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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课程考核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2-24 文章来源:字体: 阅读:417 次 分享到:

函授课程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函授课程考核管理,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试行)》和《警察大学函授教学管理工作规定》,结合函授教育教学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函授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是考查学生学习效果、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的基本方法和手段,也是检验教师教学效果的一种评价方式。

第三条 考核要遵循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注重考查学生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程度,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 培养方案所开设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作为确定学生取得毕业与学位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函授课程考核方式以笔试为主、口试为辅。笔试以闭卷考试为主、开卷考查为辅,平时作业和阶段测验计入课程考核综合成绩。任课教师须在开课初告知学生考核形式。

第六条 有条件的函授站可采用网络教学系统在线进行课程考核。

第七条 闭卷考试时间一般为 120 分钟,开卷考查时间一般为 90 分钟。

第八条 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课程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制定考核计划,组织试卷命题;

(二)做好试卷印制、分发和封装工作,妥善保管未启用试卷;

(三)组织试卷评阅,处理违反考核管理规定的有关事宜;

(四) 做好考核成绩录入和发布工作,安排缓考、补考事宜;

(五)办理课程免修免试事宜,建立并完善考核成绩档案。

第九条 函授站负责课程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相关教研室承担试卷命题、评阅及成绩分析与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应予重修:

(一)请假时间累计超过该课程面授时数 l/2 以上者;

(二)旷课达该课程面授时数 l/3 者;

(三)在线学习进度未达到 4/5 者;

(四)经补考仍不合格者。

 

第二章 试卷命题

 

第十一条 试卷命题工作一般在学年末进行。每门课程拟制 2 套试卷,试卷的难度、题型和题量应相当,且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 20%。试卷应当附有标准答案或答案要点及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 鼓励条件成熟的课程实行试题库制度,但须按比例定期更新试题。

第十三条 试卷命题原则:

(一)试题内容原则上不得超出教学大纲范围,应侧重考查学生对课程内容的掌握程度和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试题难易程度要充分考虑函授教育特点,应做到重点突出、难易适中、题量适当,确保考核成绩呈正态分布;

(三)试卷题型要多样化,每套试卷的题型一般不少于 4 种。

第十四条 不同专业的相同课程如采用同一教学大纲,应统一进行命题。

第十五条 试题分主观题和客观题两大类,每套试卷的主观题比重不得低于 20%。

第十六条 试卷命题完毕,经相关教研室审核、学院批准后,报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阶段测验的命题工作,由函授站和任课教师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参与试卷命题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保密职责,试卷启用前应当严格保密。造成试卷命题泄密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未启用试卷须分类编号,存放专用试卷库,每门课程须留出 3 份样卷,归档保存。

 

第三章 试卷分发与回收

 

第二十条 试卷的分发:

(一)函授站依教学计划拟定试卷分发方案;

(二)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随机抽取 1 套交付印制,并按分发方案使用专用信袋和密封签进行清点封装;

(三)与外派监考人员进行试卷交接,填写试卷领发情况登记表;学校不派监考人员的考点,试卷在开考 20 日前机要件寄发;

(四)考场如出现试卷严重破损、丢失、泄露等重大事项,导致考试无法如期进行,函授站须暂停考试,报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后改期进行,并追查事故原因。

第二十一条 试卷的回收:

(一)考核结束,各考点按要求将试卷现场装订密封。试卷由学校教师带回或机要寄回学校,作废试卷及多余试卷一并收回;

(二)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对回收试卷清点后,统一编号并填写试卷回收情况登记表;

(三)相关教研室阅卷结束后,及时将试卷、成绩单和质量分析等报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四)评阅后的试卷,按专业班次归类存入试卷库,保存期限 3 年,过期统一销毁。

 

第四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二条 考务组织人员应提前清点好桌椅数量、清理好考场卫生,考场座次按 S 形顺序布置。

第二十三条 各函授站设主考 1 名,由学校派出人员或函授站领导担任,负责全程监督考核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确保考核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考生须知:

(一)学生提前 15 分钟持个人有效证件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证件放置于课桌上方,迟到 30 分钟不得入场,开考 30 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二)闭卷考试时,学生只许携带必需的书写工具,严禁携带教科书、参考资料、手机等违规物品,个人物品必须按指定位置存放;

(三)答卷一律使用黑色中性笔,字迹清晰,卷面整洁,在卷面上加注标记或将写有答案的草稿纸粘贴到试卷上,均视为考试违纪;

(四)对试卷有疑问,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涉及解题方法或与答案有关的内容;

(五)学生如有特殊情况暂离考场,须经主考教师同意,可由监考教师陪同;

(六)交卷后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再索回试卷,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七)监考人员发出考核终止的口令后,全体学生须立即停止答题并起立,将试卷反扣于桌面,迅速离开考场。

第二十五条 监考职责:

(一)各考点应选派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并有一定监考经验的教师或管理干部担任监考,要进行考前业务培训,让监考人员熟悉考试流程、考场规则、监考职责,明确考试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二)监考人员应当提前 30分钟入场,对考场布置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依据学生名册,对应考、缺考及缓考人数进行核实后详细记载,并审验考生证件;

(四)宣布考场规则、考核纪律、起止时间和有关事项,并做好书籍、笔记、通讯设备等违规物品检查工作;

(五)现场启封试卷,分发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

(六)答复学生的疑问,但不得涉及试卷内容;

(七)加强巡查,维护考场秩序,及时制止违规行为,向主考报告作弊行为;

(八)考核结束前 30 分钟、10 分钟时,要分别进行提示;

(九)考试终止,下达收卷口令,督促学生退离考场;

(十)收齐答卷后,按考生学号由小到大顺序装订成册,填写《考场登记表》,监考人员签字后装入试卷袋,当场密封。

 

第五章 考核纪律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考核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纪行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入场或未放到指定位置的;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在试卷上做标记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同意擅离考场的;

(八)未经许可,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考核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作弊行为: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携带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六)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七)阅卷教师认定雷同卷的;

(八)其他情况经监考、主考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对在考试中违纪、作弊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刻停止其考试。学生对事实上的违纪、作弊拒不承认的,由监考老师签字,当场确认。监考老师须将违纪、作弊情节详细记录在《考场登记表》。考试结束后,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警察大学函授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等,函授站提出处理意见,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课程考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主、监考人员责任,并宣布本次或本场考核无效,待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研究后再酌情安排重考:

(一)未经请示批准,擅自提前或推迟考核日期的;

(二)考场条件不满足考核需求的;

(三)提前启封试卷,造成试题泄露的;

(四)监考人员泄露试题、解释题意或暗示答案的;

(五)监考人员对考核违规现象纵容或处理不妥,考场秩序混乱,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六)监考人员中途离开考场,造成考场失控的;

(七)未经批准,任意延长考核时间达 10 分钟以上的。

 

第六章  缓考补考与免修免试

 

第三十条 缓考、补考:

(一)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须报经函授站同意后办理缓考,并报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二)课程考核不合格且未达到退学条件者,须补考。补考由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在下一学期进行;

(三)缓考、补考工作由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下达计划,函授站按考核要求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免修免试:

(一)凡在军队、地方高等院校学习,或参加教育部批准开办的各类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单科成绩合格证或学历证书者(五年内有效),其相同或相近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试,免修免试课程最多不超过五门;

(二)申请免修免试,学生本人必须持学历证明和成绩单的原件(附复印件),于课程开课前向函授站提出申请,经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核准后,发放免修免试通知书;

(三)免修免试通知书由函授站保存,应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免修免试证明材料复印件归存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成绩档案,原件退还学生本人。

 

第七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

 

第三十二条 试卷评阅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开启或损坏密封。

第三十三条 试卷评阅采用“集体评阅、任课教师为主”的原则,未讲授过该课程的人员不得参与阅卷。

第三十四条 阅卷一律使用红色中性笔,逐题进行批改,不得直接给出总分。

第三十五条 阅卷人员应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打分,分数可保留一位小数;不得擅自改动分数,由于批改错误等需要调整分数的,须在更改处签名。

第三十六条 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闭卷考试卷面成绩占总分值的 60%,作业、在线学习、阶段测验等平时成绩为 40%;开卷考查课程卷面成绩占总分值的 40%,其他占 60%。

第三十七条 补考、免考成绩评定:

(一)补考合格,成绩按60分计,在成绩登记表中标注“补考”字样;

(二)免修免试课程证明材料显示分数的,成绩按原分数计;证明材料显示为“合格”的,免修免试课程成绩按60分计;在毕业登记表成绩栏中,标注“免试”字样。

第三十八条 成绩录入与公布:

(一)任课教师需在考试结束 10 日内将考核成绩报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二)学生考核成绩上报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动学生成绩;确须改动,应说明原因并由任课教师报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在更改处签字生效;

(三)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及时向学生公布考核成绩;

(四)学生对成绩如有异议,可申请复查。经核查确系评卷、记分有误,由任课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写出情况说明,报相关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予以更正;复查必须在考试成绩公布后两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

(五)毕业资格审核时,考核管理人员提供课程考核成绩汇总表。毕业学生的成绩档案,应当及时立卷存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课程在线考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