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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站建设与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2-24 文章来源:字体: 阅读:571 次 分享到:

函授站建设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函授站建设与管理,提高函授教学质量,促进函授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函授站是学校对函授学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组织管理的机构。函授站工作是函授教育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函授站业务上接受学校的指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函授站工作同时接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函授站的设立

 

第四条 设站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专学校、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中心,或办学条件良好、管理规范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

第五条 设站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二)设站地一般为地级市及以上城市,且生源比较集中,交通相对便捷;  

(三)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辅导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或经协商一致,可采用主干课程教师学校选派、其他课程就近选聘的方式;

(四)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地和其他教学条件;

(五)能提供或筹集函授站必要的办学经费;

(六)能为学校派出教师、工作人员和集中面授函授学生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

第六条 学校根据当地公安工作、公安队伍建设及经济社会需求,结合学历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及管理能力等,合理布局函授站位置与数量。

第七条 设站主要程序:

(一)拟设站单位向学校提出设站申请;

(二)学校选派专家组对拟设站单位的设站条件进行考察和评估论证;

(三)双方签署建站协议,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四)根据拟设站单位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双方分别提供建站所需相关材料;

(五)拟设站单位将材料报送所在地市级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八条 设站协议主要内容:

(一)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学制、招生对象、招生范围、办学规模;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函授站的名称、地点和办学条件;

(四)函授站的教师及站长、管理人员队伍;

(五)函授站的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六)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变更或违约的处理办法;

(七)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函授站的命名规则为“中国人民警察大学**(设站单位名称)函授站”。

 

第三章 学校、设站单位与函授站职责

 

第十条 学校主要职责:

(一)及时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

(二)对教育质量及函授站教学环节负责,指导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三)制定函授招生和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派遣教师,聘任辅导教师;

(五)定期对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

(六)定期召开函授工作会议,部署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组织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和函授教育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设站单位主要职责:

(一)传达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    

(二)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工作;    

(三)配合学校落实函授站的建置,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条件;  

(四)负责函授站正副站长、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辅导教师的人员配备和相关待遇;  

(五)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工作。

第十二条 函授站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学校做好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

(二)协助学校做好本站函授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三)承担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交给的教学辅导任务,执行学校交给的有关教学环节和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向函授学生分发教材和辅导资料;

(五)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学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六)向学校推荐辅导教师,并协助学校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七)做好函授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函授学生所在单位联系,争取单位对函授学生学习的关心和支持,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

(八)及时向学校反映函授学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九)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十)定期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学校和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评估;

(十一)按规定向学校、设站单位和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二)建站协议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章 函授站建设

 

第十三条 函授站设站长和副站长,由设站单位任命,并报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备案。站长原则上应为设站单位分管教学的主要领导。

第十四条 函授站工作人员由站长报经设站单位同意后指定或聘任,报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备案。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文化素质和工作业务能力。

第十五条 函授站应依据国家或学校函授教育教学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符合函授站实际工作的管理规章制度或实施细则,并报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函授站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函授站工作规程,管理人员、辅导教师职责,学生守则;学生学籍管理、教材领发、经费使用规定;学生考勤、自学与作业检查、奖惩制度等。

第十七条 设站单位应逐年增加办学投入,逐步改善教学基础设施,积极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使函授站达到“四有”标准:

(一)有专用的教学场地和办公场所;

(二)有先进的办公设备和教学器材;

(三)有制式的档案文件柜与档案盒;

(四)有可供学生学习用的图书资料。

第十八条 函授站档案建设:

(一)学生学籍档案:学生转、退、休、复、续读材料;奖惩材料;历届学生毕业或肄业材料等;

(二)考核成绩档案:课程、作业、毕业论文、免修免试课程成绩等;

(三)规章制度档案:教育行政部门印发的函授教育相关文件;学校制定的各项函授教育规章制度;  

(四)教学过程档案:各类教学通知、通报、简报;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生听课考勤、考场记录、教材领取发放等各类登记表格或统计报表;与学校或学生往来重要信函等;

(五)影像资料档案:重要教学场景、会议、活动等照片录像。

第十九条 函授站根据工作需要刻制专用公章。公章统一使用本函授站的站名,印模须报学校存档备案。

第二十条 函授站公章只能用于函授教育工作行文,不得挪作他用。建站协议终止,函授站公章即应停止使用,并由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收回。

 

第五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制定教学工作计划。函授站需每年依据学校教学计划,结合设站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年度教学工作计划,并报送学校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办理注册手续。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函授站应组织新生填写有关表格、审验相关材料、建立通信联系、汇总并编制学生花名册,并及时报送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做好学籍注册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举行开学典礼。新生报到注册工作结束后,函授站应适时举行开学典礼,进行入学教育、传达教学计划。

第二十四条 建立学习组织。依据注册人数、学生分布情况,可按专业班将学生划分为若干学习小组,由函授站指定或学生推选产生班组负责人并明确其职责。

第二十五条 落实教学设施。根据学生增减变化情况,及时对教学设施进行统筹,做好调整工作,把教学准备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六条 组织开展教学。根据教学计划及课程设置,组织好面授、自学、辅导、考试和论文撰写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掌握学籍异动。依据学籍管理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学校做好报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施学生奖惩。依据有关规定对在读学生实施奖惩,充分发挥奖惩的激励和警示作用,函授站实施的奖惩情况及有关材料应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九条 做好毕业工作。依据学籍管理规定,对学生课程考试、毕业论文、思想政治表现等进行审核,组织填写毕业鉴定、颁发毕业证书,完成学历注册和档案整理工作,可适时举办毕业典礼。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函授站所需经费主要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学校从收取的学费中按一定比例划拨函授站,以弥补教学经费的不足。

第三十一条 函授站的经费,必须用于函授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学生教材费、书籍费等代收费须按学校统一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面授期间的食宿由函授站统一安排或协调,食宿、医疗、保险等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三十四条 函授站应参照学校函授经费管理规定,结合设站单位财务要求,制定函授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经费开支范围、执行标准、审批程序和审计监督制度等。

 

第七章 检查评估

 

第三十五条 函授站需根据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做好年度检查和相关报备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定期对函授站进行检查评估,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函授站和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奖励,整理经验材料进行宣传,适时组织开展经验交流。

第三十七条 对于检查评估结果较差的函授站,视情节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办学条件较差或管理混乱、教学工作无法保证的函授站,应会同设站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二)对未认真履行建站协议、已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函授站,由函授站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整顿,或由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商设站单位,对该函授站作出撤站处理;

(三)对工作不认真或不能胜任管理工作的人员,建议设站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岗位。

第三十八条 对检查评估过程中函授站反映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由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与设站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第三十九条 鼓励函授站开展自我评估或函授站间互评,坚持发挥函授学生、授课教师在评估中的重要作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函授站可根据本规定,结合设站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8 年 10 月武警学院印发的《函授站建设与管理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