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招生考试考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考试机构
第一条 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负责管理各校外学习中心的考试,制定考试实施的有关规定,提出考试要求。
第二条 各校外学习中心须按本规定分别组织实施招生入学考试并妥善处理考试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第三条 各校外学习中心须积极配合北师大网络教育巡考老师的巡视检查工作,如学习中心考试组织工作不符合要求或存在违规违纪或其它重大问题,学院有权取消该学习中心的考试资格,对于性质严重者,可给予撤销学习中心处理。
第二章 考点与考场设置
第四条 作为考试地点(以下简称考点)的学校应是学院的校外学习中心。
第五条 考点应选择在交通便利、考试期间周围环境干扰较少、校内整体设施较好、考场教室周围安静的学校。
第六条 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主考一般由各校外学习中心的站长担任。考点实行主考负责制,主考主持本考点考试,全面负责本考点的工作,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
第七条 考点下设考务(含保密)、安全保卫、后勤等职能组。考务组负责实施考试、保管招考试卷,安全保卫组负责考场教学楼门口验证及考场安全,后勤组负责安排医务、交通、休息场所。
第八条 考点考务组须下设考务办公室、保密室。考务办公室各项条件应能满足监考员领取试卷、装订密封等工作的需要,保密室应临近考务办公室,配备保险柜或铁皮柜存放当次考试的试卷。参加机考的学习中心须提前测试好网络及考试用计算机,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九条 考试期间,考点学校门口应有“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招生考试”的明显标识,校内明显处应张贴考场平面图、考生应试守则、考试时间表、违纪处理规定等。
第十条 考点须设置医务室、问询处、存包处等基本的服务设施,并应有明显路标。
第十一条 考场应选择采光通风良好的教室,一般应是标准教室,并应配有广播系统。考场须整洁,不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考试期间,设有考场的教学楼不能同时用于影响考试的其它活动。
第十二条 考场入口处应有明显标志,注明本考场的考试科目(种类)、考场编号及考场花名册等内容。
第十三条 每个考场设30名考生座位(多余桌椅须移出考场),单人单桌排列,一般应5列6行排列,相互间距均等。课桌面要平整,没有字迹,课桌内没有纸张杂物等。每个考场门口张贴考场花名册,考生座位号贴在桌面左上角。
第三章 考点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考点工作人员包括主考、副主考、联络员、考务员、监考员、保密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考试期间考点所有工作人员一律佩带证件上岗。
第十五条 考点工作人员必须思想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熟悉考试工作,身体健康,当次无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本考点考试。
第十六条 考点须对工作人员进行详细培训,确保工作人员熟悉各项考务操作。
第十七条 考场配备2名监考员,考点同时还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机动监考员。考点总的工作人员数量一般按考场2.5-3人的比例配备。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八条 每科开考前1小时,主监考员向主考人领取试卷,检查试题袋上的考试类别及考场号与自己的考场是否相符,检查封口是否完好,然后签名。
第十九条 每科开考前30分钟,主监考员当堂启封试卷,启封后核对袋内材料,要特别注意试卷I与试卷II的区分标记。检查份数是否相符,如有短缺,应立即向主考人补领。考点统一发出信号,副监考员组织本考场考生入场。
第二十条 每科开考前30分钟,考生开始入场,每科开考前20分钟,考生就座完毕,组织考生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字,考生准考证及有关证件要放在桌面的左上角。副监考员检验考生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军官证),核对考生本人像貌与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提醒并监督考生将不允许带入考场的物品放到指定位置。每场考试都要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每科开考前15分钟,主监考员向考生宣布考场指令(或由广播室统一宣布)。
第二十二条 英语考试科目开考前15分钟,副监考员发放答题卡和答题纸。监考员要提醒考生检查答题卡是否有破损及折皱,要指导并逐一检查考生在答题卡上规定的位置填涂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试卷类型及考试科目标记。
第二十三条 每科开考前5分钟考点统一发出信号,监考员逐一向考生分发试卷(未到考生的试卷放到其桌子上),不得让考生传递试卷,随后发放草稿纸。主监考员宣布考试科目名称、开始时间及结束时间、试卷的页数及题数,并清楚地写在黑板上。机考按照计算机设置的考试时间进行考试即可。
第二十四条 考生得到试卷后,监考员要指导考生检查试卷页数是否齐全、是否有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楚,然后指导考生在试卷规定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如试卷有两张以上,每张都要在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主监考员还要提醒考生注意,对于附带有答题卡和答题纸的英语试卷,试卷I(客观题)的答案要填涂在答题卡上,试卷II(主观题)的答案答在答题纸上,在试卷上和草稿纸上答题一律无效。其它考试科目(除英语外)一律直接在试卷上做答。
第二十五条 考点按规定时间统一发出开考信号后,考生开始答题。这时主监考员在前台监考,副监考员要再次逐一核对考生本人相貌与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上的照片是否相符,同时逐一检查考生在试卷、答题纸及答题卡上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发现问题要做出妥善处理。然后两名监考员一前一后、轮换站立巡视,认真执行监考任务。
第二十六条 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第二十七条 开考15分钟后,副监考员对空号和缺考的试卷做技术处理,在试卷规定位置填上准考证号、姓名、学习中心等考生信息,并在卷首总分处、答题纸、答题卡上加盖“空号”和“缺考”的公章。
第二十八条 考试30分钟以后,不再继续考试的考生获准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二十九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主监考员宣布“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提醒考生注意掌握考试时间。
第三十条 考点统一发出考试结束信号后,主监考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将各自的试卷按页码顺序理好,反扣在自己的桌面上,等待收卷。
第三十一条 主监考员站在前台注视全场。副监考员要按考生准考证号的顺序从小到大依次收卷。收卷时,一要收齐试卷,二要收齐草稿纸,英语科目还需收齐答题卡、答题纸,并分别码放。试卷收齐后立即进行核对,一要核对本考场试卷是否收齐;二要核对卷面上所填写的准考证号顺序是否连续或与考场花名册是否一致;三要核对每份试卷页码是否连续。试卷排列方式为: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空号和缺考的试卷要放在相应的空、缺位置,切勿漏放或放错位置。英语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收齐后,试卷封装在大试卷袋里,答题纸封装在答题纸卷袋里,英语答题卡(含缺考和空号的答题卡)装入答题卡袋。
第三十二条 考试材料收齐并检查无误后主监考员宣布考生退场。然后两名监考员共同复查《考场记录表》和《考生签到表》,检查清理后将本次考试的试卷、英语答题纸、答题卡按顺序装入相应的试题袋、英语答题纸袋、答题卡袋。英语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均单独封装,不能大袋套小袋。英语试卷考后由一袋变三袋(即试题袋、答题纸袋、答题卡袋)。封闭考场后,一起带考试材料到考务室。
第三十三条 试卷、英语答题纸、答题卡在密封前都要由主考指定的考务员复核签字。
第三十四条 试卷和英语答题纸的密封:在复核后并码齐的本考场试卷和英语答题纸正面放好装订;试卷本封好后放入原来的试卷袋内,绕好线绳,再在规定位置涂抹胶水,用长密封条一横一竖加封。草稿纸只装订不密封。(试卷少的考场也可以用考务专用的大型订书机装订试卷。)然后由监考员签字交主考验收签字。
第三十五条 答题卡袋的密封:将复核后的本考场答题卡装入袋中,监考人员填写答题卡袋正面有关内容后用小密封签加封。
第三十六条 密封后的试卷、英语答题纸、答题卡加盖学习中心公章后交保密室保管。待全部考试材料收齐后,主考应就本场考试实施中的问题及下场考试要注意的问题进行讲评。
第三十七条 考试期间各考点应配有备用试卷。备用试卷按规定与考试用卷统一保管。开考后考点如需启用备用试卷,须立即上报学院,同时主考要写出书面报告,2名负责人、1名经手人签字备查。考试结束后,学院巡考老师须将备用试卷(如备用试卷已启封必须附报告)带回学院。
第五章 保密及安全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招考的试卷(包括备用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在开考前为绝密材料,从取到试卷(包括备用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清样开始,在印制、运送、保管过程中,直到拆封启用前,各级考试机构及负责人、有关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学院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考试试卷及考试材料由学院指定印刷厂印制。印刷厂必须持有市保密局核发的秘密载体准印证,必须与学院签订试卷印制安全保密合同,包括安全设施、保密措施等。
第四十条 学院具体负责安排试卷印制。试卷印制期间,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应向印刷厂派出1名以上的监印,对印刷厂的安全设施进行定时检查,对各保密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对印刷质量进行检查。遇有涉及保密及安全的问题,监印人员应立即向厂方指出并报告学院。
第四十一条 试卷向各学习中心的取送由学院巡考老师亲自负责或通过邮寄方式寄送试卷(考试人数较少,考务工作做得优秀的学习中心)。
第四十二条 各考点须设有固定的专用保密室,保密室应配有齐备的防盗防火设施。
第六章 考试巡考和检查
第四十三条 考试期间,学院要组织熟悉考试业务的人员分赴各考点巡考,检查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检查考场的考试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般不直接处理,但应向考点主考说明,重大问题要尽快向上级报告。考试结束后,应及时向学院递交巡考报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要对考点的考试实施工作进行量化评比,对排名前列的考点将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考试期间违纪行为,学院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考点直至撤销学习中心等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是学院组织招生考试及实施的规定性文件,相应的有关操作性规定见附件。学院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附件中相应的操作性规定进一步细化,并翻印下发作为培训教材和考试实施过程中的操作规程。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招生考试考务管理规定》附件
附件一:考点工作人员职责:主考及副主考职责、监考员职责、巡考员职责、考务员职责、考点工作人员职责、保密员职责
附件二:考试证件名称及使用说明
附件三:试卷保密管理规定:保密室的设备、保密室工作规定、试卷交接规定
附件四:阅卷管理规定
附件五:试卷印刷规定
附件六:试卷装订密封办法
附件七:考试实施过程中的规范化用语
附件八:监考工作标准程序
附件九:监考守则
附件十:考场偶发事件处理办法
附件十一:考生应试守则
附件十二:关于招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罚规定
附件十三:机考管理规定
附件十四:巡考守则
附件一:考点工作人员职责
一、主考及副主考职责
1.主持本考点考试,全面负责本考点各项工作。
2.熟悉和掌握有关规章制度、考试实施办法、有关工作纪律、考试纪律和违纪处理规定;严密组织、严格实施,保证考试按规定顺利进行,考试期间发生任何违反招生考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考承担全部责任。
3.选聘、培训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4.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试卷的装订和密封;对本场考试情况进行讲评。
5.确保试卷在本考点的安全与保密。
6.按规定处理本考点考试期间的一般性问题,遇有重大问题,须及时采取措施,尽力减少影响,并立即上报学院。
7.未安排巡考的中心,考试前按学院要求将《招生考试承诺书(机考/纸考免巡)》签字盖章,发给学院,考试中主考负责将考试现场照片拍好,发给学院,未拍考试现场照片的中心,将《招生考试未拍照片说明》由学习中心领导签字盖章,发给学院,并承诺考试中发生任何违纪情况,主考承担一切责任。
8.副主考协助主考履行上述职责。
二、监考员职责
1.监考员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监督人。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监督考生按《考生应试守则》应试,确保考试公平地进行。
2.监考员监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规定,熟悉考试业务,不经培训不准监考。
3.监考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履行监考职责。
4.每科开考前布置、清理、检查考场及座位。
5.按规定领取、启封、核对、分发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按规定封装试卷及答题卡。
6.核对考生本人与有关证件是否相符,指导并检查考生填、涂准考证号(座位号)、姓名及相关内容。
7.开考信号发出后向考生宣布可以答题,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考生注意时间,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要求考生停止答题。
8.对缺考、空号的试卷和答题卡做出标记。按规定填写考场记录及试卷袋、答题卡袋上的监考记录。
9.制止和处理考生在考场上的违纪行为,填写有关记录。
10.监考员应阻止没有配带巡视证、主考证、联络员证的人员进入本考场。
11.监考员进入考场不准携带任何通讯工具,不准携带任何与监考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准做与监考无关的活动,不得有影响考生正常答卷的行为,不准解答试卷,不准吸烟、谈笑、阅读书报,不准随意离开考场,不准将试卷传出考场。
12.除因试卷字迹印刷不清可就考生提问当众说明外,不准对试题做出任何提示和解释。
13.监考员应注意自身仪表。
三、巡考员职责
1.检查试卷的安全保密情况,包括保密室设施、保密人员的值班守卫情况,试卷的交接。
2.检查各考点内外环境的布置情况,检查考场设备情况。
3.检查考试工作人员培训情况。
4.检查考试实施过程、考场纪律。
5.检查考点试卷领取、启封、分发、整理、装订密封等操作情况。
6.遇有发生影响考试进行的问题,应积极配合考点负责人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7.考试结束应向派出机构书面报告巡视的考试情况。
四、考务员职责
1.考前在考点考务室向监考员发放试卷袋。
2.考试结束后,在监考员密封试卷前检查核对试卷、答题卡并指导监考员装订密封。
3.协助主考、副主考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五、考点工作人员职责
1. 服从主考和考点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
2.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熟悉和掌握有关规定。
3.主动热情为考生服务,做好考场外的监护工作。
4.考试期间,主动维护考点秩序,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点,制止他人在考场附近逗留、观望、喧哗。
5.每科考试结束后协助监考人员清点物品、打扫卫生、关闭门窗。
6.妥善安排好考生的食宿、往返交通等后勤事务。
7. 考试期间在指定地点休息,服从考点统一安排,做好联络工作,必要时协助考点处理有关问题。
六、保密员职责
1.保密员对保密室内的试卷负有保管、保护、保密的责任。
2.保密员必须熟知保密制度,工作认真负责。
3.按规定手续接收及发放试卷。
4.试卷存放期间,保密室内必须有1名保密员同时在场。
5.保密员在保密室内值班时不准吸烟、饮酒、娱乐,不准擅离职守。
附件二:考试证件名称及使用说明
考试期间,各类工作人员一律凭证进入考点,各类工作人员证件由学院或各校外学习中心统一印制下发。
1.“巡考”证:学院派出的巡考员。
2.“主考”证:考点主考,考点领导小组组长。
3. “副主考”证:考点副主考,考点领导小组成员。
4.“监考员“证:监考员、考务员。
5.“保密员”证:保密室工作人员。
6. “工作人员” 证:考点的其它岗位人员。
7. “车证”:考试期间机动车进入考点学校的凭证。
考试期间,只有佩带巡考、主考、副主考、监考员证件的人员可进入考场;持其他证件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考场。
附件三:试卷保密管理规定
一、保密室的设置
1.各考点都必须设有固定的专用保密室,用以保管解密前的试卷。
2.保密室门窗必须设有防盗加固的外门外窗,并装有报警装置。
3.保密室需配备足够数量的铁皮柜,以满足分科存放试卷的要求。
4.保密室内外都要配有灭火器。
5.保密室在每次使用前都必须重新检查门窗和铁皮柜的安全状况。
二、保密室工作规定
1.按规定手续接收及发放试卷。
2.试卷需按科目名称及考试时间分类存放在保险箱或铁皮柜内。
3.存放试卷的保险箱或铁皮柜的钥匙由考务部门负责人掌握。考务部门负责人不能担任保密员。保险箱或铁皮柜的加封、开封须在保密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由考务部门负责人本人操作。保密室的钥匙由保密员掌握。
4.保密室在存放试卷期间必须保持每天24小时都有保密员同时在场。
5.保密室内不准吸烟、饮酒、娱乐。
6.使用电器必须有安全防火措施。
三、试卷交接管理规定
1.考点向学院巡考员领取试卷时请填写《试卷交接登记表》,交卷人和接卷人在《试卷交接登记表》上签字。
2.考点保密员和考务人员共同核对科目、数量,入柜加锁贴封。
3.考点保密员和考务人员按最新实际报名人数向监考人员发放试卷。试卷清点领取结束后双方履行签字手续,各存一份。
4.监考员须按规定时间将考后的试卷送交指保密室,并按规定办理试卷交接手续。
附件四:阅卷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网络教育招生考试阅卷工作的过程管理,提高阅卷工作质量,确保试卷评阅工作能够优质高效地完成,特制定本阅卷管理规定。
一、 试卷回收
试卷回收由招生组统一组织,自行清点,完成试卷的回收工作。
二、阅卷人员
1.阅卷人员资质要求:阅卷教师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学历要求硕士以上,北师大校内教师或学生优先,阅卷专家组由北师大相关专业教授组成,阅卷开始前查验身份证、学历证明。
2.阅卷专家组职责:参与制定阅卷的评分标准和工作程序,协调和监督整个阅卷组的阅卷工作,对阅卷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各阅卷组组长熟悉和掌握标准答案,负责处理阅卷工作过程中的各类疑难问题,负责对阅卷人员阅卷业务的培训,负责试卷的抽查、复核工作,保证阅卷质量,有权对不合格阅卷工作人员提示、警示直至终止其阅卷工作。
阅卷组长负责本组阅卷工作安排,检查阅卷质量,把握阅卷进度,及时处理阅卷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和矛盾,重要问题提出初步意见后报专家组审定;及时抽查本组人员评阅的试卷是否符合评分标准,如果存在给分过高或过低的情况,需及时进行指导和纠正。
3.阅卷费用标准:3元/份
三、 阅卷程序
1.在阅卷工作开始前对工作量进行评估,对阅卷教师进行分工。
2.在阅卷前组织学习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解读阅卷工作操作细节。
3.分组批改,严格按照参考答案与评分细则打分,要做到给分有理,
扣分有据,减少误差,避免误判。通过试改进一步统一标准,把握尺度,把误差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
4.流水作业,按照分工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集体评阅试卷。阅卷过程中,如发现雷同试卷或其他异常情况,应提交专家组认定;全部评阅完毕后,应对缺考、违纪和零分的答题卡信息进行核实,确保评卷结果准确无误。
5.成绩登分。成绩登分必须由三人同时进行,在人手实在较少的情况下,可以二人进行,互相抽查,以免登分错误,影响考生成绩。
6.试卷整理。阅卷完成后,试卷按科目分别整理,方便以后查阅。
四、阅卷纪律
阅卷人员必须遵守有关纪律,评卷期间不会客,工作期间应关闭手机,工作之余应尽量减少和外界的通讯联系,不得做任何与阅卷无关的事情;阅卷人员要自觉维护和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卫生,阅卷现场严禁吸烟,所有阅卷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阅卷点作息时间,服从安排和管理,履行正常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五、 试卷归档
按批次、科目存放试卷,做好备案试卷存档工作。其余试卷存放两年。
附件五:试卷印刷规定
一、试卷印刷总体要求
试卷印刷厂的资质要求:印刷厂必须具有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印刷甲级资质,必须具有国家保密局颁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和“全国统一考试试卷承印资格”,必须是国家级考试试卷定点印刷企业。
试卷属于涉密印刷品,必须在符合涉密规定且具有保密条件的独立生产环境下完成印刷,不能出现试题泄露的情况; 试卷具有时效性,必须在规定的短时间内完成试卷的排版、校对、印刷、包装等生产工作并在指定时间运送到指定地点; 试卷的内容和印刷数量要求高精确度,内容必须保证百分之百准确,包装必须做到百分之百准确,绝不能出现装错、装少等情况。
二、试卷袋
1.须用质地坚韧的150克牛皮纸制作,中间接缝上端开口,“起墙”高度为3厘米左右。
2.试卷袋宽24.5厘米,长32.5厘米(不含袋舌),袋舌高8厘米,袋舌顶部宽20厘米,试卷袋北面和袋舌上各有一个圆形卡片,直径为2.5厘米,袋舌卡片连结小线,线长35厘米。
3.袋上标明考试的年份、类别(高起专、专升本)、科目、试卷数量、试题袋种类(标准袋、非标准袋、备用袋);试卷袋上标明考点代码、考场代码、准考证的起始及终止号码,试卷袋下方还应有监考人员签名栏。另外,标准袋装入30份试卷,备用袋装入5份试卷,非标准袋按实际数量装入试卷。
三、答题卡袋
1.必须用质地坚韧的150克牛皮纸制作,中间接缝上端开口。
2.答题卡袋宽17.5厘米,长22厘米(不含袋舌),袋舌高3.5厘米,袋舌顶部宽15.5厘米。
3.答题卡袋正面注明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字样、考试层次、答题卡份数、填写学习中心、考试科目、准考证号起止号的信息。
四、考场记录表
1.用16开70克凸版纸。
2.考场记录表内容包括:考试科目、科类号、考场号、应考人数、实到人数、缺考人数、缺考人准考证号、考场情况(有无违反考场纪律情况,原因及处理过程)、监考员签字、考点负责人签字等。
3.填表说明:(1)此表由监考员认真填写,随试卷交到考务办公室。(2)考务办公室分科目汇总装入考场记录袋。考生签到表也按科目装订好同相同科目的考场记录单装入考场记录袋。
五、试卷袋密封签
1.用20克硫酸纸。
2.试卷袋密封签宽8.5厘米,长24厘米,印有宽6厘米、长21.5厘米方框。
3.试卷袋密封签共4张,考前试卷袋上封一横一竖2张长的,字为黑色;考后密封试卷袋时用一横一竖2张长的,密封签字样为两行,第一行字样为“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入学考试”,第二行字样为“试卷袋密封签”。英语科目密封签7张,考前试卷袋上封一横一竖2张长的,试卷袋内装入5张,考后试题袋和答题纸袋分别一横一竖2张长的,答题卡袋1张横向的密封签。
附件六:试卷装订密封办法
一、草稿纸
收齐清点无误后只做简单装订,不密封。
二、试卷和英语答题纸
1.按考生准考证号顺序码放整齐,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缺考号和空号的试卷要放在相应的缺、空位置,不能漏放和错放。
2.装订前要由主考指定的考务员复核。
3. 在复核后并码齐的本考场试卷和英语答题纸正面放好装订;试卷本封好后放入原来的试卷袋内,绕好线绳,再在规定位置涂抹胶水,用长密封条一横一竖加封。草稿纸只装订不密封。(试卷少的考场也可以用考务专用的大型订书机装订试卷。)然后由监考员签字交主考验收签字。
4.英语答题纸的装订方法同试卷的装订,单独封装,不能装入英语试题袋。
三、英语答题卡
1.按考生准考证号顺序码放整齐,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缺考号和空号的答题卡要放在相应的缺、空位置,不能漏放和错放。
2.将复核后的本考场答题卡装入答题卡袋中,监考人员填写答题卡袋上的相关考试信息并按要求签字后用密封签加封。
四、密封后工作
试卷、英语答题纸、英语答题卡在密封后并加盖学习中心公章后即交考务员,考务员验收后即交保密室,由保密室按保密规定封存。草稿纸也同时交保密室保存。
附件七:考试实施过程中的规范化用语
1.考前30分钟
现在请考生入场:
·请考生出示准考证、身份证(或军官证)经监考员核对后进入考场,对号入座。
2.考前20分钟
考生进场基本完毕,请进入考场的考生注意:
·将准考证、身份证(或军官证)放在课桌的左上角并与课桌上的座位号核对,再次确认是否自己考试的座位。
·组织考生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字(各科试卷袋内均有考生签到表)
·课桌上只允许放置考试必需的文具。不允许使用涂改液、胶带纸,不允许携带任何通讯工具。
·请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按《考生应试守则》参加考试。
(第一科宣读《考生应试守则》)
3.考前15分钟
·英语考试科目附带有答题纸及答题卡,现在分发答题纸、答题卡,请考生注意答题卡不能有破损、褶皱、污迹。
·现在请用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纸、答题卡姓名栏内填上姓名,在准考证号栏内填上准考证号;然后用铅笔,涂黑本考场科目名称对应的信息点,涂黑准考证号码对应的数字信息点。
·请注意答题卡“正确填涂“的示例。
·请注意所用答题卡上题目编号的排列。
4.考前5分钟
·请大家把笔放好,现在由监考员发放试卷。
·本场考试科目为****,考试时间从**点到**点。
·拿到试卷后请考生核对:
试卷从第--页至第--页,从第--道大题至第--道大题;
·请检查试卷是否有空白、污损、字迹不清等问题,如有问题请举手说明。
·请用钢笔或圆珠笔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准考证号、学习中心、姓名等内容。
·注意密封线外不要做其它标记,否则评卷时扣分,填写完毕请考生放下笔,开考信号发出前不要动笔答题,否则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做英语试卷I时,须用铅笔将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在试卷I上答题一律不计成绩;
·做英语试卷II时,须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的钢笔、圆珠笔在答题纸上做答,所有科目做答不能使用红色墨水笔答题,不能使用涂改液、胶带纸,否则不计成绩或按在试卷面做标记扣分。其它科目直接在试卷上做答。
5.统一发出开考信号后
·现在开始答题。
6.考试结束前15分钟,由监考员口头宣布:
·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
7.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
·请考生立即停止答卷,从上到下,依次将英语答题卡、英语答题纸、试卷、草稿纸整好,平放在课桌上(广播两遍)。
·请考生注意:
待监考员收齐试卷并示意后方准离开考场,如考生将试卷、英语答题卡、英语答题纸、草稿纸带出考场,考试成绩无效。
附件八:监考工作标准程序
考试时间 | 工作要点 | 工作内容 |
考前 1小时 | 监考员到考务办公室报到 | 1、听取主考指示。 2、按规定办法确定监考考场。 3、核准钟表时间。 4、主监考员开始领取试卷,副监考员准备去考场。 |
考前 30分钟 | 组织考生入场。 | 1、主监考员当堂启封试卷,核对袋内材料。 2、考点统一发出信号,副监考员组织本考场考生入场。 3、组织考生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字。 |
考前 15分钟 | 宣布考场指令开始,分发答题卡、答题纸(英语考试科目)。 | 1、主监考员向考生宣布考场指令。 2、副监考员发放答题卡。 3、监考员要提醒考生检查答题卡是否有破损及褶皱,要指导并逐一检查考生在答题卡上规定的位置填、涂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试卷类型及考试科目标记。 |
考前 5分钟 | 分发试卷、 草稿纸。 | 1、两名监考员同时分别向考生分发试卷。 2、主监考员指导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学习中心等内容。 3、副监考员注意观察不要让考生提前答题。 4、主监考员宣布考试科目名称、开始时间及结束时间、试卷的页数及题数,并清楚地写在黑板上。 |
开始考试 | 宣布正式 开始答题 | 1、主监考员宣布“现在开始答题”,站在前台监考。 2、副监考员逐一检查考生在试卷、英语答题卡及答题纸(英语考试科目)上填写(涂)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准考证上的内容一致。 |
考试开始30分钟 | 停止考生入场 | 1、停止迟到考生入场。 2、副监考员在考场记录单上填写缺考考生号及相关内容。 3、副监考员在缺考及空号试卷上填写考号,并在卷首总分处填些“缺考”或“空号”字样;在缺考或空号的答题卡上用钢笔或圆珠笔填上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涂黑相应的准考证号涂点及考试科目名称、缺考标记。 |
考试开始30分钟 | 准许考生 离开考场 | 主监考员对准备提前离开考场的考生要先核对发给该生的试卷及考试材料数量无误、准考证号填写无误后再准其离开考场。 |
考试过程 | 监考老师 轮流站立监考 | 1、两名监考员应保持一名监考员在前台站立监考。 2、副监考员须再逐一检查一遍考生在试卷、答题纸及答题卡上的准考证号是否与准考证上的一致。 |
考试结束前15分钟 | 提醒考生 考试时间 | 主监考当众提醒考生“距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 |
结束信号发出,考试时间结束 | 终止考生答题 收卷 考试材料核对 填写考场纪录 | 1、主监考员宣布考试结束,考生停止答卷;要求考生将试卷排列好,依次为:英语答题卡及答题纸(英语考试科目)、试卷,坐好等待收卷。 2、副监考员开始收卷,英语考试科目要做到三收:一收答题卡;二收答题纸;三收试卷。其它考试科目做到二收:一收试卷;二收草稿纸(部分科目有)。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注意核对试卷卷头准考证号与考生座位号是否相一致,核对试卷页码顺序。主监考员注视全场维持秩序。 3、收完试卷、清点核对后,宣布考生退场。 4、两名监考员共同复查考场纪录。 5、将答题卡、试卷、准考证号顺序检查一遍,清查考场,关窗锁门。 6、监考员携带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到考务室装订密封交主考验收。 |
附件九:监考守则
第一条 为确保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招生考试的公正、规范进行,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质量,特制定本监考细则。
第二条 监考人员必须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
第三条 监考人员由学院各校外学习中心委派,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监考资格。监考人员必须明确该次考试的要求,了解所在考场的基本情况,按照学院考务主管部门的安排与要求认真做好考前检查、准备工作。监考人员应至少提前1小时完成考场的布置、检查工作。
第四条 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做好考场内的监考工作,严格遵守学习中心作息制度、执行监考程序和《考场规则》,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监考人员应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第五条 监考人员必须佩戴监考证。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学习中心主考、学院巡考教师以外的其他非应考人员人进入考场。未经主考同意不允许任何人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第六条 监考人员应忠于职守、严肃认真、精力集中,在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考试过程中应关闭呼机、手机;不准抄题、做题、念题,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在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第七条 监考人员要模范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协助或支持考生违纪、舞弊。监考人员有违纪行为者,按有关规定严肃惩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监考人员对试卷内容不做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核查后应予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以板书当众公布。
第九条 监考人员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耐心热情,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第十条 监考人员应于考前1小时到学院学习中心考务办公室报到。领取、分发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领取试卷时应仔细核对《试卷袋》上的各项内容,检查试卷袋的密封情况,若有不符应及时向学习中心主考及学院巡考人员汇报。
第十一条 开考前3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监考人员要求考生将不准带入考场的物品放到指定位置,要求学生对号入座,并提醒考生将准考证、身份证、学生证等统一规定的证件置于座位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核对。
第十二条 考前15分钟,考生就座后,监考人员面向考生拆封试卷,宣读《考场规则》及该科考试的注意事项。同时,另一监考人检查试卷科目与数量是否准确。
第十三条 考前5分钟监考人员分发试卷,并提醒考生检查试卷是否有缺页、污损、错卷,如有上述情况监考人员应立即向学习中心主考汇报,及时更换;同时强调考生逐项认真填写试卷上的姓名、专业、层次、学习中心、准考证号等有关项目,英语考试时监考员必须演示如何填涂答题卡,并认真检查每一位学生的答题卡填涂情况。
第十四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进行30分钟内禁止考生离场。监考人员在开考30分钟后,在《考场记录表》上填写缺考考生信息。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监督考生考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并如实地将考生的违纪行为填入《考场记录表》相应位置。没收的违纪证据,附在《考场记录表》后。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应立即报告学习中心考务负责人及时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当众宣布离终考所剩时间。
第十七条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应立即要求考生停止答题,将试卷反扣在桌面上。监考人员应按座位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清点、整理考生答卷。整理完毕后宣布考生可以离开考场。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及试卷袋上相应项目,认真核对应考、缺考、实考人数。监考人员应在缺考考生的试卷及英语答题卡上填涂缺考考生姓名及准考证号,英语答题卡上准考证号空格处也应用2B铅笔涂好。考场记录不得涂改。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将整理好的考生答卷交学习中心主考验收合格,在学院巡考人员的监督下装订密封,加盖学习中心公章两处(骑缝章)。答卷不得漏装、错装或者倒装。
第十九条 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清理考场。
第二十条 各学习中心可根据本守则制定本站监考的相应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监考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
附件十:考场偶发事件处理办法
偶发事件 | 处理办法 | |
监考员 | 考点主考 | |
主监考员领取试卷时发现试卷袋口或密封有异常迹象 |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并调换备用试卷。 | 与监考员共同将异常情况记录在案后,监考员换备用试题袋,主考应负责查明原因,立即逐级上报。 |
试卷启封时,发现内装试卷与所考科目不符或混装、错装 | 立即装回原试卷袋内。通过场外机动监考员向考点主考报告,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 | 请示学院,启用备用试卷。 |
试卷启封后,发现有缺页、漏印、重印、损坏等无法使用的情况 | 在本考场无法调整的情况下,向考点主考申请动用备用试卷。记住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 先核实情况,用备用试卷补齐。然后立即请示学院。 |
因试卷印刷字迹不清,考生提出询问 | 如个别试卷字迹不清,可参阅备用试卷,并当众答复(声音稍大些),如整个考场考生试卷同一处或几处的字迹不清,则立即通过场外机动监考员请示考点主考。 | 参阅备用试卷,如整个考点出现同样问题,立即请示学院。 |
开考后,发现部分试卷混装、错装,与所考科目不符 | 将这些试卷收齐,清点后当场密封。同时通过场外机动监考员请示考点主考。 | 请示学院,动用备用试卷。 |
试卷中发现试题明显错误且无勘误表 | 不作回答,通过场外机动监考员请示考点主考 | 将情况报告学院,得到更正通知后及时更正,在未得到更正通知前,暂不处理。 |
考试中,个别考生的考试用具发生问题 | 考生不离座。监考员采取适当方式协助解决。 | 考前适当准备墨水及答题用笔等文具。 |
考生坐错位置 | 要求考生回到自己的座位就座。 | |
考试中发现考生将规定外的东西带入考场 | 如实记入《考场记录单》 | 核实情况后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字。 |
发现考生抄袭、偷看、传递、夹带等舞弊行为 | 1、如属个别考生,则立即制止,并如实记入《考场记录单》,将考生清理出考场,成绩作废。 2、如发生较大面积的舞弊事件,则应全力制止,并立即通过场外机动监考员报告考点主考。 3、如发现泄密,立即通过场外机动监考员报告考点主考。 | 处理同上 |
考试期间,需要向考生传达有关通知 | 按要求如实向考生传达。 | 召开考点有关人员会议,形成文字通知,分头传达到考场的监考员。 |
考场内部发生喧哗 | 予以制止、记录,通过场外机动监考员报告考点主考。 | 立即组织工作人员予以制止并报告学院。 |
考生在试卷上书写的姓名、准考证号均与考生本人准考证号不符 | 该科考试结束后,将其带到考点办公室,向主考说明情况。 | 核实情况,记录在《考场记录单》并报学院。 |
考生无意弄脏或损坏试卷、答题纸或答题卡、要求更换 | 开考前,向主考申请备用试卷和答题卡。 | 核实情况,动用备用试卷,如实记录。 |
考生带走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 | 立即予以收回 | 记录在《考场记录单》中。 |
附件十一: 考生应试守则
1.考前30分钟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进入考场。
2.开考15分钟之后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经获准方可离开考场。
3.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规定的考试用具,不准携带任何通讯工具,不准随身夹带文字材料及其它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4.进入考场后按准考证号及座位号入座,将准考证及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
5.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准考证号、姓名、学习中心等有关内容。(英语考试科目还需在答题纸、答题卡上填涂完整信息,并需指导考生填涂英语答题卡)。
6.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答题。
7.不得在试卷、答题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上规定的位置以外答题,不得使用红色笔或铅笔(除画图或填涂答题卡外)答题,不得使用涂改液、胶带纸,不得在试卷上作其它任何与答题无关的标记。
8.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9.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打手势作暗号、不准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
10.考生提问须先举手,经监考员同意后轻声提问。对试卷有疑问只限于印刷字迹不清、缺页、漏页、卷面破损或污染。
11.考试结束前要离开考场的考生须现将试卷、答题纸及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再举手提出、经监考员允许后才准离开考场,离开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
12.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并将试卷、答题纸及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静候收卷。待监考人员收齐答卷检查无误发出指令后方可离开考场。
13.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纸及答题卡、草稿纸等考场上所发的任何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14.对违反应试守则的考生,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十二: 关于招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考试管理秩序,确保考试的公正与顺利进行,保障考生的权益,根据《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特制定本处罚规定。
第二条 考生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的,监考人员可当场予以口头警告: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不按监考人员的规定放置的;
2.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3.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4.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专业等与考试无关内容的;
5.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第三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累计被警告两次的,取消该考试科目的成绩,同时取消当年的考试资格:
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等违纪行为的;
2.夹带考试相关资料的;
3.接传答案的;
4.交换答卷的;
5.抄袭他人答卷的;
6.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7.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8.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9.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10.有意在答卷中做其它标记的;
11.扰乱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习中心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1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13.威胁考试人员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14.伪造证件、证明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15.答卷纸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等项目与本人不符的;
16.在考场内吸烟、大声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17.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第四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学院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并且一年内不得再次报考,造成恶劣影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替考人员是在校生的,学院通报该生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学院发文通报其所在单位,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学院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组织考试的学习中心做出书面说明,接受学院的各种处罚决定。
第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学习中心应给予通报批评:
1.在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吸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经批评仍不改正的;
2.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3.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外的;
4.擅自变动考生答卷时间的;
5.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的;
6.在监考中,损坏考生答卷或有违反考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后不得从事学院入学考试工作:
1.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使其取得报考资格的;
2.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3.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4.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5.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6.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
第七条 因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纪律混乱,舞弊、抄袭严重,取消有关工作人员参与学院招生工作的资格,同时追究考点主考的领导责任。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的学习中心,必须停止招生,认真整顿,经学院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次的招生工作。
第八条 考试中有替考行为者,蓄意以盗取及其他非法手段提前获取试卷者,向有关人员实施贿赂、恐吓、暴力行为者,其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照有关法律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九条 受处罚的考生情况,包括受处罚的考生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护照或军人身份证件)及其发证机关,所在单位、所受的处罚,要通报到考生所在单位。受处罚的工作人员情况要通报给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第十条 监考人员、学习中心主考、学院巡考人员及其他指定的考务工作人员有权对上述情况做出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罚;处罚应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并按要求在《考场记录表》上准确记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各有关校外学习中心可根据本规则制定细则。
附件十三: 机考管理规定
一、学习中心必须提前调试电脑、测试网络,确保机考考试正常进行。
二、机考考场30人为标准考场,需配备两名监考教师,一名技术支持人员。
三、考生按规定时间凭身份证、准考证经监考教师核验后进入考场,到指定位置就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查,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入场。
四、考生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后,登陆北师大网站——入学测试,输入身份证号、准考证号后,点击“确认”,核对考生本人的基本信息无误后,点击“确认”,仔细研读“考生承诺书”后点击“确定”,选择相应科目开始考试。
五、考生在监考人员未宣布考试开始前登录答题的,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六、考试实行网络机考形式,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报纸、稿纸及相关考试资料。
七、考生须独立完成答卷,如遇到任何问题,例如弹出对话框、断网、断电等情况,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予及时解决。
八、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在考场内保持安静,如带手机入场者必须关闭手机。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
九、“替考”者一经发现要责令其退出考场,并要查明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十、对于违反考场纪律者,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威胁、谩骂监考人员,扰乱考场秩序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十一、考生在提交试卷后,应立即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确认后,方可离开;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喧哗。
附件十四: 巡考守则
第一条 为使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招生考试巡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质量,强化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监控与领导,使巡考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巡考人员由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委派,代表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行使巡查所派驻学习中心考务职责。巡考人员对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负责,受其监督,并负有汇报与总结学院校外学习中心该次考试总体情况之责。
第三条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招生考务主管部门应在考前对巡考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与考核。委派巡考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条 每次考试学院原则上应向每个校外学习中心至少委派一名巡考人员;符合免巡条件,并且已经申请免巡的中心,可以免派巡考人员。
第五条 巡考人员必须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
第六条 巡考人员要协助、配合学院校外学习中心的考务工作,必须严格维护学习中心的考试纪律,制止违纪行为。一旦发现所巡视学习中心有营私舞弊行为,应协助主考予以警告与制止,并应及时上报学院考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 巡考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巡考职责,不得擅离职守,违者学院将对其做出严肃处理。巡考期间,每科考试时巡考人员必须拍好考试现场照片,会同巡考人员的手机定位信息,发送给学院,方便学院监督管理。
第八条 巡考人员应提前到达学院校外学习中心,并佩带统一的巡视标志,检查校外学习中心的考试准备工作,考前必须召开考务会,并将考务会现场照片发给学院,无论何时发现有不符合考试有关规定的,有权提出质疑,会同学院校外学习中心主考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学院招生考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 巡考人员在做好保密安全工作的前提下,负责协助学习中心主考办理试卷的清点、交接、签收等工作。
第十条 巡考人员有义务督促和协助学院校外学习中心考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以确保考试公正、规范与顺利地进行。巡考人员应通过各校外学习中心主考于考前组织监考教师召开考务会,传达学院关于该次考试的最新规定与精神。巡考人员应要求学习中心具体做到:监考教师必须经过培训,并明确该次考试的要求,清楚监考工作的程序以及所承担的义务与享受的权利,保证《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监考守则》及考试程序的顺利执行。
第十一条 巡考人员应于考前一小时到达学院校外学习中心考务办公室,配合主考监督检查各考场监考教师的试卷领取与分发工作。
第十二条 考试过程中,巡考人员必须对各考场进行巡视,协助主考监督检查考试的实际情况,协助监考教师做好考试工作。
第十三条 由于试卷印刷有误或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的考试时间拖延,必须经过学院校外学习中心主考与巡考人员同意,并及时请示学院考务主管部门,经同意方可顺延考试时间。巡考人员与学习中心主考应于事后做出详细报告。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巡考人员应配合主考监督检查学院校外学习中心各考场的试卷登记、清点、封存等工作。
第十五条 巡考人员完成巡考工作后,应按照学院考务主管部门的要求于全部考试结束的当日或次日将所有试卷以最快捷、最稳妥安全的运输方式及时发回学院指定地点,以便组织阅卷。
第十六条 巡考人员应于返回后三日内向学院考务主管部门提交巡考报告。
第十七条 学院各校外学习中心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考务管理细则,协助巡考人员顺利完成巡考工作。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