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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大学校内成人函授教育直属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2-25 文章来源:字体: 阅读:660 次 分享到: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临大校办发〔2021〕31号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大学校内成人函授教育直属

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临沂大学校内成人函授教育直属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第十八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6月24日

 

临沂大学

校内成人函授教育直属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成人函授教育直属教学点(以下简称“校内直属点”)的设置与管理,促进学校函授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职字〔2014〕34号)、《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民发〔2018〕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的通知》(鲁教民发〔20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校内直属点,是指各学院(校区)在校内为招收成人函授教育学生而设立的教学点,是学院(校区)代表学校为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素质教育和组织管理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校内直属点由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统一设立,在业务上接受继续教育学院的领导并接受省教育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各学院(校区)要根据自身发展实际,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制定本单位的函授教育发展规划,积极开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第五条  利用校内和校外两种资源,有效促进校内直属点和校外函授站(教学点)共同发展。既要通过校外函授站(教学点)拓宽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渠道,努力挖掘社会生源;又要充分发挥校内直属点自身优势,通过差异化发展,拓展招生专业领域,扩大招生规模,为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六条  校内直属点设置的基本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坚持正确办学指导思想,加强教学管理,确保教育质量。

(二)设有成人函授教育管理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名。

(三)能配备专职或者专兼职结合的辅导教师队伍。

第七条  每个学院(校区)只能设置1个校内直属点,原则上应与本学院(校区)专业相一致。

第八条  校内直属点设置程序:

(一)学院(校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申请事项主要包括开设专业及层次、学习年限、招生范围、招生对象等。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提出申请的学院(校区)进行考察、审核,召开院务会议研究。

(三)继续教育学院联合财务处、合作发展处等部门对学院(校区)提交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提交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在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并签订有关协议。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九条  校内直属点代表学校进行招生。各学院(校区)的函授教育管理办公室根据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简章进行宣传发动、生源组织等活动,并负责做好考生的考前辅导工作。

第十条  杜绝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严禁委托招生中介机构、招生代理人等参与招生,严禁无序竞争、恶性竞争,大力营造遵纪守法、公平公正的招生环境。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校内直属点招收的学员均按照校外函授站点的模式进行培养。校内直属点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学员报到情况,做好学员学籍注册和前置学历清查工作;

(二)定期组织在校生对学信网信息进行校对,对需要变更的内容,组织学员本人填写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三)组织休学、退学申请,填写审批表,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四)组织学员填写学生学籍表并备份学员其它学籍档案;

(五)执行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完成教学工作;

(六)承担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下达的教学辅导任务,做好教学管理工作;

(七)做好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

(八)严肃考风、考纪,做好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印制试卷、阅卷、统分等;

(九)做好教材选用工作,由学生自主征订,原则上选用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的优秀成人高等教育专业教材;

(十)做好收缴学费、学籍档案管理和毕业审核等相关工作;

(十一)做好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激励政策

第十二条  学院(校区)招收函授学员数量是学校划拨经费的主要依据。所有成人函授教育经费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权限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一)校内直属点设立后,第一年学费按照100%比例划拨到相关学院(校区);第二年,学校与学院(校区)的学费分成比例调整为40%:60%;从第三年起,学校与学院(校区)的学费分成比例调整为50%:50%。

学院(校区)分成学费的30%可用于奖励性绩效发放。

(二)继续教育学院成立的校内直属点,招生规模超过1000人时,超出部分执行上述激励政策。

第六章  撤销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校内直属点均为一年一审。年审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第十四条  经审核,校内直属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责令停止招生并撤销该教学点。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设置的;

(二)管理工作混乱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三)以校内直属点名义独立办学等事项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或协议约定相关条款的;

(四)违反教育部及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

(五)有其他违规办学行为的。

第十五条  对限期整改的校内直属点,整改期间应暂停继续招生,暂停执行上述激励政策;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并停止执行上述激励政策。

第十六条  对撤销的校内直属点,自撤销之日起取消其招生资格,相关学院(校区)应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处理在籍学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临沂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7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