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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30 文章来源:字体: 阅读:541 次 分享到:

山东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继续教育的规范发展、质量发展与内涵发展,大力加强校外学习中心的建设,不断规范校外学习中心的管理,提升校外学习中心的服务能力、提高校外学习中心的服务水平,有效促进校外学习中心健康有序发展,有力保证现代远程教育人才培养与人才发展质量。根据教育部教高司函(2001151号、教高厅(20021号及教高厅(200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围绕山东大学“创建与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相匹配的、国际视野下的一流继续教育”的继续教育总体目标,按照“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内涵建设、质量发展”的校外学习中心建设管理理念,山东大学就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设立、建设与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学习中心)是由山东大学与学习中心依托建设单位,经协商达成共识并签订合作协议后、经学习中心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建立的,学习中心原则上设置在地市级以上的城市,原则上一个城市只设一个中心。该学习中心在业务上接受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领导,行政上隶属依托建设单位,依托建设单位应对该学习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学习中心是接受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委托,根据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统一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学生学习支持、学籍和日常管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的机构。学习中心可与山东大学合作开展教育培训、涉外培训等非学历继续教育。学习中心不得从事以独立办学为目的的各类教学活动和发放各类毕业证书或培训资格证书,不得从事任何与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无关的经营性活动。校外学习中心不得下设具有分支机构性质的其它校外学习中心。

第三条  学习中心必须是具有颁发高等学历证书资格的高校(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国家批准的民办高等学校),且学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非高等学历教育单位设置的学习中心需通过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厅(教委)或山东大学继续教育专家委员会的专门评估。

第四条  学习中心必须严格遵守和贯彻国家有关高等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的政策和法规,认真履行协议并执行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维护山东大学的知识产权和社会声誉,以保证现代远程教育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学习中心的负责人由依托建设单位推荐,由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审定后聘任;学习中心工作人员由依托建设单位聘任,并报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其变动情况应及时上报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第六条  学习中心的名称统一为:“山东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由山东大学统一刻制印章并规定其使用范围和权限,统一进行形象标识设计,统一印制颁发中心牌匾及授权证书。

 

第二章  学习中心设立的资格条件

第七条  学习中心依托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的资质,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并能够在资金上或物质上进行投入,能够满足开展现代远程教育和信息服务的硬件、软件要求。

第九条  学习中心应地处远程教育招生覆盖地区的中心地带,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包括远程教育电子教室、学生公共学习空间、办公场所、服务场地及辅助设施,并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且具有进一步扩展的能力。其中,在校学生400人以下(含400人)的至少具有同时能够容纳100人上课及考试的教室空间,在校学生400人以上的按照增加人数的25%比例相应增加教室空间。

第十条  具有符合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需要的硬件系统条件,包括网络接入、局域网络(带宽千兆以上局域网络系统)、多媒体学习设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数量每6名学生不少于1台,总数量不少于50台。(随招生规模扩大,学习中心应按此标准增加计算机数量,保证学生课堂学习需要),以及必要的教学资源管理、播放、备份系统等。

第十一条  学习中心计算机局域网应与CHINANETCHINAUNICOMCERNET等国家公用的传输网络连接,至少有10MB以上的接入带宽,功能和数量符合教学要求的专用服务器;通过网络与山东大学实施交互式远程教学,在线共享山东大学的教学资源,能有效的支持、指导学生在山东大学网站上搜索和传递有助于学习的信息。有专人负责计算机网络、有线电视及其它通信网络的信息安全,配备网络安全设施和相关的系统软件,防止非法信息的传入和扩散,防止计算机病毒攻击等人为破坏。

第十二条  拥有一支熟悉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工作,能力较强、经验丰富、符合现代远程教育需要的管理和技术队伍,并设立学习中心主任、副主任,招生管理、教学服务、技术支持、考试服务、学生服务、财务管理等岗位。具有必须在当地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实验或实习条件,需配需相应的管理、技术支持与指导服务队伍。

第十三条  根据在校学生规模,每100名学生配备1班主任(学业顾问),以后每增加200名学生相应增加1名班主任(学业顾问);学生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专业主干课程至少配备1名面授辅导教师;学生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有实践实验要求的课程至少配备1名实践实验指导教师;学生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专业或专业大类至少配备1名学术顾问。其中,辅导教师、实践实验指导教师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术顾问要求具有博士学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学习中心的设立程序

第十四条  拟设立学习中心的依托建设单位提出设立申请,填报申请书、撰写可行性论证报告及建设发展规划等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形成考察评估报告,经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研究,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山东大学与拟设立学习中心的依托建设单位共同协商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拟设学习中心单位持山东大学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以及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到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合作协议正式生效。协议有效期从报批备案之日算起。

第十七条  协议生效后,学习中心依托单位填报《山东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登记表》,填报《山东大学现代远程教育中心负责人推荐表》,由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审定后予以聘任,同时填报《山东大学现代远程教育中心工作人员报备表》,由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审定后备案。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对学习中心各类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颁发培训证书。学习中心主要工作人员如发生变动,应及时向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报告并及时声明终止聘期。

第十八条  山东大学继续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学习中心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录入质量监控基础数据。评估合格后向社会公布,正式列入招生站点名单,正式启动招生。

 

第四章  依托建设单位的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负责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具体实施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落实学习中心建制,为学习中心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一条  不断完善学习中心的现代远程教育基础设施,为现代远程教育的学员提供一流的设施和服务,保证现代远程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定期检查、研讨学习中心工作;分析管理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负责学习中心人员的日常行政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章  学习中心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执行山东大学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对本中心所承担的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和依托建设单位组织的检查、指导和评估。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学习中心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做好本中心的经费预算、使用、管理、结算工作,并接受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计与监督。按照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根据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及学习中心持续发展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培养,并建立工作人员聘任、考核、培训、奖惩制度。

第二十七条  根据山东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招生计划、招生简章,进行本学习中心的招生宣传及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要求,详实、准确、及时有效地完成本学习中心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负责有关线上教学环节的组织监控工作。督促并指导学生完成选课,保证无错选、漏选;准确提供学生教材订购信息,并根据学校学习资料管理规定和教材管理流程,按时规范发放学习材料;根据课程教学进度督促学生进行课程学习、完成作业、自测、按时参加在线课堂辅导、学习社区辅导;督促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写作,按照学校要求组织学生参加远程答辩,及时发放毕业实习材料。

第三十条  根据学校实行混合式教学模式的要求,每30—50名学生组建1个学习小组。聘任教师对专业主干课程进行面授串讲,组织学生完成实践实验教学环节,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写作。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和落实《山东大学网络教育考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好课程考试,加强学风和考风考纪建设。

第三十二条  协助做好学生的毕业审核和学位申报工作。

第三十三条  组织好开学、毕业典礼及学位授予仪式。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山东大学举办的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中心及年级、班级校园文化活动。积极参与山东大学继续教育荣誉体系建设工作,积极推荐学生参与网络教育“学习之星”、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及优秀校友采访活动,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学习中心层面的学生荣誉体系建设。

第三十四条  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畅通学生沟通渠道,及时有效的解决学生反映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具有终身教育服务的理念,积极做好毕业生的后续延伸服务,为毕业生的知识更新、能力提升乃至职业发展提供持续的服务和帮助。

第三十六条  根据现代远程教育的要求,保证现代远程教育技术装备的正常运转,保证对学生学习的服务支持。负责学习中心的网站建设,并及时做好网页更新与维护。

第三十七条  保护山东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课件的知识产权,禁止非法经营活动。

 

第六章  奖励及违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山东大学每年组织优秀校外学习中心及继续教育优秀教师、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对在招生管理、教学支持、学生管理、终身学习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习中心及工作人员、辅导教师予以表彰,授予“山东大学优秀校外学习中心”、“山东大学继续教育优秀教师”、“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先进个人”等称号。学校积极推荐优秀学习中心参评省级、国家级优秀学习中心。

第三十九条  对评出的优秀校外学习中心,学校在学业顾问、学术顾问、主干课程辅导教师、实践实验指导教师聘请等教学支持服务,开学、毕业典礼及校园文化活动组织、学生荣誉体系建设等学生管理服务方面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支持。

第四十条  山东大学将组织专家组定期对学习中心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对检查评估和日常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学习中心,视其严重程度山东大学将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撤销等不同处理。

1、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给学校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害的;

2、不履行合作协议和各项管理规范所明确的学习中心职责的;

3、侵犯山东大学远程教育教学资源的知识产权,未经山东大学批准进行非法录制、播放及销售等活动的;

4、以山东大学名义注册法人实体,私自从事各类学历及非学历教育活动的;或私自下设教学点或招生代理的;或组织招收各级各类全日制脱产学习在校学生兼读或套读的;或招生过程中,发布虚假信息误导考生,存在“包过”、“包毕业”等过度承诺的;或协助或接受、伪造学生报名信息和资料的;

5、因基础设施不健全或在招生管理、教学支持、学生管理等工作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给学生学习造成困难,遭到学生反映或投诉的;

6、出现雷同卷、试卷回收滞后、考试组织未按照统一要求组织的;

7、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缴纳学费及教材费,或以辅导、补考、证书制作等为由向学生额外收取费用的,或教材费用未按规定与学生进行结算的;

8、不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及各类荣誉评选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限期整改的学习中心,将被暂停招生。学习中心整改完成后,需上报整改情况汇报和恢复招生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专家委员会检查评审,符合条件后,恢复招生。

第四十二条  予以撤消的学习中心,山东大学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及该学习中心成文停止合作。说明理由,终止协议。学生将根据实际情况转往其它就近的学习中心或保留做好后续支持服务工作,直至毕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办法自动废止。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