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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分院(函授站)管理办法 (2016年1月修订)
发布时间:2019-10-28 文章来源:字体: 阅读:469 次 分享到: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加强北京林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各函授辅导站(分院) ( 以下简称分院(函授站) ) 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分院(函授站)的管理水平,发挥分院(函授站)的作用,保证函授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分院(函授站)和学校一起共同担负着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专业人才,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教学组织、思想教育、行政管理等重要工作任务, 分院(函授站)工作是函授教育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北京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分院(函授站)业务上接受继续教育学院领导, 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领导。分院(函授站)工作同时接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北京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分院(函授站)设站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站单位能履行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第三章第十条规定的主要职责。

2设站单位能够提供函授教育必需的教学条件能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能就地聘请合格的兼职辅导教师并能组织连续或隔年招生的生源。

3设站单位地处函授招生覆盖地区的中心地带且交通方便具备解决学校派出教师、工作人员及函授生集中面授期间食宿问题的基本条件。

4、设站单位原则上应为未建分院(函授站)的单位。

第五条 设站单位确定后即应与北京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协商建立分院(函授站)事宜,定建站协议书。协议书签定后由设站单位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履行备案手续。

第六条 建站协议签定后,设站单位应推荐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作风正派、热爱函授教育事业、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国家有关成人(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以及较强的管理工作能力的同志作为分院(函授站)站长、副站长人选。

被推荐的分院(函授站)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由设站单位填写《北京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分院(函授站)站长(顾问)推荐表》,一并报北京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审批。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审批情况向受聘的分院(函授站)负责人颁发聘书予以聘任, 同时正式备文给设站单位备案。

第七条 北京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分院(函授站)负责人同时对北京林业大学和设站单位负责,并负责领导和主持本站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全站工作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成人(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 , 执行学校有关函授教育的各项指示规定接受所在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和评估协调好本站与各有关部门间的关系。

2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确定本站发展规模掌握工作方向主持制订本站招生计划。

3、制订并组织全站同志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每届学员在校期间的各教学环节检查教学环节实施过程确保教学质量。

4做好本站学员的学籍管理、成绩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等工作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5、加强分院(函授站)与学校的联系,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及时总结本站工作,每年向继续教育学院作一次书面汇报。

第八条 分院(函授站)所需兼职任课、辅导教师由分院(函授站)推荐,并填写《北京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聘任任课教师申报审批表》,报北京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并发聘书。

第九条 兼职任课、辅导教师应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职称一定的教学经验和能力。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确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的要求程大纲、教学参考资料和主讲教师主讲课程内容为依据针对学员学习情况进行专业知识的辅导。

2及时批阅学生作业进行书面或集中答疑检查学员自学情况督促学员按进度自学组织指导学生学习小组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活动协助学校派出的监考人员作好考试监考工作。

3协助主讲教师指导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实验、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并认真记好考勤。

4积极参加学校召开的教学研讨会和业务培训活动,认真总结教学工作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辅导质量。

5结合教学辅导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员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第十条 分院(函授站)负责人、工作人员、兼职教师聘期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不再续聘则自然解聘在聘任期内因故拒聘、解聘或在聘任期满需继续聘任等均应按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分院(函授站)负责人、工作人员、兼职教师未能履行本身职责,学校有权予以解聘。设站单位和分院(函授站)亦可根据情况提出解聘、续聘建议报学校审批。

第十二条 分院(函授站)可刻制公章一枚。刻制分院(函授站)公章由设站单位持北京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关于申请刻制北京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分院(函授站)公章的函》和本单位介绍信到当地公安部门审批备案后在当地刻制,并将启用公章印模报北京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分院(函授站)公章只能用于函授教育工作的行文, 严禁移作它用。

第十四条 分院(函授站)应指定专人保管公章,并应建立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违者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分院(函授站)建站协议一经终止,分院(函授站)公章即应停止使用,并由继续教育学院收回。

第十六条 北京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分院(函授站)所需经费由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比例从本站学生所交学费中留用。未经批准,分院(函授站)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管理费用,不得将分院(函授站)经费移作它用。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分院(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联合设站的由有关单位分摊” 的原则,分院(函授站)可自行筹集部分经费。但分院(函授站)筹集到的经费必须用于函授教育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不得移作它用,亦不得以分院(函授站)的名义为其它单位或项目筹集资金。

第十八条 分院(函授站)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站的经费和财务工作,并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好本站的经费预算、筹集、使用、管理、结算工作,并负责定期向本站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 , 接受设站单位、学校的检查,接受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 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