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函授站管理规程
校成字﹝1998﹞9 号
为了加强我校函授站建设和管理,现对原山东中医药大学成教处
?关于对函授站管理的规程?进行修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函授站是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
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函授站业务上接受学校的领导,
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函授站所在地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函授
站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函授站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
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执行学校和设站单位签订的建站协
议,执行学校的有关制度。配合学校认真严格的组织教学。
第二章 设 臵
第三条、学校和设站单位根据本规程协商建立函授站。
第四条、学校在建立函授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以设站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
学校不得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签订建站协议。
2、根据系统、行业或地方的人才培养要求和本校函授教育发展规
划,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区域内,管理设立函授站。
3、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坚持一地区设一站,不能站外设站。
4、函授站应建在函授生较集中,交通较方便的地方。
第五条、设臵函授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连续或隔年报本的生员。
2、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题。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
3、设站单位必须有 90%的专兼职教师
4、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
5、再面授期间有充足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学校与设站单位协商后,应签订建立函授站的协议,建站
协议要具有以下主要条款:
1、学校与设站单位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2、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本、专科)学制,招生对象、
招生人数、发展规模。
3、函授站地点及办学条件
4、函授站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
5、函授站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6、履行协议的期限
7、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8、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有关函授站的内容
第七条、建立函授站必须到函授站所在的地、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履
行备案手续,在履行备案手续时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国家部批准其
举办函授教育的文号和专业备案情况,建站协议在履行上述手续后方能
生效。
第八条、函授站的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由设站单位提名与学
校协商确定,人员的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函授站所在地、市的教育行政部
门备案。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学校对函授站的主要职责是:
1、及时传达国家、省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
2、对教育质量及在函授站所进行的教学环节负责,指导函授站任
课教师的教学工作
3、制定对函授站教学全过程的管理实施细则,并监督、检查执行
情况
4、每学年都要对函授站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进行二次集体培训,
每次 2——3门。方式聘请学校高职教师串讲集体备课。
5、每年对函授站各项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
函授站和工作人员,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函授站,应予撤
销。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的工作人员,应与建站单位协商予以批
评教育或调整
6、每二年召开一次函授站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
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7、不定期的组织函授站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
的方针政策和函授教育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函授站的职责是:
1、协助学校做好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
2、协助学校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3、承担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交给的教学任务,执
行学校交给的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4、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教材
5、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学校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6、协助学校做好教师管理工作
7、做好本站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学生所在单位联系,争
取单位对学生学习的关心和支持,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
8、及时向学校反映学生、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9、建全各项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
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10、定期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检,并配合和协助
学校及省、地市对本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11、每年向学校报送函授工作计划和总结
12、根据建站协议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一条、设站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主动配合学校落实函授站得建制,提供为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
件
2、解决函授站正、副站长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的编制、职务
聘任及工资待遇
3、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4、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工作
5、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第四章 管理人员和教师
第十二条、函授站设站长 1人(一般由设站单位负责人兼任)副站
长 1—2人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管理人员与学生比例为 1:150的比
例安排,函授站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
品德好作风正派,具有专科以上的学历
第十三条、学校要不定期对函授站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
训。
第十四条、函授站向学校选派、推荐任课教师名单,经学校审核后
聘任,并获得教师资格。一般每两年学校对函授站教师审核、聘任一次。
第十五条、聘任的教师基本基本条件、履行职责考核管理等按校继
字(2003)五号文?山东中医药大学成人教育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执
行。
第十六条、对于不符合条件或工作不负责任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函
授站应及时更换并呈报学校,对于做出优异成绩的教师,应予以奖励。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七条、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
第十八条、函授站的经费,必须用于函授站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
条件等方面,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山东中医药大学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