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课程考核,促进课程考核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在以往有关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课程考核实际情况,形成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课程包括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课程及教学环节。
第二条 课程考核目的是督促学生系统学习并巩固所学知识,评定和检查学生的知识、技能和能力水平,准确反映学生掌握、运用知识的能力和程度,测量课程教学效果,检验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水平。
第三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评定学生成绩和检验教学质量的主要手段。考核成绩是检验课程学习效果,选拔人才、学位学历认定和外出学习交流的主要依据。抓好课程考核工作,使之达到真实、严格、公平和公正,对于促进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风建设,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 考核的要求:
(一)教学计划内所有课程均要进行考核;
(二)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考核,成绩及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合格证明,并记入本人学习档案;
(三)未按课程要求完成作业、实验和实习报告者,不得参加本课程考核;
(四)缺课超过三分之一学时且未办理免听手续者,不能参加本课程期末考核,须参加补考或重修。缺课时数以任课教师统计认定为准。
第二章 考核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继续教育考试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教学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学院成立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教学副院长、夜大学负责人、函授部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考核组织机构职责
第七条 考试期间,继续教育考试委员会负责领导全部课程考核工作,并对考场进行巡查,及时处理发现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夜大学在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协调、组织、管理夜大课程考核工作,负责校内夜大学试卷印刷、考场安排、考试巡视、考试违规结果认定等工作,做好考风考纪教育与宣传工作。同时负责监督校内外夜大教学站的考试安排,考试要求与校内一致。
第九条 函授部在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协调、组织、管理函授课程考核工作,监督各函授站、分院的考试安排,考试要求与校内一致。
第十条 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学生考风考纪宣传工作,做好监考人员考前培训工作,负责课程考核的形式确认、试题审核、监考人员选派、考场巡视、阅卷管理、成绩审核、试卷归档与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考核结束后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报告与解决方案报学院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可以采用考试、考查或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或机试等形式,也可以多种形式结合。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结合教学大纲和课程实际对考试方式进行改革。
第十四条 考查形式由任课教师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执行,如:作业、报告、讨论、论文、设计等。
第五章 考试命题与制卷
第十五条 考试命题的原则、要求和程序,详见《北京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关于考试命题及试卷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格式以学院提供的模版为准。
第十六条 命题工作一般在考试前1周完成。
第十七条 命题人或任课教师在考前3个工作日到教学管理部门办理印制手续。在考试前1-2天领取考试试卷、答题纸,核对试卷内容无误后签字备案。试卷由命题教师或委托其他相关教师领取,不得由学生代领。
第十八条 校内夜大学期末考试试卷、补考、重修试卷统一由夜大教学部印制。夜大教学部妥善保管试题及试卷。印刷人员即时销毁废页
第十九条 凡接触考题的命题人员、审核人员、印刷人员、保管人员,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漏题。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出入制卷场所。
第二十条 命题教师对考试前的试卷电子版、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存有试卷的存储设备借用他人、不得保存于公用计算机中。考场剩余的多余试卷,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及时销毁。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经建立了试题库的课程,由学院统一负责试题库的管理、维护和保密工作。
第六章 考试安排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试日期由任课教师跟学生协商后确定,报教学管理部门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教学管理部门根据课程开设进度,一般于课程进行中期,与任课教师协商,制定考试安排表。
第二十四条 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口试时间与机考时间由任课教师决定。特殊情况向学院说明。
第七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五条 考生考场考试规则详见《北京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生考试规则》。
第八章 监考与巡考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须是我校正式职工或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含保研辅导员)。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须承担所授课程的监考;若因故不能承担,须向学院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批准。管理人员、班主任等有义务服从学院及各教学站的监考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要求详见《北京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监考人员工作细则》。
第二十九条 监考人员由学院负责协调安排,考试每间教室监考人员不少于2人。
第三十条 监考人员要服从学院考试工作的统一安排,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防范和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第三十一条 监考人员须考前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政策、法规,熟悉监考业务。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发现违规考生,收回试卷、保存违规证据,立即终止其考试并令其退场,并在《考场记录》中详细填写其违规情节。如违规考生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监考人员立即报告巡考人员或学院,避免影响正常考试秩序。
第三十三条 监考人员接受巡考人员的监督。对不履行监考职责的监考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违犯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考试期间,学院及教学管理部门合理安排巡考,深入考场,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 巡考人员要认真工作并及时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巡考中发现的问题。
第九章 考试违规及其处理
第三十六条 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
第三十七条 考生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详见《北京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生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闭卷考试中,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开卷考试中,考生有第三十八条(二)至(九)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第四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考生有第三十八、三十九条、四十条行为之一的,立即终止其考试,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第四十二条 发现考生有违规情况时,按《北京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生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章 成绩评定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评卷教师须认真按评分标准评定试卷,阅卷评分标准要严格、公正,一般情况下学生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
第四十四条 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实践性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也可按百分制评定。
第四十五条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期末成绩等综合构成。平时成绩根据平时作业、实习、实验、讨论等评定。
第四十六条 课程成绩评定方式,以及平时成绩的构成、比例与评价依据等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七条 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完成考试的学生,经监考人员同意,可以中途退出考场,该课考试成绩按所答试卷实际情况评定分数。
第四十八条 无故缺考者按旷考处理,成绩记为零分。
第四十九条 成绩单由评卷教师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三周内将纸质成绩单、试卷分析表交学院教学管理部门。
第五十一条 已提交的成绩不应改动。经复查确有错误者,须写清原因,经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成绩提交后两周内(遇假期顺延至开学后两周内)报学院更正。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教师的评卷有异议,须向教学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由教学站复核试卷。复核结果由教学管理部门通知学生本人。
第五十三条 成绩管理详见《北京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关于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成绩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 试卷分析与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任课教师结合学生考试成绩对试卷进行认真分析,对教学和命题及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并认真填写试卷分析表。试卷分析结果报教学管理部门。
第五十五条 试卷装订要求:以自然班为单位装订试卷。
第五十六条 试卷须与成绩单、试卷分析表、监考记录、评分标准一起装入试卷袋保存,便于教学检查和数据统计。
第五十七条 各教学站应将试卷妥善保存,至少要保留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第五十八条 各教学站可将答题优秀的答题卷作为范例永久保存。
第五十九条 以考查方式考核的课程保留考查记录档案,至少要保留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第六十条 学院不定期对各教学站试卷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章 补考、缓考和重修
第六十一条 补考、缓考和重修规定详见《北京林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第二节《学生成绩记载与管理办法》。
第十三章 免修与免听
第六十二条 免修与免听规定详见《北京林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第三节《免修与免听》。
第十四章 考试改革
第六十三条 学院支持考试改革,逐步推进建立和使用试题库或试卷库,探索实现教考分离。
第六十四条 学院将试点过程化考试。以阶段性学习测验、章节测试为基础,用学生的学习过程和效果的测评为手段,逐步构建累加式的“成绩银行”,用学习过程记录形成课程成绩。
第六十五条 推广小组研究、课题论文、口试答辩、开卷考试等考核方式,逐渐形成一套有利于启迪学生理解力、判断力、洞察力、想象力和应变能力的教学模式,加速从单向知识传授的教学型教学向关注成人实践性教育的教学转变。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此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01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