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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2-23 文章来源:字体: 阅读:397 次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践行“启古纳今,厚德精术”的校训精神,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学校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四)、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的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于报到之日起2周内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2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超过2周未办理入学手续,且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有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可按第十条保留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要求,经学校审核同意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在接到学校审查合格通知后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专升本学生应当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平台进行的专升本前置学历资格清查。

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时,应认真填写学员情况登记表,所填写的出生年月、联系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及工作单位、科室等信息应真实有效。上述信息如有变动,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学校。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2周内,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开始注册时,学生必须先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含)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正式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所选的各门课程和各类学习环节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方为有效。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不及格或缺考的可参加由学校统一安排的一次补考,补考成绩按照考试实际成绩记载。如补考不及格或缺考,须申请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 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 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不得补考,须申请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据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已取得成绩的,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取得的学习成绩,经学校相关程序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和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在本校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的,可以申请转入执业资格不受限制的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个别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准许转专业:

(一)、经考核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本校接受学生转学的,由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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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的,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以上者;

(二)、因精神疾病、心理健康等原因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三)、因科技转化、创业等需暂时中断学业的;

(四)、因出国留学需休学的,由本人申请,学院负责人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休学并保留学籍;

(五)、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六)、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以上的或事假超过三十天以上,继续学习有困难的;

 

(七)、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得超过该专业学制期限2年。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在校期间休学累计不超过2年。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或复学申请。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继续休学或复学手续或逾期2周(自学期开学之日起计算)不办理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材料,证明已经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参加学习生活,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复学条件后,可办理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学期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四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退学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在每学 年第一学期开学1月内的,全额退还当年学费;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1月后至第二学期开学1月内的,退还半年学费;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1月后的,不予退还学费。未学满1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满1学年以上(含1年)退学的学生,可获得肄业证书。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予申请恢复学籍,返校学习。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学位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因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准予结业者,可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修读未合格的课程,考试合格并具备毕业资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  学位授予根据《西安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奖励与处分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对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两次及以上,经教育不改

的。 '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违纪行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按照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十七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根据处分性质,设置612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满后,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 的影响。

第五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章  学生申述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如有异议,可向西安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1月发布的《西安工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西安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