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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业大学函授站设置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2-23 文章来源:字体: 阅读:264 次 分享到:


为加强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辅导站的管理,促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关于高等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方式举办本专科教育的意见》和《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站设置暂行标准(试 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设立的函授站是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函授站在业务上接受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指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同时受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函授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执行学校与建站单位签订的协议,执行学校的有关制度,配合学校认真严肃地组织教学。不得衍生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以函授站名义独立面向社会办 学。

第二章  函授站设置

第三条  设立函授站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 根据行业、系统和地方的人才培养要求及学校函授教 育发展规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合理设置函授站;

(二)、 函授站的设置需同学校办学力量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三)、函授站应设在函授生集中、交通较便利的地点;

(四)、拟设站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

(五)、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只设一个函授站。

 第四条  设立函授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充足的生源,可达到专业开班要求(年招生同专业、同层次录取人数原则上应在20人以上);

(二)、配备专职或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

(三)、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必备的教学条件,学习环境良好,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四)、确保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辅导教师;

(五)、确保函授站办学经费充足;

(六)、保证与学校建立及时有效的沟通渠道;

(七)、无不良办学记录。

第五条  申请建立函授站程序

(一)、设站单位须提供符合第三条和第四条的相关文件或证明(可行性报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学校接到设站单位的书面申请后将组织相关人员到设站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根据考察结果向学校提交是否设站的论证报告。学校审议后向设站单位发回复函;

(三)、学校与设站单位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相关工作人员携带协议书和相关文件、资料到设站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函授站登记备案手续并审批同意。设站单位须将同意设站文件及时送达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存档;

(四)、设站单位在函授站正式建立时应以书面形式函告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函告内容包括函授站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工作人员名单、函授站的工作职责范围等。

第六条  函授站所组织的任何教学活动必须在设站单位教学场所范围内进行,如欲变更教学场所必须征得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的同意。函授站不得在函授站外私自设立二级函授站或教学点。

第七条  函授站应视学生人数和班级的多少,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其中,站长一名,站长由设站单位提名,学校委任;工作人员若干名,应选聘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

第三章  双方职责范围

第八条  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及时向函授站传达国家和陕西省有关成人髙等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招生计划的申报及新生录取工作,制定学籍管理和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察执行情况;

(三)、负责制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函授站负责组织落实教学环节;

(四)、负责选定主讲教师,派遣或聘任辅导教师;

(五)、负责学籍管理、毕业生资格审查、毕业证书颁发等工作;

(六)、负责不定期对函授站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每学年对函授站进行评比,表彰工作优秀的函授站及相关工作人员。对违反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不能履行各项职能、管理混乱的函授站,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停办等处理;对不能胜任工作的站务人员,由学校与设站单位协商予以调整;

(七)、学校每年召开一次函授教育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问题;

(八)、监督财务管理,严格按省级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杜绝函授站违规乱收费;

(九)、负责函授站终止后在籍学生的后续教学管理与服务等事项的处理工作。

第九条  函授站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学校和设站单位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配合学校组织开展相关办学活动;

(二)、负责所在区域的生源发动与组织工作,协助学校做好招生工作;

 

(三)、协助学校做好函授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四)、协助学校做好教学组织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函授学生分发教材、辅导资料、及时传达有关文件精神,负责各学科课程作业的收发、登记并按期转交由辅导教师批改;

(五)、负责在函授站进行课程考试(考核)的组织工作,严格执行学校考试工作的相关规定;

(六)、负责推荐函授辅导教师,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担任函授课程辅导教学工作;

(七)、做好函授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与函授学生及其所在单位的联系,主动帮助函授学生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并及时向学校反馈函授学生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八)、建立健全函授站内部管理。每年年初向学校、设站单位及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作计划、总结,并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函授站工作的检查、评估;

(九)、负责收取函授学生的学费,并及时按协议规定与学校结算;

(十)、承担协议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条  设站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配合学校落实函授站的建立,为函授站提供所需要的资源;

(二)、解决函授站正副站长、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辅导教师的编制、职务聘任及工资待遇等问题;

(三)、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检查函授站工作,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和困难;

(五)、及时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

第四章  招生管理

第十—条  函授站根据本单位办学条件,结合本地区对人才的需求,每年按时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上报当年的招生简章(含招生专业、层次、收费标准等)。

第十二条  学校将根据当年招生政策、招生专业、招生指标,与设站单位商定招生专业、层次及人数。

第十三条  函授站必须使用继续教育学院审核过的宣传材料进行招生宣传。宣传中不得违背招生政策、不得夸大或隐瞒成人高等教育的事实。不得委托招生中介机构组织生源。

第十四条  函授站必须在当年招生录取工作开始以前,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本站组织参加当年成人高考的考生线上名单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名单应含序号、姓名、身份证号、专业、层次、所属站点)。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新生录取工作,并将当年正式录取的新生名册复印件和录取通知书反馈函授站

第十五条  函授站办学规模,函授站每年同专业、同层次录取人数原则上应在60人以上。

第五章  教务管理

第十六条  在每学年开学时为学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开学后1个月内将注册信息报送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新生报到注册后 1个月内将所有新生报送学校继续教育学院。不按时报到者将视为自动退学,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将注销其学籍。

第十七条  函授站应及时将转学、转专业、休学、退学、复学等变更学籍信息的相关事项报送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的学生转学、转专业申请;休学时间原则上为1年,服兵役者则可延长至退役(复学时需查验退役证)。

第十八条  函授站必须在每学期结束前或下一学期开学初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报送下一学期开课计划(包括开设课程、上课时间和任课教师推荐名单)。

第十九条  函授站应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2周将考试课程及时间安排报送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考试课课程由学校提供样卷,非考试课课程由任课老师出卷并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存档;考试结束后2周内将学生的考试成绩(网上上报)成绩汇总表(书面上报)报送学校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十条  指导学生按照《西安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论文(设计)答辩实施细则》要求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书写,函授站可根据师资情况组建答辩小组,并将答辩小组组成人员信息以书面形式上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对没有或不符合小组组建要求的函授站,继续教育学院将委派相关有资质教师参 与函授站学生毕业答辩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函授学生毕业前,将办理毕业证书所需要的 各种信息资料按要求报送学校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十二条  函授站应妥善保存学生学籍档案和教学档案。应包括:入学注册报到登记表、学籍登记表、上课考勤表、奖励 决定、处分决定、考试试卷和考试成绩册、毕业论文、毕业证书及档案签领单和学籍成绩登记表复印件等。上述档案资料必须由 专人负责保管,部分档案必须长期保存或永久保存,以备查验。

第二十三条  对于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按学校相关规定 提供学籍成绩登记表和毕业生登记(鉴定)表。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校管理要求,函授站应及时提供各种统计报表等材料。

第六章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办学协议的要求,函授站承担本函授站学生的教学、辅导和管理工作;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函授站的教学全过程实施管理、指导和监 督。

第二十六条  函授站严格按教学计划组织学生自学、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树立质量就是效益、质量就是生源的意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落实到实处。

第二十七条  函授站须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制定开课计划,并将开课计划、上课时间提前通知学生。

第二十八条  函授站聘请符合课程教学要求的任课教师,并将资料报送继续教育学院。任课教师必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成人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特 点和要求。继续教育学院对函授站聘请的任课教师的资格进行审定。函授站必须对任课教师的教案、教学态度、教学方法进行检查和考评。

第二十九条  函授站根据课程确定的教学课时,统筹安排理论教学,不得随意减少课时或以自习课时代替授课课时;组织好疑难问题的辅导答疑、作业的收交与批阅,安排好实践教学。

第三十条  函授站负责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估。函授站工作人员要跟班听课,听取学生对教学效果的反映,了解教与学的第一手资料,及时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函授站负责加强对函授学生到课情况进行考勤,以维护教学管理的严肃性。

第三十二条  函授站负责组织各类考试,严肃考场纪律,发现作弊者从严处理,确保各类考试的公正、公平,以严格的考风促进良好的学风。有条件的函授站可实行教考分离。

第三十三条  函授站须妥善保管学生的考试试卷(包括补考试卷)、考场记录、教师签名的学生成绩单,以备查验。并将学生的考试成绩及时、准确地填入学生成绩册。

第七章学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函授站组织新生入学教育,入学教育内容包括西安工业大学概况,函授教育和面授学习的特点、规律和要求, 以及专业方向、培养目标、学习方法;传达教学管理方面的规章 制度;对学生进行遵守校纪校规方面的教育。

第三十五条  函授站须为每个教学班配备班主任。班主任应是函授站在职管理人员,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热爱继续教育事业,关心学生,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具有一定的说服、引导和活动组织能力。

第三十六条  班主任应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考勤工作、奖惩工作。

第三十七条  班主任须为毕业学生做毕业鉴定。

第三十八条  函授站需定期进行毕业生跟踪调查,了解毕业生工作情况及社会对专业人才需求,做好生源预测和招生准备工作。

第八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函授站须严格执行所在省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和另立项目收费。所有针对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违规收费并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如整改无明显效果将限制或停止招生,直至撤销该函授站;情节特别恶劣的,学校将釆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函授站须在规定时间,按规定比例、学生实际人数(在读学生数)将费用汇寄西安工业大学计划财务处,各函授站只能按合作办学协议约定缴纳本函授站所招收学生的学费,不能代缴其他函授站学生的学费;并将缴费名单和发票照片加盖函授站公章邮寄至继续教育学院,以方便办理毕业手续时核对。逾期未缴费的函授站,继续教育学院将视情况釆取以下措施:① 该函授站的新生不予注册;② 该函授站的学生毕业延期1年;③ 注销该函授站学生的学籍。

第九章  毕业证书办理及颁发

第四十一条  学生的毕业鉴定由各函授站办理;毕业论文由函授站形式审查合格后统一报送继续教育学院(每年4月底前),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专家评审。凡评审不合格的按要求修改后仍不合格者,将延期毕业1年。

第四十二条  每年3月份,函授站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资料上报继续教育学院,毕业资格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审核通过者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学籍档案、毕业鉴定、毕业论文等资料不全或欠缴学费者不办理毕业手续,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全资料或补缴学费,逾期仍未办理者将推迟毕业一年。

第十章  函授站撤销

第四十四条  对在教学工作中管理混乱、教学质量差、不能认真履行义务或有较严重违规行为的函授站,学校将责其整改,如整改无明显效果将限制或停止招生,直至撤销该函授站。

第四十五条  凡在招生等工作中虚假宣传、欺骗学生、恶意竞争、破坏招生秩序、买卖生源、站外设点、乱收费的,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以各种借口拒不服从学校管理、不配合学校相关工作安排的,或有其他严重违规或违法办学行为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函授站,学校将予以撒销。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函授站承担。

第四十六条  函授站如连续2年无招生计划或完不成招生计划(每届招生人数不能少于60人),未通过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学校将予以撤销。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安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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