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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科大学网络教育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1-05 文章来源:字体: 阅读:423 次 分享到:

中国医科大学网络教育

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项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维护考试的公平与公正,严格考试纪律,树立良好的学风与考风,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部长令第1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中国医科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各项考试是指我校网络教育所组织的采取闭卷或开卷形式集中进行的招生入学考试、课程考试等。

 

第二条 凡违犯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可判定为考试违规行为,并根据本办法进行判定和处理。

 

第二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 携带规定以外可能影响考试成绩的物品(如:通讯工具、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工具、书包、教材、笔记等)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且不听劝告者;

 

(二) 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擅自变更考试座位,被监考人员指出并口头警告后仍不听从者;

 

(三) 不带准考证和学生证(或身份证),坚持参加考试者;

 

(四) 不在试卷规定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及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经监考教师口头警告后仍不按规定填写者;

 

(五)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且不听劝告者;

 

(六)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七) 考生交卷时未经监考人员验卷,造成试卷丢失的;或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者;

 

(八) 在考场内喧哗、吸烟、随意走动、干扰监考人员正常工作或者扰乱考场秩序者,并不听从监考教师警告者;

 

(九)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十) 考生中途退场后又强行重返考场者;

 

(十一)已批准缓考仍擅自进入考场,不听劝阻者;

 

(十二)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 考试开始后,被发现夹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三)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四)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他人考试的;

 

(六) 利用假证件参加考试报名的;

 

(七)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八) 传、接物品、纸条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和草稿纸者;

 

(九)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十) 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条 主考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 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 考生有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该门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记。参加网络教育招生入学考试的考生取消当次考试资格。

 

第八条 考生有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参加考试的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者,是在校生的,报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中国医科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处理,并向其单位通报批评。

 

第四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在监考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三条或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收缴该生的考卷及作弊证据,在考卷上注明“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字样,并签署监考人员的姓名;暂时扣留考生用于作弊的工具,填写收据,并妥善保管;同时应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如实填写考生的姓名、违规类型(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和违规事实(第三条或第四条所对应的条款)。

 

第十二条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位(含两位)以上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员、考点负责人签字确认。监考人员应告知违规考生“考场记事”中记录的违规内容。

 

第十三条 学习中心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学习中心负责人签字认定后,交回中国医科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相关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医科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中国医科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201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