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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关于开课生教学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8-11-20 文章来源:字体: 阅读:484 次 分享到: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关于开课生教学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开课生的界定

第一条 开课生是符合网络学历教育报名资格、参加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招生考试并被正式录取,但尚未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学籍电子注册、暂时不具备正式学历教育学籍的学生。

第二条 开课生一经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即转为具有北师大网络教育学籍的正式学生。

第三条 开课生在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前,可根据个人需求,在学习中心统一组织管理下,经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网络教育部批准,提前参加网络教育的课程学习。

第二章 开课生的缴费、开课、学籍电子注册

第四条 在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前,学习中心须按学历教育学籍电子注册数据标准对开课生信息进行核查。

第五条 开课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网络学历教育的相关规定缴纳学习费并开课,具体缴费标准按照网络学历教育正式学生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 开课生开课后,转学习中心或转专业等相关事宜均按照《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开课生缴费并开课后,其信息符合学籍电子注册条件的,学院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其学籍电子注册。开课生修业年限从完成学籍电子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开课生的开课、学习与考试

第八条 开课生依据开课日期就近编入教学年级,按照其教学年级对应的教学计划开展选课、教学与考试等工作。

第九条 开课生开课后,需调整的选修课由学习中心负责在开课后一个月内内完成所有选课调整数据的上报,学院审核通过后,方为有效调整。

第十条 开课生开课后平台即开通相关课程的视频课件、作业、答疑、讨论等全部课程资源,与正常电子注册学生享有同等的学习待遇。

第十一条 5月—7月、11月—次年1月期间(具体日期依据本年度通知)申请开课的学生,须分别参加10月中旬、次年4月中旬的期末考试,如期不能参加考试者须申请课程重修。

第四章 开课生的成绩及学分互认

第十二条 开课生在开课期间参加考试,并获得60分(合格)以上成绩者,将取得所学课程的学分。开课生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后,其开课期间取得的成绩及学分予以认可。

第五章 开课生的退费

第十三条 开课生因各种原因退学,开课时间在3个月以内者,退还课程学习费的80%;开课时间超过3个月但在5个月以内者,退还课程学习费的50%;开课时间超过5个月者,不予退费。

第十四条 开课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电子注册审核并予以电子注册后,按照《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网络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