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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教学管理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2-02-24 文章来源:字体: 阅读:373 次 分享到:

函授教学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函授教学过程管理,不断提升函授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函授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包括:教学准备、自学、作业、面授、答疑辅导、在线学习、课程考核、实习实践教学、毕业论文等。

第三条 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函授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函授站负责函授教学过程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教学准备

 

第四条 教学准备主要包括培养方案的制定、教学大纲的编制、函授教材的选用与发放、自学指导书和自学进度表的拟定等。

第五条 培养方案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函授各专业、各层次的培养方案,由学校根据相关专业领域人才需求状况和函授教育的特点,参照全日制同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拟定,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实施。

培养方案的内容包括: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学制、培养模式、考核、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等。

第六条 教学大纲是落实培养方案、开展课程教学、选编教材、组织课程考核的主要依据。教学大纲由相关教研室依据函授教育规律、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基本特点编制,相关学院审定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实施。

教学大纲的内容包括:教学目的、教学内容、课程教材、参考书目、教学方式及考核方式等。

第七条 函授教材包括纸质教材、电子教材及其他适合函授学生学习的教材。相关教研室根据教学大纲做好教材的编制或选用工作,由学生自行购买,函授站也可根据学生需求情况统一组织采购。

第八条 在线课程是适合函授教育特点的重要教学资源。学校鼓励任课教师积极建设在线课程,有条件的相关教研室可组织开展在线学习、在线答疑。

第九条 函授站根据学期教学安排,制定具体教学计划,落实时间、地点、教师等。

 

第三章 自学和作业

 

第十条 自学是函授教学的主要环节,也是主要的学习形式。函授学生在《自学指导书》《自学进度表》指导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通过阅读教材、辅导材料和观看多媒体教学资料、网络教学课件等途径,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学生自学时间每周不少于 20 学时。

第十一条 函授学生相对集中的地方,函授站可组织成立函授学习小组,定期组织学习活动,提倡互帮互助,共同促进自学。

第十二条 作业是巩固所学知识的重要手段,是督促、检查、考核学生学习的重要依据之一。函授学生须独立、及时、认真地完成作业并按规定上交,用于完成作业的时间每周不少于 6 学时。

第十三条 建立作业交批登记制度。函授站将学生上交的作业及时送交教师批改,并将教师批改的作业反馈给学生,作业成绩在课程综合成绩中的比重,由各课程大纲设定。

第十四条 教师对函授学生的作业要及时认真批改,评定成绩,必要时写出评语。教师对作业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要通过辅导答疑或面授进行讲解。

 

第四章 面授和答疑辅导

 

第十五条 面授是函授教学过程的关键环节,是教师指导学生全面掌握教材内容和自学方法的课堂教学活动。教师要对学生自学内容测试,测试方法可采用课堂提问或随堂测试等形式,面授着重讲授大纲规定的重点和函授学生自学中的难点、疑点。

第十六条 面授时间根据函授学生工作的特点安排,原则上主干课程面授课时数(含在线授课课时)不低于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授课时数的 40%。

第十七条 建立面授考勤登记制度。函授学生须按规定参加面授活动,面授考勤应纳入到课程综合成绩。

第十八条 坚持听查课制度。函授站教学管理人员和班主任要有计划地到课堂听查课,沟通教与学,每次面授听查课次数不少于 4 学时。

第十九条 答疑辅导是教师帮助函授学生及时解决自学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的经常性教学指导活动。培养方案中开设的课程均应安排答疑辅导,答疑辅导可通过课堂、书面、网络、微信等形式集中或个别进行。

 

第五章 在线学习

 

第二十条 学校和函授站要充分考虑学生地域和岗位分布特点,积极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利用学校网络教学及管理平台、各类新媒体技术开展在线教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在线课程建设,课程建设标准规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函授站应强化信息化教学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对学生在线学习情况进行有效追踪、记录、督导,对学习进度明显滞后的学生进行督促,对期末前仍未完成在线课程学习的学生予以预警。

第二十三条 课程负责教师根据《警察大学函授课程考核实施细则》,结合学生在线学习情况和考核情况给出考核成绩。

第二十四条 在线学习实行实名制,每名学生一个用户名,学生根据教学计划按时完成在线学习,在线学习进度未达到 4/5者需重修该门课程。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做好课程上线前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六条 培养方案所开设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作为确定学生取得毕业与学位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课程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函授站负责课程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相关教研室承担试卷命题、评阅及成绩分析与上报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函授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或口试等方式。笔试以闭卷考试为主、开卷考查为辅,平时作业和阶段测验计入课程考核综合成绩。任课教师须在开课初告知学生考核形式。

第二十九条 有条件的函授站可采用网络教学系统在线进行课程考核。

第三十条 考试要严密组织,严肃纪律,确保考核秩序。

第三十一条 课程考核的命题、试卷分发与回收、试卷评阅、考场规则、考核纪律、缓考补考与免修免试等规定,按照《警察大学函授课程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 实习实践教学

 

第三十二条 实习实践教学是巩固理论知识的有效手段,是提升学生专业综合应用能力的重要途径,主要包括岗位实习、社会实践、调查研究等。函授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实习实践教学活动。

第三十三条 实习实践由函授站根据具体的教学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学生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自行开展。

第三十四条 实习实践原则上应选择与专业或课程对口的岗位进行,鼓励有条件的函授站自行建设学生实习实践基地。

第三十五条 实习实践结束应提交实习实践报告,由函授站组织评阅,或由实习实践单位给予鉴定。课程实习实践成绩计入课程总分,独立的实习实践课程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单。

 

第八章 毕业论文

 

第三十六条 毕业论文工作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教学计划的重要实施环节,是对学生所学知识的综合性检验,也是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

第三十七条 学生已按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且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进入毕业论文工作环节。

第三十八条 毕业论文选题和指导教师选定在课程教学最后一学期开展,毕业论文撰写时间一般为 3 个月,学制最后一学期中后期完成评阅和答辩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毕业论文的组织管理和毕业论文的选题、撰写及评阅、答辩等工作,按照《警察大学函授本科毕业论文管理规定》《警察大学函授毕业论文撰写规范》执行。

 

第九章 检查评估

 

第四十条 学校每年到函授站开展教学评估工作不少于 1 次,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参照函授站所在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函授站管理人员要深入课堂调查研究,定期组织听评课活动,检验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水平及教学成果等。

第四十二条 函授站每学期期末应将学期教学开展情况、人才培养质量跟踪调查情况、函授工作意见建议等信息反馈学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原则上每年召开 1 次函授教学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文件、指示精神,交流教学经验,总结部署函授教学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