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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关于函授站(分院)教学工作的管理办法 (2016年1月修订)
发布时间:2019-10-28 文章来源:字体: 阅读:496 次 分享到:

    为做好北京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函授教学工作,确实加强和规范学院函授教学工作的管理,提高学院各函授站(分院)教学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社会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教学活动是学校培养人才的基本形式。高等学校培养人才质量的高低,取决于教学质量的好坏。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是高等学校永恒的主题。

第二条  教学质量是学校生存和发展之本,教学管理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学院各函授站(分院)的教学管理工作主要内容有:课程设置及教学实施、学生学籍管理、学生成绩管理、教学质量监控、其他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课程设置及教学实施

第四条  教学计划是学校教学的主要依据。课程设置是教学计划的核心内容,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中心环节。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及各专业教学规律的要求,学院应适时地对教学计划进行调整、修订,以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

第五条  学院各函授站(分院)在教学实施进程中,原则上必须严格遵循学院教学计划的安排,不得随意增删教学课程及内容,以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科学性。

第六条  每年一月份,学院各函授站(分院)应向学院函授部上报本学年函授教学进程,内容包括:课程设置、授课时间及地点、授课教师,教学用书等情况。学院函授部对其进行备案,并根据情况安排学院教学督导团进行教学工作检查。

第七条  为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严把教师关,学院实行对各函授站(分院)所聘的授课教师进行资格审查制度。各函授站(分院)必须依照学院的要求,对每学年拟新聘的授课教师向学院进行申报,待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安排其授课;涉及有专升本(本科)专业毕业的函授站(分院),必须在其最后一学年初向学院上报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的情况,并接受学院对该环节的各阶段检查与指导;学院向各函授站(分院)派出的授课教师资格,由学院认定。

 

学籍、学生成绩的管理

第八条  为保证学院函授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新学年开学一月内,各函授站(分院)应依照学院学籍办公室的要求,上报新生数据库。学院学籍办将对各函授站(分院)的新生入学报到情况进行审核,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在每学期初,各函授站(分院)应适时地向学院学籍办上报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及原因,填写学籍变动表,以便学院随时了解、掌握、处理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

第十条  为做好毕业生学籍管理工作,在最后一学年,各函授站(分院)应依照学院学籍办公室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毕业生数据库、学位信息库,并督促函授生按时完成其毕业生数码相片采集、毕业生登记表的填写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函授站(分院)必须依照学院的要求,及时向学院教务系统登录函授生学习成绩,切实做好毕业生成绩的审核工作,特别是申请学位的学生成绩统计,不得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不正之风现象出现。

第十二条  函授生在校学习期间,其成绩档案由其所就读的函授站(分院)保管。在函授生毕业前,各函授站(分院)应依据学院的要求及格式,建立其在校学习档案,包括新生录取底单复印件、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毕业时连同毕业证书一起交毕业生妥善保存。

 

教学质量监控

第十三条  教学质量监控是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实施教学质量监控,可以使教学中的教师及教学管理部门及时了解教学情况,针对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改进工作,从而有效地保障并提高教学质量。学院的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分为前期监控、过程监控和结果监控三大部分。

第十四条  教学质量的前期监控主要是通过对授课教师的资格审查,保障函授教学的质量。各函授站(分院)应依据学院的要求及程序,严格教师的资格审批,为保障教学质量提供前期准备。

第十五条  教学质量的过程监控主要采取的是学院下派教学督导团检查教学工作、教学中期检查、重要教学环节各阶段检查与指导、各函授站(分院)的领导随机听课等形式。

学院成立教学督导团,其目的在于加强学院函授教学工作的管理,促进广大教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各函授站(分院)应依照学院制定的《北京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关于教学督导团工作的实施细则》的要求,配合学院下派的教学督导团,切实做好教学督导检查工作。

各函授站(分院)的领导及主管教学人员必须深入教学第一线,亲自听课,了解教学情况,检查教学工作,并根据学院的要求,定期分析研究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教学质量的结果监控主要是采取学生反馈意见和对授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的方式进行。各函授站(分院)在本学期课程结束后,应依照学院的要求,做好学生反馈意见和对授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的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交书面报告。学院将对各函授站(分院)的教学情况进行汇总,并反馈给各函授站(分院),以便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函授站(分院)的教学工作必须依照本办法有序开展,并加强与学院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情况,反映问题,按时上报有关材料。学院将依据本管理办法及学院下发的其他有关规定,每年对各函授站(分院)教学工作开展评优工作。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北京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以前教学工作管理规定中与本管理办法不符之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