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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考试考点设置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21 文章来源:字体: 阅读:402 次 分享到:

西南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考试考点设置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考点的规范设置和管理,加强考风考纪建设,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学校考试工作的质量和信誉,依据国家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点的定义:考点是指具备组织考试的条件、经西南财经大学继续(网络)教育学院批准设立的实施成人学历教育考试的地点。承担西南财经大学继续(网络)教育学院授权范围内的各种考试(包括入学考试、课程考试等)的组织、管理、协调事宜。

考点可以设置在西南财经大学继续(网络)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教学点、合作办学单位所在地,也可设置在校外学习中心、站点、合作办学单位租用的其它学校或单位的场地;一个考点的所有考场必须集中安排在同一场所。

第二章  考点设置

第三条  各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教学点、合作办学单位可依据所属学生人数及分布情况设置一个或多个考点。

第四条  考点设置须满足条件:

1. 学生相对集中,交通便利,标志明显。

2. 具有良好的周边环境,无噪音干扰,并符合治安、消防、卫生、设施安全等要求。

3. 考点内考试考场易于与其他区域隔离,便于设置明显的警戒线。

4. 能够提供保证在籍学生参加考试的标准考场个数和座位数。标准考场的基本要求为:考场的桌椅应符合成人考试的特点;每个考场容纳考生人数为30人;设置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或同排间隔一个座位)、前后对直;考场卫生、整洁、采光,通风、保暖等基本条件满足考试要求。

5. 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试卷保管室、考务室等设施。

6. 参考学生人数不低于30人

第三章  考点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考点须设主考一名,由各学习中心、函授站、教学点、合作办学单位负责人担任;配备相应考务人员,每个考场配备两名监考人员。主考和监考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  在考试期间,考点要安排符合要求的人员负责试卷保密、考务、监考、试卷装订、后勤和保卫等工作。各项工作的人员数量和搭配(如一人兼任两项以上工作等),须根据工作任务量合理确定。其职责如下:

保密人员:负责试卷在考点期间的交接、保密、保管工作。

试卷在启用前属保密材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试卷在考点保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采取有效保密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考务人员:在主考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考点的考务工作。包括:考点的布置,考场的安排,座位号及考试标示、标牌的制作与张贴;考前的宣传、咨询服务;负责到保密室领取试卷和向监考人员分发试卷,履行交接手续;考试期间,督促各考场正确填写《西南财经大学继续(网络)教育学院考场情况记录表》。

监考人员:负责本考场的考试组织;监督和维护考场纪律,检查考生证件,防止考场违纪舞弊行为发生;及时总结汇报每场考试的考场情况;为考生提供必要的服务,保证考试的胜利完成;不得纵容、协助考生进行考试舞弊行为。

试卷装订人员:严格按试卷装订要求装订试卷,做到不露名、不露号、不倒装、不串页、无折叠、不压答案。

后勤和保卫人员:为考生考试提供必要服务,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清除考点的闲杂人员,维护考点秩序,参与处理严重违纪、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事件;负责试卷的保卫和押运等工作。

第四章  考点的工作流程及规范

第七条  考点应按照学校要求建立完善的考试和服务规范,严格执行学院有关考试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  每个考点必须在学院规定约考开放时间前填报考试地址、考场规格等数据,以备学生选择和考场编排。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某个考点不能正常考试,考点须及时报告学院后协商解决。

第九条  在学院安排考场后,考点需登录平台打印考务相关资料,并在宣传栏内张贴《西南财经大学继续(网络)教育学院考场规则》、课程考试时间安排等。

第十条  考试前,每个考点须召开考前考务培训会,对本考点的考务工作人员进行认真培训,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任务,熟悉并掌握有关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未经培训的不能上岗。

第十一条  学院的考试试卷通过专业机构保密运输到考点。主考签字清点确认后在第一时间内告知学院相关人员试卷到达情况。所有试卷应立即存放到保密室或保险柜。

第十二条  考场座位须单人单桌(或同排间隔一个座位)设置,前后对直,座位号按“Z”字型从小到大排列粘贴。

第十三条  考试时,主考、监考及所有考务工作人员均须佩带工作标志进入考场,考生须持准考证、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其他非考试相关人员严禁进入考试区域。

第十四条  每堂考试试卷领取、返回均应填写《西南财经大学继续(网络)教育学院试卷领取单》,并严格执行试卷的保密措施,确保试卷回收无误。

第五章  考点工作人员聘任条件

第十五条  考点主考、监考等考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聘任:

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敢于抵制不正之风,责任心强,有考试管理工作经验,无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

第六章  考点确认与评估

第十六条  考点的设置及变更须由各校外学习中心、站点、合作办学单位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考察、评估后予以批准。约考开放后或已进入试卷印制程序,考点设置不得再予变更。

第十七条  学院将依据各考点每次考试组织情况进行评估。若违反本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学院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直至取消考点资格的处罚。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修改权、解释权属西南财经大学继续(网络)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