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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本科毕业论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2-24 文章来源:字体: 阅读:361 次 分享到:

函授本科毕业论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函授教学,进一步提高函授毕业论文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毕业论文工作是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施环节,是对学生所学知识的综合性检验,也是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学生已按期完成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学习,考核成绩合格,进入毕业论文工作环节。

第四条 学生的指导教师和毕业论文选题在课程教学最后一学期选定,毕业论文撰写时间一般为 3 个月,学制最后一学期中后期完成评阅和答辩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函授毕业论文工作由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各相关学院和函授站分工负责共同完成。

第六条 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职责:

(一)统一组织毕业论文工作,制定论文相关规章制度及规范;

(二)协调各相关学院及函授站的分工;

(三)做好毕业论文成绩的登统工作;

(四)做好毕业论文的质量抽查与监督工作;

(五)解决毕业论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争议问题。

第七条 各相关学院职责:

(一)组织拟制毕业论文选题库;

(二)组织做好毕业论文的评阅工作;

(三)组织做好申请学士学位学生的毕业论文答辩工作。

第八条 函授站职责

(一)做好毕业论文各环节的通知、检查与督导工作;

(二)协助学校做好毕业论文的选题工作;

(三)选定教师对学生毕业论文进行指导。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九条 指导教师必须具备下列资格和条件: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或理论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的实战部门专家;

(二)学术态度端正,学风严谨,责任心强;

(三)对指导课题有深入研究,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第十条 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学生毕业论文选题和撰写工作计划;

(二)指定必要的参考资料,指导查阅相关文献;

(三)教导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四)检查督导学生毕业论文工作进度;

(五)审定学生毕业论文,给出指导成绩。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遴选由函授站负责,报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每名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一般不得超过 12 名,教学工作量按学校有关规定核算。

 

第四章  论文选题

 

第十三条 毕业论文选题原则

(一)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要求,体现专业特点和专业研究方向,具有一定理论研究或实际应用价值;

(二)难度和工作量适中,学生能够按期完成。

第十四条 毕业论文选题库,一般由各相关学院根据教学大纲和培养方案组织拟订,经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发布。题库按年度滚动更新,每年更新比例不低于 10%。

第十五条 学生可与指导教师协商拟定选题,须报函授站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毕业论文题目选定后,原则上不予变更,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经指导教师审定、函授站审批后,报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备案;毕业论文撰写时间过半后,题目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选题开始前,函授站应组织学生对毕业论文工作进行专题辅导,组织学习相关要求,引导掌握撰写方法;选题结束后,各函授站需将选题和指导教师选定情况报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论文撰写要求

 

第十八条 学生应主动联系指导教师,接受指导教师的检查和指导,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毕业论文工作的进展情况,听取指导教师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学生应明确毕业论文撰写目标,广泛收集资料,结合所学专业知识,按时完成撰写任务。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正文字数一般不得少于 5000 字,格式按照《警察大学函授学生毕业论文撰写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应严格恪守学术道德,坚决抵制论文抄袭、作假、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生提交定稿毕业论文,需附完整版纸质重复率检测报告,总文字复制比超过 30%不予评阅。

 

第六章 论文评阅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论文定稿后,指导教师结合学生的学术态度、工作进度、论文质量及学风等情况,给出毕业论文指导成绩。

第二十四条 函授站将学生定稿的毕业论文、论文清单及指导成绩报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由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分发各相关学院组织评阅。

第二十五条 评阅规则

(一)采用百分制加评语的方式;

(二)评阅教师综合毕业论文的选题价值、论点论据、结构层次、规范度、工作量、创新点等因素,客观公正地判定分数,毕业论文评语不少于 150 字,应注明论文的优点与不足。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论文综合成绩按指导成绩与评阅成绩各占 50%比重计。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及时公布论文综合成绩,并做好存档工作。

 

第七章 论文答辩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论文综合成绩达到 75 分及以上,拟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论文答辩。

第二十八条 函授站负责受理毕业论文答辩申请,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答辩资格,并做好答辩安排。

第二十九条 函授学生毕业论文答辩原则上不单独组织,纳入学校本科毕业论文答辩工作安排。答辩规则参照《警察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论文通过答辩,且满足《警察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相关要求,取得学位申请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