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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3-21 文章来源:字体: 阅读:481 次 分享到:

西南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规范西南财经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严格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南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育函授、业余及现代远程(网络)教育(以下简称网络教育)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籍学生。

第三条  西南财经大学继续(网络)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生的学籍由学院统一建档管理。各学习中心、函授站(点)按学院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建立完整的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在学生学习期间实施有效管理,作为学院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查询、检查、审核学生学业信息的依据。

第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高中起点专科和大专起点本科的学制均为2.5年,学习期限为2至6年;高中起点本科的学制为5年,学习期限为4至8年。超过规定的学籍有效期限仍未毕业的学生,学籍自动注销。

第五条  各专业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教学计划,各门课程、各实践教学环节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教学大纲。

第六条  学院将每学年分为春、秋两个学期,春季学期为每年3月至7月,秋季学期为每年9月至1月。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成人教育或网络教育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按照“新生报到须知”的各项要求,按时到学校或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点)报到,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或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点)书面请假,假期不超过一个月(30天)。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学制未满的在籍学生应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30天)内到校报到缴清该学年相关费用,并办理注册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报到入学手续者,取消第二学年注册资格,学籍自动终结。

第八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经复查合格,方取得西南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提供虚假证件、冒名顶替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出,均予以取消学籍,所交各项费用一律不予退还。对报名参加专科起点本科、专科或本科第二学历学习的学生,须提供第一学历已获得的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教育毕业证书(以在教育部“学信网”查实为准);学校依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报名者资料进行备案。由于报名者提供了不符合条件的报名资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提供者本人负完全责任。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期开学前均须凭学生证到校或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点)按时办理报到、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缴费、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新生被录取后或者在校期间如因身体或工作等正当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提交重新入学的申请报告,经学校核准后办理入学手续,违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章 学生证

第十条  学生证系学校成人教育和网络教育在籍学生的身份证明。新生入学后由所属函授站(点)或校外学习中心负责办理并发放学生证。学生不得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学活动时(面授、辅导、答疑、考试等),须携带学生证,应服从管理人员的验证检查。

第十二条  对已批准转站、转专业等学籍异动的学生,一经批准,须交回原学生证,并换发新学生证。

第十三条  学生办理退学、毕业等离校手续时,须交回学生证。

第十四条  如学生证遗失,应立即报告所属函授站(点)或校外学习中心,书面说明遗失原因,并书面申请补办学生证。

第四章 退学、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者休学期满,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2. 未经请假,逾期不报到注册者;

3. 不按规定缴纳学费者;

4. 因违纪,违法而达到勒令退学者;

5. 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

6.  本人申请退学者。(注:须由本人填写《西南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退学申请表》由所在站点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西南财经大学继续(网络)教育学院备案)。

退学学生将报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注销学籍,注销后不可复学。经学院批准,退学学生所交学费、教材费等按以下规定计算退费:

1.  开学或交费注册两个月内,按照教学时间扣除实际费用后计算学费退费;

2.  开学或交费注册两个月后申请退学者,不再退还学费;

3.  扣除学生实际领用教材后计算教材费退费。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学生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长期治疗,或其他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坚持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2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特殊情况可连续休学2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

3 凡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填写《西南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休学申请表》,由函授站(点)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西南财经大学继续(网络)教育学院批准。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

 第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学生(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须向所在教学点或函授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西南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复学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习中心或函授站(点)审查同意,学院批准后,由学习中心或函授站(点)办理复学手续。

2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3 经批准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章 课程选修、考核及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须按学校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计划课程和教学要求,参加课堂面授或网上学习、完成作业、考试或考查以及实习实践环节。

第十九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必须在有效学习期限内完成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修满学分。学分的计算方法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所学专业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即课程总评成绩由形成性考核成绩与终结性考核成绩两部分构成,以百分制计量,60分合格。形成性考核成绩占总评成绩的40%,终结性考核成绩占总评成绩的60%。

第二十一条  依据学分制实施办法,专业教学计划第一学期不设选修课程,以第一学期必修课程进行开课学习。每学期必修课程都由学院统一确定。选修课程(考查课程)实行网上选课及在线考核制度。学生应在每年4月、10月对下学期选修课课程进行网上选课,凡是未办理选课手续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不能取得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期末考试实行约考制度。学生应在每年4月、10月对当前学期要参加考试的课程进行网上预约,未进行网上预约考试的学生,学校将不组织其考试。学生因工作等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在考试前一个月内向所在站(点)或校外学习中心请假备案,按缓考记录,并累计一次考试次数,第二次考试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须重新进行选课,即重修。重修时,学生可重新通过形成性考核,系统自动保留最高一次形成性考核成绩,带入课程总评成绩。程总评成绩及获得的相应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试结束后40天内由学院统一发布成绩(具体时间以首页成绩发布通知为准)。学生可登陆“西财在线”学习平台查询,也可通过学习中心查询。学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内按《西南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成绩发布与复核操作程序》申请复查。

第六章 学籍异动

第二十五条  转站点

在籍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需要转至我校其它站点或校外学习中心的,应由学生本人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西南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转站点申请表》经转出和转入的站点或校外学习中心同意后,报学校批准。转站点后,学生学费的收取按照转入站点的学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转学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 网络教育形式的学生;

? 招生时有特殊要求;

? 毕业年级;

? 无正当理由的。

2.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业余学生如有正当的转学理由,且符合四川省教育厅有关转学规定者,可以申请转学(按教育部规定学生未在录取学校就读半年以上者不能转学)。但在转出之前,转学学生要和转出学校协商好新生电子注册事宜(教育部要求转学学生由转出学校进行新生电子注册)。

① 省内学校间的学生转学,需提供以下转学材料:一是由学生本人填写转出和转入学校签字盖章的《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见附表一);二是盖有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并加盖转出学校公章;三是转出学校出具的学习成绩证明。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

② 学生跨省转学,除履行和省内转学同样手续外(《转学申请表》应填写一式五份),还应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学习形式

1.学生应当按照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确有必要转专业的,学生可在第一学年内,申请同层次同科类转专业,但须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专业教学计划,并修满相应学分。同时应按补修学分交齐学费。

2.新生可在报到注册后一个月内申请调整学习形式。业余(半脱产)和函授之间可以相互调整;网络教育学习不能调整为函授或业余学习形式,函授或业余形式也不能调整为网络教育学习形式。

3.学生在读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或调整学习形式。

4.学生在办理转专业和调整学习形式时,应准确填写《西南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申请表》

5. 毕业年级的学生、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学生均不予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

第二十八条  基本信息变更

1. 更改学生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必须填写《西南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校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附证明材料。

2. 证明材料:

(1)学生在校期间信息变更:出具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正式的更名材料或者《公民身份证变更证明》及户口薄复印盖章件。

(2)学生成人高考填报有误申请更改的:出具《成人高考报名登记表》和正式户籍证明材料。

3. 基本信息变更由学校初步审核后,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方可更改;如未通过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则不能更改。

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生行为准则,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全面完成学习任务,予以表扬和奖励:

1. 积极努力自学,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认真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秀者,给予相应物质和精神奖励;

2. 符合学校相关规定条件者可公开、公平、公正地参与学校年度“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1. 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取消当次考试成绩,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对屡教不改者予以勒令退学。

2. 学生在考试中有替考行为者,对当事双方均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3. 学生道德品质恶劣,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均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八章 毕业、学位

第三十二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籍有效期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学分(网络教育本科学生还需通过教育部公共基础课程全国统考),通过思想品德鉴定,准予毕业并颁发西南财经大学成人或网络教育毕业证书,予以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

在学制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

1.未修满所学专业规定课程,取得规定学分者;

2.(网络教育)未通过教育部规定的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者;

3. 网络教育统考替考,取消统考及毕业注册资格者;

4.学习期间违反校纪院规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未撤销者。

5. 未参加新华社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者。

凡超过学校规定学籍有效期限仍未能毕业的学生,学籍自动失效。学生不再享有进行学习及考试的资格。学校可为其出具在校期间,学习及课程成绩相关证明。

第三十三条  凡符合四川省学位办有关成人学士学位授位规定与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本人申请,省学位办批准,可由西南财经大学授予相关学科学士学位。

第三十四条  生的毕业证书只颁发一次,本人须妥善保存,若不慎遗失或其它原因造成损毁,一律不予补办,只能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

1. 学生必须在市(地、州)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登报,申明由西南财经大学颁发的xxx姓名,xxx专业,xxxxxx号毕业证书,因遗失,或其它原因造成损毁作废。

2.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本人的出生年、月、日、籍贯,毕业证遗失的时间、地点、原因等内容。

3. 将书面申请,申明作废的原版报纸(不能裁剪),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近期二寸半身蓝底正面免冠照片两张,报我校成人(网络)教育学院核实办理。

4学校所开具的学历证明书内容、格式、大小与毕业证书基本相同,有原毕业证书编号和签发日期,有学历证明书编号及签发日期,并加盖西南财经大学印章。

第九章 非学历转学历教育

    第三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转学历教育仅指部分在职人员为提升个人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参加我校网络教育相应专业的课程学习,并按严格按学校要求完成学习和考试。

第三十六条  进修(包括专业进修及课程进修)学生不在教育部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不具有正式学籍,属于非学历教育。

第三十七条  进修生在取得专科毕业证以后,须及时将专科毕业证书交所在学习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学生本人填写《西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非学历教育转学历教育申请表》,由所在站点、学习中心签字盖章后将相关材料报学院审批。学生须和当前年级的新生一起参加当年的入学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转为正式的学历教育学生,并和当前年级的新生一起在教育部进行新生电子注册。

第十章  其 它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由学校继续(网络)教育学负责实施,学校所设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协助完成。校外学习中心或函授站(点)因不可抗力停止招生时,须继续完成在籍未毕业学生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教学秩序,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函授站(点)、校外学习中心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学校批准后,作为本规定的补充规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南财经大学继续(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西南财经大学继续(网络)教育学院

一六年四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