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学风,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当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在建立起严格、规范的考核标准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
第三条 通过考核对学生学习方法、学习能力和学习效果做出鉴定,考核的结果作为确定学生取得毕业与学位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四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听课时数超过各门课程教学时数的2/3及以上者;
(二)按规定要求完成各门课程作业者。
第五条 考核是学校测评学生对所学知识掌握程度的方式。考核分为考试 、考查两种,根据各专业的教学计划确定具体采用何种考核方式。
第六条 考试课程评分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一般为20—30%。期末考试命题,按教学大纲要求出A、B两套试卷。一套试卷用于考试,另一套备用。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对学生平时测验成绩等学习情况认真记载,以供期末总评成绩时参考。
第七条 考查成绩依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调查、习题、课堂讨论、作业和期末考试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第八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以及单独进行考核的学年论文(设计)、实习或社会调查报告的成绩,按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同时附简要评语。
第九条 学校组织的考核、补考均由教学管理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可缓考,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
第十一条 补考考试合格后按60分记,并注明“补考”字样,写入学生成绩单;缓考考试及格后按实际分数记。
第十二条 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的,除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外,不得参加补考,只能申请跟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校实行考勤制度。无论何种原因,一学期缺课达到1/3教学学时者,不得参加考核,该门课程应当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若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申明原因,教学管理部门审核签字后,与任课教师联合核对试卷及成绩。
第三章 考试纪律
第十五条 考生应当凭本人身份证及学生证准时到考场参加考试和补考;无证件及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六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有关教学管理部门规定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学)号等信息的 ;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七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当次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替他人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八条 教学管理部门及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当次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监考教师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场的秩序,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否则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一)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监考教师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教师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条 学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学生违纪、作弊行为,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收集、保留直接证明学生违纪、作弊的物品,监考教师据实填写“考场报告单”,并签名。由教学管理部门对学生是否违纪、作弊进行裁定,对属于违纪、作弊的学生由教学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违纪及作弊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有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及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考生违反本规定第十五至十六条的,试卷记“0”分,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考生违反本规定第十七至十九条的,试卷记“0”分,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于考试中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要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违纪和作弊行为处理结果要在全校予以通报,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有异议,应当根据《华北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