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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3 文章来源:字体: 阅读:406 次 分享到:

各部门、各单位:

《临沂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10月17日

 

临沂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扩大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规模,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服务学习型社会建设,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教民发〔2015〕1号)关于大力推进全民继续教育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类成人高等教育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加强管理,确保教育质量。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在完成本单位普通本专科教学、学科专业建设及科研工作前提下,学校鼓励有条件的教学单位积极开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第四条  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处是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招生

第五条  招生计划、专业

(一)成人招生工作在招生计划指导下进行。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处负责每年按时向省教育厅招生主管部门申报招生专业及人数。

(二)制定成人高等教育招生专业计划前要加强调查研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科学编制招生计划。

第六条  招生宣传

(一)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宣传简章由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处代表学校统一印制,未经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处审核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以临沂大学或各教学单位的名义印发招生简章。

(二)各函授站(点)按照统一要求在规定区域内进行宣传,鼓励各教学单位积极做好本单位专科毕业生的宣传报名工作。                

(三)鼓励有条件的教学单位与职业学校或相关企业开展联合办学,短期培训与学历教育相结合,拓宽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渠道,努力挖掘社会生源。

第七条  新生录取与注册

(一)新生录取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统一进行。

(二)学校统一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

(三)新生交费报到后,由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处负责在教育部学籍管理平台予以注册,并负责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管理:

(一)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处负责对全校成人高等教育进行规范管理,提出发展规划,监控教学质量。

(二)各教学单位在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处协调下,负责有关新上专业、特色专业的论证申报。

(三)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逐步实施网络教学,纳入全省统一教学体系。

(四)开展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教学单位应指定1名负责人分管继续教育工作。各项管理工作要落实到人,必要时成立领导小组,加强教学质量管理。

第四章  教师与教材

第九条  成人高等教育任课教师的选聘,要坚持专业对口或专业相近原则,专业授课教师要求由本校教师担任,任课教师名单须报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处审查备案。

第十条  任课教师名单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动,学校将按审定的名单和教学计划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的各类教材,原则上要选用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的优秀成人高等教育专业教材,由学生自主征订。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的收费要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各项收费均须按标准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展继续教育的教学单位,所收学费的70%划拨相应教学单位,作为办学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推动成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改善办学和办公条件、支付授课费、以及招生宣传费、人员经费等,其中人员经费不超过划拨经费的70%。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按照本规定,规范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违反本规定的将暂停其成人教育办学资格。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利用学校名义对外办学者,学校将追究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临沂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管理暂行规定》(临大校办发〔2011〕3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