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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7-11-06 文章来源:字体: 阅读:368 次 分享到:

淄博职业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工作条例

一、目的要求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促进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增强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籍以检查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 考核学习成绩要注重考核学生掌握和运用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能力。

二、命题

第三条 命题是考试的重要环节,对学生的学习起着指导作用。因此,教师及题库管理人员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考试命题,努力提高命题的质量。

第四条 命题应当体现成人的特点。试题要紧紧围绕教学内容的重点和关键,着重考察学生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把学生的注意力引导到需要下功夫的主要内容上去。

第五条 命题应当有较大的覆盖面。试题的范围尽量较全面地包含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其中也包括教师指定的自学内容。但注意不出偏题,范围不宜过窄,应力求考察学生对本课程内容全面掌握的情况。

第六条 命题要体现既考知识又考能力的原则,侧重理解和应用型题目。考核学员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第七条 命题应力求准确,难易适当。题意要明确,尽量避免学员出现不同的理解和误解。题目的难度,应以教学大纲的要求为标准。基础理论与临床实践密切结合。

第八条 补考题应与正式考试题同时命出 (即出A、B卷),其难易程度和评分标准,应与正式考试一致。

第九条 主干课程建立题库,有条件的课程要逐步实现命题的计算机管理。已建立题库的课程,由函授部题库管理人员或聘请有关人员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命题的难度组织试题

三、试题管理

第十条 试题要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命题教师不得向学生提示、暗示和泄漏试题内容。

第十一条 试题经审核通过后由函授部教学管理人员送交文印室,文印室按函授部提供的学生人数每个考场加一份印刷,多印的一份为监考教师使用。印刷后的废弃试卷及时销毁,考试结束、任课教师送一份试卷给成教处存档。

四、考试方式

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一般要用闭卷考试,以便能够较确切地检查学生掌握知识的情况;采取开卷考试的课程须报成教处主管领导同意。采取开卷考试的,应明确考试要求,可以携带的教科书、工具书、参考资料和计算工具等应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为提高考试对学生运用知识的灵活性和综合能力的考核与评价,可根据不同课程、不同专业、不同内容和教学环节的特点采取更有效的考试方式,可采取阶段考试、实践考试、自学作业和综合考试相结合的方式,避免仅凭一次考试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避免以理论考试取代实践考试。

对于实验课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可以采取现场考试和操作考试等方式。考试时间应根据课程内容和难度确定,一般每门理论考试课为 90-120分钟,考查课为60-90分钟。

五、成绩评定

第十四条 学期考核成绩以期末、作业和考勤三部分考试成绩组成 ( 有实验的包括实验成绩),其所占比例为期末70%,作业和考勤占30%。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

第十五条 教师不仅要认真制订评分标准,更要严肃认真地、准确地掌握评分标准,不准随意加分或扣分。

第十六条 考勤和自学作业分数可作为成绩计入考试成绩,但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30%。任课教师根据成教处提供的作业及考勤结果计分。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掌握补考成绩,不能降低考试难度和评分标准,更不能随意加分。

第十八条 考试成绩应符合正态分布。若出现明显的偏态分布,任课教师要对成绩进行统计学分析,写出分析报告,报继续教育学院函授部。

六、成绩报送

第十九条 每个学期,凡教学计划列出的课程都必须按时考试报送成绩。课程名称必须填报课表公布的名称。

第二十条 理论课考试成绩及学生成绩分析和试题分析,任课教师须于该课程考试后七日内报继续教育学院函授部教学管理人员处。

第二十一条 所有成绩表、补考成绩表一律用钢笔填写(不及格成绩用红色)。

第二十二条 考试、补考成绩必须经任课教师主任审查、签字后,与考卷一起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函授部教学管理人员 (按省教育厅的规定,试卷必须集中保存到学生毕业后)。

第二十三条 学生成绩由继续教育学院函授部教学管理人员向学生公布,任课教师报送成绩以前不得向学生公布成绩。

第二十四条 补考成绩报送。

1、任课教师须于补考结束后三日内,将补考成绩报继续教育学院函授部教学管理人员。

2、学生补考成绩按百分制,合格记60分,记载时须加盖“补考”字样。经成教处批准缓考的按实际成绩记载。

七、考试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以旷课论,旷课累计达到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二十六条 考试次数:学生每门必修课共有三次考试机会,分别为:考试、补考、毕业前补考,毕业实习未完成规定内容或不及格者,应延长实习时间,直至补齐实习内容并及格。毕业考试不及格者,在学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函授部申请补考,经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申请缓考者随第一次补考考试,若不及格只补考一次。

第二十七条 凡平时作业或实验报告无故连续三次不交或累计缺交达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成绩以“ 0”分计,补齐后,经主管教师同意,方可参加补考;未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成绩以“0”分计,经任课教师同意补齐实验内容后方可补考。

八、考试组织

第二十八条 考试日程安排:

1、期末考试前,由继续教育学院安排好考试、补考日程表,征求意见后,正式发布后的考试日程表一般不再改动,确需改动者,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考场、考试时间进行调整。

2、凡在学期中间进行的单科课程结束性考试,须由继续教育学院主管人员办理考场安排手续。

3、补考时间统一规定为:⑴补考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二周进行;毕业前补考原则在实习结束后进行;

第二十九条 监考安排。

1、监考人员有成教处统一安排。按每标准考场安排2人监考。

2、教师在接到监考通知后必须按时参加考务会并到指定考场监考。

第三十条 考试前,监考教师根据《监考须知》和《考场规则》;对学生进行考试纪律教育,教育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正确对待考试,遵守考试纪律。

第三十一条  考试期间继续教育学院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检查巡视,并作好巡视记录。

九、考试纪律

第三十二条  考试前复习阶段,教师可对学生进行指导、答疑,但不准出复习提纲,不能给学生指重点,划范围,要让学生全面复习。

第三十三条  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考题内容,对于有意泄漏考题者,以严重教学事故论处。

第三十四条  监考教师要切实负责,认真执行考场规则,坚决制止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在考试过程中,如发现违纪、作弊和协同作弊的学生,监考教师立即停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并作好记录;考试结束后将考场记录与有关作弊材料一同报继续教育学院函授部,除该课程以“ 0”分记,不准正常补考外,根据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学生适当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监考教师如有玩忽职守,纵容、袒护学生作弊行为和对学生的作弊行为视而不见不予制止者,由成教处报学校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监考教师必须按考试时间提前 15分钟进入考场,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检查规定证件,指导清理考场、按座号调整坐次。

第三十七条  学生必须提前 10分钟进入考场。开始考试10分钟以后,不准进考场,该课程以无故缺考论。开考后半小时内不准交卷。参加了考试,但不交卷者,该课程以无故缺考论。

第三十八条  申请缓考的学生,若又参加考试,其缓考资格自动取消,按实际分数计算成绩。

第三十九条  监考教师不宣读考题,不解释题意,题目字迹不清楚者,监考教师可写在黑板上,并要提醒考生更正考卷。

第四十条  考试中,凡允许用计算工具的课程,应由考生自备,考试中不允许随意借用他人物品。

第四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不能在场内停留、交谈,也不能在考场外大声喧哗。收卷后监考教师根据实到考试人数,点清试卷份数,将试卷和考场记录交给该课程所属的任课教师。汇总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函授部教学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监考教师须将发现的学生违纪作弊情节详细记录在考场记录上,并应注明“违纪”、“作弊”、“严重作弊” 字样。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不准找教师查分数,更不准无理纠缠。考试成绩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向学生公布,教师不得向学生公布成绩。

第四十四条  考试成绩报继续教育学院后,教师无权更改。如教师发现差错,必须报请继续教育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后更改。

第四十五条  如学生要求复查成绩,须由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函授部教学管理人员写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由继续教育学院决定是否派人查阅。查阅时必须有任课教师、继续教育学院主管人员共同参加,如发现确有差错,需出具任课教师、继续教育学院主管人员签字的更改成绩报告后方可更改。

第四十六条  凡属闭卷考试,学生必须自行按下列要求严格清场,否则后果自负。

1、学生不得将书籍、讲义、作业、笔记、复习资料、自备纸张带入考场,不得携带手机、电子记事本等工具,已携带者必须集中放在指定位置。

2、学生必须自行检查桌面、桌洞,若书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或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纸张,必须清除,若无法清除,必须报告监考教师调位或采取相应措施。

3、学生必须自行检查地面,若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纸张,必须清除。

4、学生必须按指定座位就坐。

5、考试期间桌面上只准摆放学生证或准考证、身份证、试卷和考试规定的用具。

十、学生考试违纪界定及处理

第四十七条  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违犯考场纪律论处,该课成绩“ 0”分记。

1、考桌上、桌洞内有本课程内容的书、作业本、笔记本、或自备纸张。

2、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或交卷时说话(未构成改卷事实)者。

3、被别人拿走试卷或草稿,而本人不报告监考教师,当即被发现者(指未构成改卷事实者)。

4、不按指定座位就坐、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或者考试期间私自调换座位者。

5、考试中未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者。

第四十八条  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处该课成绩按“ 0”分记,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1、偷看、抄袭他人试卷或故意让人偷看、抄袭自己试卷。

2、夹带、偷看、抄录资料(资料指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书、作业、笔记、复习资料、小抄等,下同。夹带含桌面、桌洞、身上写有资料等)。

3、与他人交换试卷。

4、借故离开考场与他人交谈或者看资料。

5、传递、索要、提供答案或相互对答案。

6、替人考试。

7、被巡视人员查出多人作弊。

8、考试后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成绩。

9、不按规定标准处理违纪、作弊学生。

十一 考试教学事故界定

第四十九条 一般考试教学事故为:

1、安排考场重复或漏排。

2、教师擅自安排考试或补考。

3、不按规定要求清理考场。

4、监考迟到。

5、监考期间随意离开考场、坐着监考或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

6、考场纪律混乱或对作弊现象不管不问,不作记录。

7、被巡视人员查出多人作弊。

8、考试后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成绩。

9、不按规定标准处理违纪、作弊学生。

第五十条 严重考试教学事故为:

1、漏题或变相漏题。

2、私改考分。

3、协同作弊或包庇作弊。

4、丢失考卷。

5、误考。

6、监考不严导致考试成绩严重失实。

第五十一条 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考试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

1、对一般教学事故,视事故情节和责任者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并按有关规定扣发讲课费等津贴。

2、一学期出现严重教学事故一次或一般教学事故三次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扣发津贴。

3、以上事故及继续教育学院查处的作弊学生数均记入任课教师综合考评档案,并与讲课费挂钩。

十二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过去的有关考试规定凡与本条例抵触者一律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中未尽事项,按上级文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