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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3-21 文章来源:字体: 阅读:564 次 分享到:

西南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川学位〔2014〕10号)等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自考、网络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西南财经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四川省学位办、校学位办、继续(网络)教育学院分级管理,由校学位办统一负责,继续(网络)教育学院具体实施。

第三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

(一)学校成人本科毕业生,即学校通过全国成人高考招收录取的函授、业余本科毕业生;

(二)学校主考和主办的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三)学校网络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最迟不得超过两年,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取得毕业证书。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二)四川省内本科学生应参加四川省学位办组织的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参加学位外语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起,至申请学位前。考试语种为英语和日语。

除下列两种特殊情况外,其它形式的外语考试成绩不予认可:

1. 学校四川省外教学点本科学生,经本人申请,继续(网络)教育学院汇总上报四川省学位办备案同意后,参加所在省市的成教学位外语考试或该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其他具有同等水平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者。

2. 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在校生参加学校主考和主办的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阶段学习,在取得考籍后,以在校生身份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者。

(三)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须参加校学位办组织的三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且通过。

第五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在读期间曾受记过处分并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的或留校察看处分的;

(三)高中起点成教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补考课程达6门及以上者;专科起点成教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补考课程达4门及以上者;

(四)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五)申请学士学位未获通过再次申请者;

(六)学校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时间以当年四川省学位办的通知为准。

第七条  授予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为:本人申请、继续(网络)教育学院初审、校学位办复审并报四川省学位办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一)本人申请。

1. 凡申请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者,应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西财在线”,提交网上申报信息,并打印所填报的《西南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2. 网上申报成功者应到继续(网络)教育学院进行现场确认,并如实提交以下个人申请材料:

(1)《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2)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四川省学位办颁发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原件或其他认可的具有同等水平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4)自考本科毕业生学籍表。

(5)《西南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继续(网络)教育学院按规定对毕业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鉴定,并将符合申请条件的毕业生申请材料汇总后报校学位办。继续(网络)教育学院应向校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见附件2);

2.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一人一袋,以毕业生名单顺序编号);

3. 成人本科毕业生的省级招生机构录取新生名册,网络本科毕业生的学校录取名册

4. 本科专业教学计划。

(三)校学位办复审后将通过的学生名单及材料报四川省学位办审核。

(四)经四川省学位办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按学士学位评定程序,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如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学位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