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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3-23 文章来源:字体: 阅读:371 次 分享到:

第一章  

第一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实施终身教育的基本方针。发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事业,是学校改革发展的基本战略,也是学校拓展办学空间、提升办学支撑能力、开展多形式办学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为维护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教育教学行为,鼓励和调动各方面参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扩大办学规模、提升办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党委、行政全面领导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确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发展规划,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继续教育中心开展具体业务工作。

第四条  继续教育中心是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职能部门,承担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招生、学籍、教学组织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招生工作管理

第五条  继续教育中心在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制定各专业的年度招生计划,并向山东省教育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开展招生宣传,完成年度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校内各教学院(系)可根据本院(系)开办的全日制本、专科专业,提出新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的意见建议。新增专业的提出,必须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设置专业的理由、相同专业比较分析、人才市场的需求、生源、报考人数分析等。

(二)承办能力,包括开办专业所需经费、师资力量、教学资源、教室等办学条件。

(三)拟设专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校外同行专家(不少于2人)审查意见。

第七条  教学院(系)新增专业在进行可行性论证后,向继续教育中心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中心审核,提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审批。学校审批后,由继续教育中心向省教育主管部门申报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计划获批后,由继续教育中心组织校内各专业所在院(系)和校外教学点开展招生工作

第八条  继续教育中心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简章、招生信息的统一报批和发布,各专业所在院(系)和各教学点在招生工作中,不得自行印制招生宣传资料。各专业所在院(系)和各教学点向各地招生办及有关单位、潜在考生寄发的招生宣传资料,须以继续教育中心统一发布的招生简章为准。

第九条  继续教育中心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的录取工作,必要时各专业所在院(系)和各教学点派人协助。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录取的新生,由继续教育中心制作和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条  新生报到和接待工作由继续教育中心主办,各专业所在院(系)和教学点协办。

第三章  教务及学生管理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中心在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咨询、监督、指导和审议,促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改革发展与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进程表,进行课程编排及教学安排,组织各教学院(系)、教学基地和校外教学点遴选优秀教师开展现场面授教学。

第十三条  教学院(系)、教学基地和校外教学点要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认真执行教学计划及课程安排,实施教学运行、考试等教学管理工作,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要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特点,既强调基础理论,也重视能力培养;既体现学科内容的完整,又兼顾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知识结构,有普适性、重点性。

第十五条  教学计划的制定应按照国家教育方针,体现以人才培养为中心、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突出专业特点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考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特点,参照普通全日制本、专科专业教学计划进行。

第十六条  坚持线上教学与线下教学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网络教学平台建设,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线上教学课程体系,全面满足常态化的线上教学、考试、管理所需。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有学生的学籍档案进行管理,具体承办学生入学、注册、课程修读、考核、成绩记载、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学籍变动、毕业、结业、学位授予、历史学籍档案管理查询等工作。

第四章  教师与教材

第十八条 为切实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继续教育中心依托学校各教学院(系)、教学基地和校外教学点教师队伍,遴选组建一支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各教学院(系)、教学基地和校外教学点应根据教学需要,支持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安排一定数量的专兼职教师参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兼职教师的职责:

(一)始终做到教书育人。既要精心传授知识,又要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并注意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独立学习的能力。

(二)认真落实教学计划。要根据各专业的教学计划,拟定课程教学的实施计划,组织安排各个环节的教学工作。严格维护课堂纪律,严格执行课堂考勤制度,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风学风建设。

(三)及时批改学生作业。要注重教学过程管理,及时布置、批改、抽查学生的作业。

(四)切实抓好考试工作。要负责课程考试命题,拟定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开展评卷和分析试卷。

(五)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要探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加强调查研究,努力联系实际,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各专业使用的教材及教学资源,由继续教育中心组织各教学院(系)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要求,选用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强的教材或资料。制定使用计划后,报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通过后报学校统一招标订购,按招标价格发放学生使用。

第二十一条  教材一般分为纸质教材和电子教材。教材一经选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动。

第五章  教育经费收支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费需经山东省物价部门批准后方能收取,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所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在取得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后,由学生本人通过微信支付或支付宝缴费方式,将当年学费全额缴纳至学校财务处。其它项目缴费按文件通知执行。学校财务处收到学生缴费后,向学生出具国家规定的收费电子票据。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招生工作费、教学工作费、日常办公费和其他人员经费等。

第二十五条  根据教学工作需要,继续教育中心在新生入学时,向学生代收一定数额的教材费(含纸质教材费和电子教材费,学生自愿选择购买),毕业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多退少补。

第二十六条  由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相关考试,收费标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坚持一事一结、以考养考、略有结余的原则组织考务,考试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上级教育管理部门文件要求代收代缴的各项费用,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继续教育中心每年至少组织召开1次继续教育工作会议,总结当年继续教育工作情况,部署下一年度甚至更长时期继续教育工作任务。结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教学和管理工作情况,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不断发展,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不断发生变动,当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本规定未包括的情况时,由继续教育中心征求各方意见,提出修订方案,报学校审批通过后执行。其它未尽事宜,由继续教育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具体的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