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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关于加强函授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 (2016年10月)
发布时间:2019-10-28 文章来源:字体: 阅读:494 次 分享到:

为主动适应函授教育不断发展和形势变化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函授教育的管理,确保函授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对函授教育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加强函授站(点)的全面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1、函授站(点)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函授站(点)的组织机构必须健全、有效,配有站长(负责人)1名,并根据办学规模和工作需要选配专职管理人员2—3名,按每40名学生配备1名班主任的标准配齐班主任。其站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变更,必须事先以正式公文通知并征求学校意见,实施备案手续。

2、函授站(点)须具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根据国家和我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站(点)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做到任务清、职责明、关系顺、资料全。教学及管理工作必须严格置于我院的领导之下,并同时接受直接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估、检查和指导,按时履行函授站备案手续。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务必于指定时间内报送我院函授部。  

3、教学、办公设施和设备先进、完备。拥有专用或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及通讯设施。能实施网上办公.拥有专用或固定的教室、计算机室、听力室、录音和视频播放设备。

4、函授站(点)务必准时参加我校每年一度的函授工作会议,学习、领会国家有关教育的指示精神,汇报、交流工作,研究函授教育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措施,不断探索和改进我校函授教育发展的新思路、新办法。

二、树立市场观念,主动适应当地教育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工作,保证和储备充足的、高质量的生源

1、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有计划地开拓生源市场。各函授站(点)应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建立生源基地,并积极开办考前辅导班,确保充足、稳定、高质量的学生进入我校学习。在此基础上,函授站(点)应于每年的4月20日前,同时向学院函授部和院招生办公室上报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

2、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效益。为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原则上函授站(点)各专业招生人数低于30人的一律不得开班,其考生由函授站(点)负责组织转学。对连续多年生源不足的函授站(点),学院将视情况停止下达招生计划。

3、严格执行招生录取政策。录取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尊重当地招生办的意见,协调和处理好与当地招生办的关系,坚决杜绝录取过程中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4、招生工作结束后的一周内,函授站应将录取名册的原件寄交学院招生办公室。如有补录,名册应随录随报。

三、规范教学管理,确保教学质量

l、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坚持走质量求生存、求发展的办学之路。函授教育的一切工作必须围绕培养目标进行,严格按教育部的规定和我校的教学计划、大纲的要求组织函授教学与管理。对教学组织混乱、管理松散、作弊成风的函授站(点),将给予停招整顿,直至撤销函授站(点)的处理。

2、切实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管理,保证各教学环节的有机结合。

(1)学籍管理:函授站(点)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各年级、各专业的学生注册数据库报送学院学籍办公室。对于学籍状况发生变化者,须按规定上报学院做出相应处理。

(2)转学:凡具备转学条件的学生,函授站(点)须备齐有关转学资料,主要包括该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学生档案、在籍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填写齐备,于每年规定时间前报送学院学籍办。转学学生原则上只限一年级新生。

(3)教学安排和教材:函授站(点)应分别于每年的5月初和11月初,将下一学期的课程教学安排、教师配备、教材目录等上报学院函授部审批、备案。

(4)面授组织:函授站(点)应严格组织面授的各项工作,认真做好教师的接待、教室的安排、考勤记录、作业收发,辅导、答疑、自学检查及学生的思想教育等工作。

(5)考试:函授站(点)应分别于每年的5月初和11月初,将本学期考试安排的建议及参加考试的各年级、各专业的人数,以及参加补考或重修的学生名单及人数报送函授部备案,以便核对。考前,要加强对学生和监考人员的思想教育。严格组织考试,严肃考场纪律,树立良好的考风、考纪。

(6)成绩管理:每门课程的学生成绩,包括平时作业成绩和考试成绩,应由该课程的面授教师批阅并按照学院的统一格式登录(一式两份)后,交由函授站(点)教学管理部门妥善保存,便于存档和检查。

(7)毕业工作:函授站(点)应在学生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期末与学院学籍办公室就毕业生的有关资料、信息进行核对,并将毕业证书用数码照片、毕业生信息库、毕业生登记表、学位信息等有关资料寄交、上传学院有关科室进行审核。学院复核各项内容无误后,完善有关手续并发放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建立一支稳定、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l、函授站(点)必须具有一支相对稳定、与各专业课程设置相匹配的、10人以上的高水平师资队伍,以及一定数量的辅导教师,能承担基础课和部分专业基础课的教学和辅导任务。核心课程的教学仍由我校聘任主讲教师承担。

2、函授站(点)自聘的教师,应具备高等学校任教资格,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经学院严格审核批准,且获得我院聘书后方可任教。新聘和聘期已满的教师,需在每年的函授工作会议上进行审核、认定。

3、函授站(点)负有向我院推荐合格的、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授课的各课程教师的职责,其审核、认定工作原则上在每年的函授工作会议上进行,一经批准,即纳入我院师资库,以便统筹调配师资资源。

五、加强对函授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函授教育仍贯彻“以学养学”的方针,对其经费的使用要精打细算,节约开支,使其真正用在教学和函授教育的发展上。

函授站(点)要执行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报学院备案,禁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学生交费、注册后,函授站(点)需向学生开具发票,并按照与学院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于每年规定时间内如期缴纳管理费。

以上各项规定,各函授站(点)务必遵照执行。我院将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对各函授站(点)进行检查、评估。凡违背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我院将视其情况给予停招整顿或撤销函授站(点)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