷库课程及要求

1、各专业教学计划的专业必修课至少出2套试卷。

2、对于某些专业的考试课程,如教学内容和教材未完全确定,或课程体系尚未完全成形等原因,暂时可以出1套试卷,但应加快课程建设,尽快达到规定要求。

二、提高命题质量

1、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既要注意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又要注意考核学生综合分析、综合理解和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

2、命题限于教学大纲的范围,内容应是这一学期教学的全部内容。

3、试题要有一定的难度和题量,覆盖面要广,以鉴别学生的真实水平,每门课程总成绩分布应符合或基本符合正态分布。

4、提高命题的科学性。题意表达要简单、明了、清晰、准确,不得有知识性错误和错别字,各种题型要比例适当,分值分布要合理。

5、对于2套试卷,试题的内容重复率不得高于10%。

三、实行试卷规范化

1、试卷统一使用辽宁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上可下载的试卷电子模板打印,一律采用八开纸(或B4纸)横开打印,卷面要符合“标准试卷格式”要求,题目字号应大于5号字。

2、卷面总体布局要合理,各大题、小题要给出明确分值,每题都要留足答题空白。题量适中,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四、试卷的审定与保存

各门课程试卷必须经主管教学院长或函授站点负责人审定。每套试卷应附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每门课程至少保留一份空白试卷。

 

 

 

 

 

 

 

 

 

 

 

 

 

 

 

 

 

 

 

 

 

辽宁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试卷印刷保管守则

 

一、试卷印刷由各学院和函授站点委派专人负责。

二、认真做好校对工作,保证印刷质量。密封线要合理设置,做到试卷规范,统一使用辽宁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上可下载的试卷电子模板打印。

三、印刷过程中要严禁外人接触试卷,印刷完毕后,废版、废页要及时销毁。

四、印好的试卷要分袋包装。一般每袋32份,订卷用的卷绳、卷头纸、密封签、内外封皮等都应按数装入袋内,要用标准试卷袋封袋,标明科目、份数,试卷袋要加盖公章密封。

五、试卷要存放在安全的文件柜里,专人负责。

六、考试之前,由两名监考人共同领取试卷,检查封口是否严密完整,办理交接手续。

七、试题启封时,要向参加考试的学生展示试卷袋封口等情况,当众启封。

八、试卷印刷及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工作,认真负责,严守机密。对于违反纪律和徇私舞弊者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