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保证质量。根据国家对成人高等教育规范招生和办学的有关规定,按照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学习中心建设和管理办法》和《联合办学协议》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习中心依托单位作为学习中心的责任主体,对承办我校网络教育工作负全面责任,学习中心负责人对承办我校网络教育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 学习中心依托单位要建立违规办学防范的预警机制,及时了解学习中心的办学行为。
第二章 违规办学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在招生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违规行为。
(一)私印招生简章,发布虚假招生信息;
(二)招生中乱承诺、冒名或欺诈招生;
(三)入学资格审核不严,填报虚假信息,上传虚假证明材料;
(四)入学考试不规范,存在组织舞弊行为;
(五)组织全日制在校学生兼读或套读网络教育;
(六)不按协议规定区域或点外设点招生;
(七)委托个人或其它机构组织生源;
(八)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组织工作。
第五条 在学习服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办理学籍异动、毕业环节手续,未按时发放学生证、毕业证和毕业档案;
(二)未按要求开展入学教育、助学、促学等工作,导致学生不能正常学习;
(三)在教材征订、实践实习、论文等教学环节组织不力,导致学生不能按期毕业。
第六条 在各种考试组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违规行为。
(一)考务流程不符合学院规范性要求;
(二)已预约参加考试的考生无故缺考人数达30%以上;
(三)未经学院审批,私自设立分考场;
(四)未经考生当场验签,提前拆分试卷袋;
(五)考场组织松懈,考生身份核查不严,出现试卷雷同和替考等;
(六)统考过程中,伪造各类等级证书申请免考;
(七)试卷保管不严,导致试题泄露。
第七条 在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违规行为。
(一)教学管理平台或报名点平台用户密码泄露,导致学生信息泄漏,造成不良影响;
(二)向学生收取额外费用(超出办学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
(三)未经学院批准,进行非法录制、播放及销售等侵犯兰州大学知识产权活动;
(四)以任何形式转移学习中心承办权;
(五)未按要求参加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年检和评估,或年检评估不合格者。
第三章 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置
第八条 违规行为分级处罚,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和撤销等处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一)私印招生简章,发布虚假招生信息;
(二)入学资格审核不严,填报虚假信息,上传虚假证明材料;
(三)入学考试环节组织不规范,私设分考点,存在组织舞弊行为;
(四)统考过程中,伪造各类等级证书申请免考;
(五)未及时办理学籍异动、毕业环节手续,未按时发放学生证、毕业证和毕业档案;
(六)教学管理平台或报名点平台用户密码泄露,导致学生信息泄漏,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限期整改。
(一)未按要求开展入学教育、助学、促学等工作,导致学生不能正常进行学习;
(二)在教材征订、实践、作业、论文等教学环节组织不力,导致学生不能按期毕业;
(三)考务流程不符合学院规范性要求;
(四)已预约参加考试的考生无故缺考人数达30%以上;
(五)未经学院审批,私自设立分考场;
(六)未经考生当场验签,提前拆分试卷袋;
(七)考场组织松懈,考生身份核查不严,出现试卷雷同和替考等。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停止招生。
(一)给予限期整改处理的学习中心,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二)招生工作中乱承诺、冒名或欺诈招生;
(三)不按协议规定区域或点外设点招生;
(四)组织全日制在校学生兼读或套读网络教育;
(五)委托个人或其它机构组织生源;
(六)试卷保管不严,导致试题泄露;
(七)未经学院批准,进行非法录制、播放及销售等侵犯兰州大学知识产权活动。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撤销处理。
(一)向学生收取额外费用(超出办学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
(二)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组织工作;
(三)以任何形式转移学习中心承办权;
(四)未按要求参加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年检和评估;
(五)年检评估不合格。
第四章 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校外站点管理部具体负责学习中心违规办学事项的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对违规学习中心的处理意见,需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根据权责分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于学习中心的违规行为,校外站点管理要及时开展调查工作;
(二)接到学院情况通报后,学习中心应主动配合学校调查,并采取措施及时纠正错误,消除相关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学院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原则上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
(四)经核实的违规行为,校外站点管理部将在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及时送达学习中心承办单位。
第十六条 对限期整改的学习中心,经学院对其整改进行检查和考评后,视其效果决定是否可开展下一批次的招生。
第十七条 对停招的学习中心,经学院对其整改进行综合考评后,视其效果决定是否恢复招生。
第十八条 对撤销的学习中心要在学院网站进行通报,并向学习中心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告知。
第十九条 对撤销的学习中心,还须继续履行《联合办学协议》规定的已经启动但尚未结束的工作责任,直到该项工作全部结束。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兰州大学开展网络教育的学习中心。对与兰州大学联合开展成人教育和自学考试的教学站(点)以及公共服务体系学习中心的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