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考试的组织与管理
第一条 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教务处要在每学期考试前三周做好期末考试工作的部署,并统一安排公共课的考试时间,及时通知各院(系、部)。各院(系、部)负责其考试的组织和监考工作。有关教研部考前应主动与各院(系、部)联系共同安排好考务工作,并组织本部全体教师参加流动监考。
第二条 各院(系、部)应在考试前两周安排好本院(系、部)期末考试工作,确定各门课程考试时间、地点和监考人员,并通告全院(系、部)师生,报教务处,考试日程一经确定,不准随意变动,若确需改动,需报教务处批准。考前要对师生进行严肃考风考纪教育。
第三条 待印试题要由院长(系主任)签字,并在规定时间提交教务处,经审核后付印,试卷由教务处统一分装、密封。办公室由专人负责试题、试卷的保管,考前20分钟将试卷发给监考教师。监考教师于考后30分钟内把试卷送交院(系)考务人员。
第四条 凡因病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出据医院正式休假诊断书并附所在院(系)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其它情况要严格控制,未经教务处批准,均视为旷考,不予正常考核。
第五条 考生必须按时凭校园卡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否则不允许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准参加考试。开考3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考场。学生进入考场后除必要的考试用品外,其他物品要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点。
第六条 每个考场监考人员不得少于2人,50人以上考场不得少于3人。座位要拉开距离,或者按不同考试科目穿插安排。
第七条 监考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做好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考试前要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做与考试无关的事,对在考试工作中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的教师和干部,校、院(系)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并作为思想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监考人员要注意为人师表,着装整洁;不得迟到、早退、中途退场、接听手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聊天、阅读书报;不得在监考时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不得在考场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开考;不得丢失试卷;不得隐瞒考试中学生作弊的真实情况;不得抄题、做题、暗示或提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不擅离职守,严格监督学生考试。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实》,对违纪考生及时提出警告。
第九条 考试完毕,监考人员应对试卷进行认真清点不得遗漏或缺页,按要求装订试卷,对违纪作弊考生及时处理,填写《沈阳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登记表》上报学院,各院(部)必须责成违纪作弊考生及时写出检查材料,并根据监考教师反映的情况,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于当日内报教务处。
第十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参加考试(补考):
①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②未完成课程作业量(包括课外作业)达二分之一者;
③理科专业含实验的理论课,其实验考核不及格者;
④未参加选课者。
⑤取消考试资格者。
第二章 阅卷和成绩录入
第十一条 按照教考分离的原则,采取“流水作业”式的阅卷方式,任课教师不参与或不独自开展所任课程的期末考试。评卷后应安排专人负责复核并签字。各科试卷都必须在考试结束后72小时内评完并录入成绩,成绩提交后更改无效。总分核定后,由主讲教师填写“学生成绩单”一式两份,经主管教学领导签字后,一份连同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考场记实和试卷分析交院(系)办公室存档,另一份交教务处存档。
第十二条 评卷人要按照卷面上要求的每一项内容认真填写,如题首分、卷首分、评卷人盖章(规格为1.3cm×0.5cm)等。评卷一律使用红墨水钢笔或红芯圆珠笔,记分要清楚,更改分数时,要在原分数处由更改人签字或盖章,在旁边写上正确的分数。不及格成绩在成绩单上要用红笔体现。
第十三条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和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等均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百分制和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为:90-100为优秀,80-89为良好,70-79为中等,60-69为及格,59及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四条 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由院(系、部)根据课程情况作出规定。平时成绩应以课堂测试、作业或讨论发言为主。平时成绩必须有即时记录,做到有据可依,坚决杜绝无依据的随意给分现象。
第十五条 试卷成绩评定任课教师要认真填写试卷分析表,各门课程考试总评成绩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对于非正态分布的考试成绩,各院(系、部)必须进行认真抽查和分析。
第十六条 各院(系、部)在新学期开学三周内,要完成试卷及成绩单的装订存档工作 。
第十七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时,可以申请核查。
申请核查程序如下: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成绩核查申请表》,经所在院(系)主管教学副院长(主任)批准,由教务员会同任课教师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学生考试成绩有误,可以申请更改成绩。
更改成绩程序如下:由评卷教师填写《更改成绩报告审批表》,并持试卷和原始成绩单到教务处,经教务处处长批准,由负责成绩管理的工作人员在教务管理系统中予以更改。
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对学生成绩进行更改:
(1)核分有误。
(2)掌握标准有误。
第三章 补考、缓考
第十九条 学生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取得相应学分,但标记补考字样,学分绩点为0。
第二十条 重修后考核合格,可按实际成绩注册,取得相应课程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二十一条 不及格的选修课可申请重修一次或改修其它课程,改修其它课程次数不限。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由本人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经学院(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缓考后成绩不合格者,不再安排补考。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监考人员依据《沈阳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