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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1-03 文章来源:字体: 阅读:401 次 分享到:

北京科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科技大学远程与成人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北京科技大学现代远程教学支持服务工作,保障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下发的《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教高厅[2003]2号)及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科技大学远程与成人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学习中心)是指经北京科技大学和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办学机构。

    第三条  学习中心是经北京科技大学远程与成人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授权,根据学院的统一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学院进行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学生学习支持、学籍和日常管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的机构。学习中心办学业务上接受学院领导,行政事务上接受学习中心依托建设单位领导。学习中心必须遵守学院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维护北京科技大学的知识产权,保障教学质量。

    第四条  学习中心依托建设单位必须具有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质,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拟设立的学习中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教学支持服务要求的招生、教务、考务、学籍、财务和技术支持服务等专职管理人员;有一定专、兼职师资力量,保障学院的教学实施和对学生的辅导工作,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转。

(二)有相对独立的办学场所,教学服务设施齐备,学习环境良好,交通便利。

(三)具有百兆以上局域网条件,并与CHINANET或CERNET等国家公用的传输网络连接,至少有512K以上的接入带宽;具有功能和数量符合教学要求的专用服务器。

(四)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配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视频投影机或大屏幕投影电视、双向视频教学系统、不间断电源等设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数量保证6名学生不少于一台,总数量不少于50台。

(五)学习中心所在地及周围地区有相对稳定的生源,能保证招生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六)具有必须在当地完成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所需的实验或实习条件,以及相应的管理与指导队伍。

(七)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  学院与依托建设单位共同协商建设学习中心的有关事宜,并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共同向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依托建设单位应推荐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国家有关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热爱远程教育事业、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以及较强教学管理能力的人员作为学习中心负责人,并填写《北京科技大学远程与成人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主任登记表》,报学院审批。学院向受聘的学习中心负责人颁发聘书。

学习中心负责人同时对学院和依托建设单位负责,领导和主持学习中心的全面工作。

第八条  学习中心负责人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学院有权予以解聘。依托建设单位亦可根据情况提出解聘、续聘建议并报学院审批。

第九条  学习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执行学院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学院的要求及学习中心发展的需要,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并将名单报学院审核备案。

(三)根据学院的招生要求,配合学院做好当地的招生宣传、招生报名、资格审核、入学考试、新生录取、学生注册、缴费、学籍管理等工作。

(四)承担学院下达的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做好学生的学习支持服务、日常管理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提供学生完成学习所需的教学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保证其正常运转。

(六)根据学院的教学要求和教学进度,聘请课程辅导教师,做好课程辅导、学生作业批改和学生学习小组管理等工作。

(七)根据学院要求,落实学风、考风建设工作,做好课程考试相关组织工作,并承担保证考试纪律的责任。

(八)保护学院教育资源的知识产权,防止非法使用。

(九)加强学习中心与学院的联系,总结、完善本学习中心的工作。   

第十条  学习中心应当遵守国家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管理条例,有专人负责通讯网络的信息安全,配备网络安全设施和相关的系统软件,防止非法信息的传入和扩散,防止计算机病毒攻击等人为破坏。

第十一条  学习中心不得从事以独立办学为目的的各类教学活动和发放各类毕业证书或培训资格证书,不得从事与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无关的经营性活动,违者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学习中心承担。

第十二条  学习中心公章应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学习中心公章只能用于远程教育工作的行文,严禁移作它用。因违规使用公章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学习中心承担。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一经终止,学习中心公章即应停止使用,并由学院收回。

    第十三条  未经学院批准,学习中心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应收费用必须严格按照学院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违者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学习中心承担。

第十四条  学习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中心的经费和财务工作,并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管理的资质,工作认真负责,做好本学习中心的经费预算、筹集、使用、管理、结算工作,接受依托建设单位和学院的检查,接受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属北京科技大学远程与成人教育学院。

 

二0一0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