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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3-30 文章来源:字体: 阅读:394 次 分享到:

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

考试是继续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理解程度和运用能力,是评定学生学业成绩的主要手段,为保证教学质量,统一教学要求,加强考试管理,防止各种违纪现象发生,树立良好学风、考风,使考试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特制定如下考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山东大学继续教育考务管理工作基本流程

第一条 在教学日历中公布期末考试日程安排;

第二条 在网站上公布本学期考试计划;

第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组织试卷命制、印刷、分发,与站点和中心确认;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召开考务工作会议,选派巡视人员;

第五条 各学习中心或函授站召开考务工作会议,做好考试的组织安排,并将考试安排报送至继续教育学院考试服务中心;

第六条  考试;巡视人员履行职责;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组织试卷接收、评阅、登录和发布成绩。

第八条  考试总结。

二、考试试卷的分发、运送和保密工作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将试卷通过签约快递公司发送到各学习中心或函授站。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考试服务中心派专人负责试卷运送的到达确认。

第十二条 函授站和学习中心须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接收工作。

第十三条 运送试卷必须做到:

()试卷运送前应当进行明确的记录;

()试卷运出,及时与接收方联络;

()随时向函授站、学习中心通报试卷运送途中情况,必要时向学院分管领导和院领导报告试卷运送途中发生的异常情况。

第十四条 学习中心或者函授站收到试卷,要及时与继续教育学院考试服务中心确认。

第十五条 学习中心或函授站应按照试卷分发统计表查清试卷科目、袋数,如有问题与考试服务中心及时联系。

第十六条 学习中心或函授站必须设立专用保密室(或保密柜),采取严密的保卫措施。第十六条、试卷存放期间,必须由专人保管,任何情况下,试卷现场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七条 保密室应有严格的责任制和交接手续。在试卷出入保密室时必须有记录。

第十八条 试卷启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三、 学习中心或函授站考场的设置及要求

第十九条 学习中心或函授站的考场设置以方便学生,并保证相对集中和有效管理为原则。

第二十条 考场必须具备良好的考试环境和条件。考场的场地、桌椅、光线和通风等基本条件须满足考试要求。

第二十一条 每个学习中心或函授站设主考1人,副主考1人,每个标准考场至少设监考员2人,如果多出按照相应标准增设监考人员。

第二十二条 学习中心或函授站的大门处有简洁、醒目的山东大学继续教育期末考试安排的标记。并张贴"考场安排示意图"、"考场纪律"、"考试时间安排表"、"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等。

第二十三条 按标准考场设置(25人或30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反向摆设,前后左右间距80公分以上。

第二十四条 课桌左上角要粘贴座位号,考生对号入座,不得互换座位。

第二十五条 考场的墙壁、黑板、地面、课桌均须彻底清扫,凡与考试有关的印记、文字资料及废纸、杂物等必须清除干净。

第二十六条 考生不得携带电子产品进入考场,手机等通讯设备必须关机后按照考场规定集中放置。

第二十七条 每个考场须设置专门的物品存放桌,供学生存放携带的书包、资料等物品。

四、 学习中心或函授站主考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主考是学习中心和函授站考试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保证考试公正、顺利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全面负责考点的考试组织和管理工作,组织制定考试工作实施方案,选聘监考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主考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安全制度,确保所有试卷和答卷无泄密、无差错,坚决杜绝舞弊行为。出现试卷短少、损坏、遗失、泄密等异常情况须立即向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试服务中心报告,不得延误、隐瞒。不准私自拆装、复印试卷。

第三十一条 负责组织监考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的相关培训,组织上述人员学习有关文件和规定,明确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 负责考试期间考点的封闭管理,各级管理人员和监考人员要佩带统一发放的工作标志,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第三十三条 负责检查考试纪律和监考人员工作情况,及时处理考试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对严重失职的考试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或向有关部门建议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考试期间对学生集体作弊或管理失控的考场,有权中止考试,宣布该考场考试无效。

第三十五条 考试中发现试卷、命题有误,要立即上报,并及时将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处理意见通知相关学生。

第三十六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要督促工作人员按规定及时清点、密封试卷,检查考场记录,监收试卷并及时送往试卷保密室。

第三十七条 全部考试结束后,要派专人清点、整理试卷。结合本次考试的组织管理情况和考务工作要求,写出考试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并报送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第三十八条 在考试结束两日内寄出试卷,并告知继续教育学院考试服务中心。

五、巡视人员职责

第三十九条 考试巡视人员代表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实施教学监督工作,也是执行教学任务,因此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可敷衍走过场。

第四十条 巡视人员要在开考前30分钟到达巡视地点,除协助监考人员引导学生集中存放所携物品,及时进入考场外,要着重巡视各考场的考前准备工作,包括监考人员是否按时到位、考场清场是否彻底、学生是否按规定就座等。对考试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巡视人员应敦促监考人员及时改正。遇有监考人员迟到或缺席、考卷未及时送达考场、未按时开考等情况,应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教学部或考场负责人汇报,以便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 考试过程中,巡视人员应在所负责的范围内工作,着重巡视考场纪律和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遇有监考人员不负责任的现象,要提出批评;对学生违纪现象和作弊行为,要立即制止和通知监考人员,不可视而不见,不可姑息放纵。

第四十二条 考试结束前,要着重检查各考场的交卷情况和考场纪律;考试结束后,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考场巡视情况记录表》、《试卷交接单》及《巡视总结》等表格。

第四十三条 巡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否则将取消巡视资格,并按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六、监考人员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考人员要工作认真、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忠于职守,自觉抵制一切舞弊行为和不良风气。

第四十五条 监考人员要按照规定提前到达考场,组织学生间隔入座,清点人数,宣布考场规则和有关事项,检查学生的有关证件,按时分发试题。

第四十六条 监考人员不得对考题内容作任何解释,但考题印刷不清楚或分发错误,可予更换。

第四十七条 监考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不得聊天、阅读报刊书籍及其他与监考无关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发现学生作弊时,应及时制止,并在《考场记录》上做好记录,不得姑息迁就。

第四十九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掌握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前10分钟应提示考生;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应立即令考生停止答题,不得随意拖延考试时间。

第五十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收齐和整理好考卷,清点无误后按规定装好,同时填写《考场记录》,一并交有关工作人员。

第五十一条 监考人员要模范遵守考场纪律,凡因玩忽职守,造成考试纪律不严,秩序混乱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七、监考人员工作流程

第五十二条 监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到学习中心或函授站考务办公室报到,每标准考场安排两名监考人员,监考员应佩带监考标志牌。

第五十三条 监考人员领取试卷,仔细核对试卷袋封面的科目名称和试卷份数,检查试卷密封是否完好。查验无误后办理试卷领取手续,直接带试卷到考场。

第五十四条 考生入场前,监考人员落实检查考场布置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

第五十五条 组织学生有序入场,对号入座。检查学生所持学生证、身份证是否与本人相符;检查考试通知单上的考场号、考试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相符。

第五十六条 监考人员务必做好考前清场工作,严禁学生携带书刊资料、通讯工具、危险品等违禁品入场。对随身携带上述物品者,令其立即存放在指定地点,警告不听者,当场予以没收或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五十七条 宣读《考场规则》及其它注意事项,提醒学生做好考试准备。

第五十八条 考前五分钟,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核对试题科目是否与考试课程相符,检查试卷份数、页数及答题卡是否准确。

第五十九条 需使用答题卡的考试,监考员应于考试正式开始前先行下发给学生,督促学生正确填涂姓名、学号、座位号、课程名称等。

第六十条 发放试卷,提醒学生填写姓名、学号,看清试题和答题方式。

第六十一条 开考信号发出后,宣布考试开始,通知学生当场考试结束时间。

第六十二条 检查学生试卷和答题卡上填涂的姓名、学号、课程号及其它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再次全面清场,做好有关违禁用品的收缴清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 监考人才员须密切关注考场纪律,对学生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警告不听情节严重者,监考员要如实记录。

第六十五条 开考三十分钟后,不得允许迟到学生以任何理由入场;对要求提前退场的学生,须核对其试卷页数、答题卡及草稿纸后方能允许其离开考场。

第六十六条 考试期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考场,上级领导和巡视员临场检查应积极配合。

第六十七条 终场前十五分钟,提示学生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前5分钟,提示学生准备交卷。

第六十八条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宣布考试结束,令学生停止答题并将试卷和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收集完毕,学生可以离场;提醒学生不要带走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

第六十九条 监考员验收试卷和答题卡,检查学生填涂项目是否有遗漏。对未参加考试的缺考学生,应按规定在其试卷、答题卡和有关记录上作明确标记。

第七十条 监考员收齐试卷和答题卡,按照座位号顺序由小到大装订、密封,贴好密封条,两人分别签名后交回本中心或函授站的考务室。

八、 考场规则

第七十一条 考试开始前15分钟学生凭学生证和身份证进入规定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验。考试开始铃响后,学生才能开始答卷。

第七十二条 参加闭卷考试,学生入场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不准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资料;已携带入场的应交监考人员保存。。参加开卷考试,学生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可携带与该考试科目有关的书籍、资料进入考场。

任何形式的考试都不得携带电子设备和通讯工具入场。

第七十三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学生停止进入考场(听力考试一旦开始,学生即停止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学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学生交卷后应立即退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不得再返回考场。

第七十四条 学生领到试卷后,应清点试卷是否齐全,检查试卷有无缺损、错印等情况。若发现试卷差错应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请求换卷。

第七十五条 学生答卷前,在试卷密封线内填写指定内容(如姓名、学号等)。凡上述各项涂改或字迹无法辨认的试卷,以及在试卷密封线外填写学生证号、姓名或作其他标记的试卷一律作废。

第七十六条 学生答卷时只允许用黑、蓝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特殊要求的科目除外)。

第七十七条 学生不得询问试题题意,若发现试题字迹模糊或试题有误,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不得擅自询问其他考生。

第七十八条  考场内学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递物品、打手势、做暗号,不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自已的试卷;不准冒名顶替或换卷。

第七十九条 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学生立即停止答卷,并按监考人员要求退离考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和考场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第八十条 有下列违纪情况之一者,成绩按零分处理。

1)在试卷密封线外书写姓名、学生证号或作其他标记等;

2)漏写姓名、学生证号、座位号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3)用非黑或蓝色笔答卷(规定用铅笔答卷除外);

4)开考30分钟后,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或开考不到30分钟,不听劝阻强行退场或随意出入考场;

5)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强行调换座位或未在指定座位就考;

6)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经制止仍不改正;

7)考试时间终止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继续答卷。

8)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夹带材料;

9)偷看事先写在身上、文具或其他物品上的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10)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自已的答卷;

11)传递、暗示答案或偷换试卷;

12)带走或撕毁试卷;

13)使用通讯工具接受或传递考试信息;

14)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屡次交头接耳,左顾右盼;

15)阅卷中被认定为雷同答卷。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生学习期间各门课程成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

2)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辱骂、殴打监考人员或其他学生;

3)考前窃取考试试题及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