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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胜利职业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核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3-03-16 文章来源:字体: 阅读:335 次 分享到:

山东胜利职业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核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严肃考风、考纪,加强成人教育考核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考试是指各种成人教育考试,包括现代人才发展教育入学考试、课程考试,以及学校组织参加的全国和山东省成人教育相关课程的统考等。考查是指对部分课程采用大作业、撰写报告的形式进行的考试。

第三条 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四条 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和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第五条 对于课程考核,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其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大作业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考查。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笔试+上机、机考、在线考试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六条 凡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都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七条 成立由学校、教学点组成的考试管理队伍,分别负责所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管理工作。学校建立考试工作负责制,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人才发展与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副院长、教学部主任负责主抓考试组织与协调等工作;具体考试组织与管理工作由人才发展与继续教育学院考试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教学计划及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人才发展与继续教育学院考试管理部门要认真抓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考试各项工作规范有序顺利进行。

一、考前准备

(一)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订考试工作的具体安排、各项要求和实施措施。

(二)组织做好考前计划安排,印发《教学实施计划》,做到统一安排、统一考试。

(三)对学校、学习中心的考试管理人员以及命题教师、任课教师、班主任等有关人员进行工作布置和要求,强化责任,保证考试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组织教师依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和教材内容提前做好考试命题工作,确保考试内容的综合化和融合化;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采用灵活多样的考试形式;建立院系与教研室两级考题审核制度,从内容到形式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五)组织任课教师做好学生考前辅导工作,确保学生对所学内容能够系统复习全面掌握和理解,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六)考试管理部门要依据考试计划安排,提前做好试卷的编排、印刷及试卷分装、邮寄工作。

(七)召开学生考前动员会,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通过宣讲考试纪律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诚信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的成绩评价自己的学习效果,培养学生的优良学风。

(八)考前分别组织召开考务组人员、巡考人员和监考人员培训会,学习有关守则和规定,明确职责和要求。

二、考中检查

人才发展与继续教育学院有关领导、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要到各个考点对各类考试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解决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并对考试有关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三、考后总结

每次大型考试和期末考试后,都要及时进行考试工作总结,吸取经验,改进工作,以促进考试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九条 人才发展与继续教育学院考试管理部门要认真安排考试计划,做好考试准备工作。各教学点要根据人才发展与继续教育学院规定的考场安排时间和要求做好本单位考场安排工作,考试时间、地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并要提前通知学生(东营地区要提前一周以上,外地要提前二周以上)。

第十条 考场安排

(一)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考场内除考试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任何其它物品和字迹。

(二)按照座号隔位就座、前后对齐、“蛇形”排列、列间距为八十厘米以上的原则安排考生座位。每考场最多不超过 30 人。

(三)同一考点同时进行考试的多个考场应集中安排,以便巡查和管理

第十一条 监考

(一)所有考试都必须配备监考员。监考员由教学点选派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的教师、工作人员担任。

(二) 设有两个以上考场的考点,应设主考、副主考两人,主考可由人才发展与继续教育学院指定的教师、教务管理人员或考点负责人担任,副主考由教学点指定。主考要对该考点的考试工作全面负责,要认真做好考试的时间和程序控制、考场纪律的检查、突发问题的处理等管理协调工作。

(三) 每个考场应安排主、副监考各 1 人,一个教室安排有两个以上考场的,应指定一名主监考负责该教室所有考场的监考工作。

(四)监考员必须严格遵守《山东胜利职业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监考守则》,严格执行《山东胜利职业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场规则》。

(五)考试期间,人才发展与继续教育学院应指派有关负责人,对巡查的考点的考场秩序进行检查与监控;考点负责人有责任到考场巡视。

第十二条 考试基本程序

(一)各考点必须严格遵守事先规定的考试时间组织考试

(二)监考员应提前半小时到达考场,做好考场的清理、调整、布置等工作。

(三)考试开始前二十分钟开始允许学生进入考场,要逐一检查学生有效证件是否齐全、相符,证件不全或不相符的不得进入考场。

(四)开考前十分钟开始宣读《山东胜利职业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场规则》、《考生须知》和《山东胜利职业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五)宣读完毕,主监考员在考试开始前五分钟当众启封试卷袋,检查试卷是否与本场考试相符,清点试卷(答题卡)份数。

(六)考生迟到超过三十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 30 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考生未交卷不准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必须交卷。

(七) 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八)考试终了时间一到,应宣布考生停止答题,待监考员收取、清点完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并检查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严禁考生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监考员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 按顺序整理完毕后立即交回考务组,请考务负责人检查后密封。

第四章 命题与试卷

第十三条 课程考试命题工作由人才发展与继续教育学院考试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每学期命题时每门课必须同时准备至少3套难度和题量相当、内容不同的试题。

第十四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和教材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启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题量应以中等程度学生在规定考试时间内答完为度,难易程度应以有利于检验学生学习水平高低,并使考试成绩呈正态分布为宜。

第十五条 命题教师将试题出好后须送教研室主任(或教学组长)审定,重要的基础课程应由院系主管领导(或院系主管领导指定的教师)审定,试题一经审定即应加密。

第十六条 试卷管理

(一)试题和试卷用纸以及印刷格式要规范。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数据准确,无漏页漏题。

(二)试卷必须选择符合保密要求的可靠单位印刷。印刷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按《保密法》和学校有关规定落实保密措施,严防考题泄密。

(三)试卷应由人才发展与继续教育学院考试管理部门在保密的情况下按考场人数多少分装成袋,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试卷密封袋内应附有《考生须知》、《考场规则》、《监考守则》、《考场记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以及密封条。

(四)主监考员应在考前指定的时间内领取试卷,并妥善保管。赴外地的监考员不得携带试卷探亲访友或旅游,不得以邮寄的方式传递试卷,以防泄密或丢失。确需邮寄的,必须以机要形式寄出。

(五)教学点有责任提供安全保密的保管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试卷。

(六)在试卷传递过程中所有环节都必须有严密的交接手续和记录。如发现试卷遗失或有泄密现象发生,应立即报告人才发展与继续教育学院考试管理部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同时要认真查清事故原因,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七条 所有考试的课程(包括实验课和毕业设计(大作业)等)均实行百分制计60 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体育课和其它考查课程(生产劳动、会实践、军事训练等)以通过和不通过记载。

第十八条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为 20-40%,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为60-80%。

第十九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第二十条评卷教师应在收到试卷后二周内完成评定工作。成绩单填写要清楚确,审核无误并签名后交人才发展与继续教育学院考试管理部门审核。人才发展与继续教育院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布学生成绩,将学生成绩通知有关单及个人,并制作成绩一览表、录入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原始成绩档案由人才发展与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查卷。查卷必须在考试后一学期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人才发展与继续教育学院考试管理人员在办公室核查。非本校开设课程的考试或超过规定期限,不受理查卷申请。

第二十三条 经核查确系评卷、记分有误,必须由教师、考试管理人员写出情况说明,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更正。第二十四条评阅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考试管理人员对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任何人不得应学生的要求提分、加分,否则视为协同作弊,并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监考职责

第二十五条 监考员应严格遵守《山东胜利职业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监考守则》,根据本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各种考试的具体要求掌握考试进度、维护考试纪律,做好各项监考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监考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山东胜利职业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场规则》,发现考生有违纪苗头,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发现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告知考生本人,并在不影响考场秩序的前提下没收有关证据同时,将违纪、作弊者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认定结果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中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

第二十七条 监考员(包括主考、巡考员)有权制止和认定考生的各种违纪、作弊行为,认为必要时可以检查考生试卷、桌斗等部位,可以调动考生座位,并有权责令违纪、作弊考生终止考试,离开考场。

第二十八条 监考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主考、巡考员有权予以批评、责令纠正,情况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考务人员(包括监考员、主考、巡考员)在考试当中的违纪行为,考生有权予以监督,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条 人才发展与继续教育学院应安排巡考人员,对所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各考点、各考场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第七章 考试纪律

第三十一条 考试开始前 20 分钟,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户口本)和必备文具入场,证件不全者,一律不得参加考试。考生只准携带黑(蓝)色墨水笔或圆珠笔、2B 铅笔、橡皮等必要的文具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辞典等其他物品进入考场,已带入考场者,必须按照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集中存放,若不按照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存放,按照违纪行为处理。各种通讯工具必须关机,并且不得随身携带或放在考桌上,不服从者按照作整处理。

第三十二条 考生必须按照安排的座位号就座,并把有关证件放在桌面方便检查的地方。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迟到考生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含机考),以缺考处理。考生在开考 30 分钟后方可交卷(含机考) 出场。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大声喧哗。

第三十三条 考生的试卷、答卷纸(答题卡)、草稿纸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全部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生在规定时间内交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员收卷后方可离场。考试结束监考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员收卷清点完毕后,方可离场。

第三十四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服从监考员的指挥和管理,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均按本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 与考试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对擅入考场者,监考员有权加以判止。

第三十六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学生,必须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医院证明),人才发展与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领导或教学点负责人审批签字后生效。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以缺考论处。

第八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犯考试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分别认定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和作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一般违反考试纪律,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一般违反考试纪律处理;

(一)未按要求隔位就座者;

(二)开考后未经允许擅自说话者;

(三)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电子辞典等物品带入座位者;

(四)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者;

(五)未经允许借用他人计算器等物品者;

(六)交卷后仍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者;

(七)在考场内吸烟者;

(八)有违犯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的其它行为,情节轻微者。

第三十九条 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处理:

(一)再犯一般违反考试纪律错误者;

(二) 交头接耳说话者;

(三) 偷看他人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者(不论本人试卷更改与否);

(四) 把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五)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与考试有关信息者;

(六) 开考后课桌内、座位旁放有未及打开、翻看的与本次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资料等物品者;

(七)离开考场时带走试卷、答题纸者;

(八)签名单上无签名但有试卷者;

(九) 有其它违犯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者。

第四十条 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理:

(一)再犯严重违反考试纪律错误者;

(二)开考后,在课桌内、座位旁放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提纲、纸条等物品者(不论是否已经抄用);

(三)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它物品夹带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书、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是否已经抄用);

(四)在桌面、身上、允许使用的考试用品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是否已经抄用);

(五)已传给或已接到他人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者 (不论是否已经抄用)、强拿他人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者(不论是否已经抄用)、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被他人取走而未加以制止或未向监考员报告者;

(六)偷看他人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或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经警告又重犯者;

(七)交头接耳情节严重者;

(八)考试中以借用计算器等考试用具的方式传递、接收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

(九)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十)违规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可用于帮助考试的电子设备者;利用手机等电子设备查看、发送或接收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者;

(十一)评卷时被认定试卷雷同者;

(十二) 同一科目同一学号出现两份及以上试卷者;

(十三) 同一份试卷出现多种笔迹者;

(十四)有其他违犯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者。

第四十一条 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第二次作弊者,均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一个考场、考点试卷雷同情况严重的,除对被认定雷同的考生依第四十条规定处理外,经人才发展与继续教育学院研究决定,该考场、考点当次全部成绩作废。

第四十三条 平时作业、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第四十四条 毕业设计(大作业)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设计(大作业)成绩以零分记。

第四十五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以作弊论处。

第四十六条 凡因在学习和考试中违纪或作弊而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者,均须向开课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重修或重考该门课程。

第四十七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员(包括主考、巡视员)的当场认定为准。主考、巡考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可向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其按规定处理,也可自行按规定处理,并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因考试违纪给予处分,由考点主监考填写《作弊学生处理审批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考场记录等有关材料一起上报,由人才发展与继续教育学院做出处分决定。

第四十九条 处分决定一式三份,人才发展与继续教育学院、站点和学生本人各存一份。处分决定做出后,由人才发展与继续教育学院考试管理部门、站点教务负责人送达学生本人。送达时应由学生本人签收。拒绝签收的,由人才发展与继续教育学院考试管理部门、站点教务负责人记录在案。

第五十条 学生有权对处分决定进行申辩和保留意见,有权向做出处分决定的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应当在送达处分决定后二周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

第五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或以考谋私。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监考中未认真履行《山东胜利职业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监考守则》;

(二) 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考试内容泄密的;

(三) 丢失考卷、答卷的;

(四)利用监考或从事其它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提供作弊条件的;

(五)故意损坏考生答卷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包庇、掩盖、纵容作弊行为的;

(七)评卷中责任心不强、造成错评、漏评、计分错误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八) 以考核工作之便,索贿、受贿、以考谋私的;

(九) 打击、诬陷、报复考生的;

(十)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考场纪律混乱,作弊、抄袭严重,试卷大量雷同的;

(十一) 对因考点、考场工作秩序混乱而造成的重大损失负有领导责任的;

(十二)有其它违纪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 教学点工作人员违犯考试工作纪律需给予行政处分的可由学校提出意见交所在教学点处理。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处分决定存入工作或人事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人才发展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教学点 可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其它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