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新闻
临沂大学函授站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13 文章来源:字体: 阅读:520 次 分享到:


为了规范我校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我校函授教育的健康发展,依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办法》特制本定条例。

第一条  我校设立的函授站是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的管理机构。函授站在业务上接受我校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处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并受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条  函授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执行我校与建站单位签定的协议,执行学校的有关制度,配合学校认真、严肃地组织教学。

第三条  设立函授站遵循下列原则:

(1)根据行业、系统和地方的人才培养要求及我校函授教育发展规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合理设置函授站。

(2)函授站的设置同我校办学力量和管理能力相适应,一般设在函授生集中、交通较方便的地方。

(3)拟设站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  设立函授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对人才培养的需求,有函授生生源(年开班总人数在80人以上)。

(2)能配备专职或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

(3)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必备的教学条件。

(4)能就地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5)能保证同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处及时、畅通的联系。

第五条  设立函授站的程序:建站单位须事先提出书面报告,经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处考察、学校审批后签定合作协议。建站单位带有关文件、资料、协议书到所在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函授站登记备案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设立函授站。

第六条  函授站应视其学生班级和学生人数的多少,配备相应的管理干部。设站长一名,站长由依托单位提名,学校委任。设工作人员若干名。函授站工作人员应选聘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担任。

第七条  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处在函授站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及时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及学校有关精神。

(2)负责招生计划的申报及新生录取工作,制定学籍管理和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察执行情况。

(3)负责制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函授站负责组织落实教学环节。

(4)负责选定主讲教师、派遣或聘任辅导教师。

(5)负责学籍管理、毕业生资格审查、毕业证书颁发等工作。(6) 负责不定期对函授站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每学年对函授进行评比,表彰工作优秀的函授站及站务工作人员。对违反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不能履行各 项职能、管理混乱的函授站,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停办等处理;对不能胜任工作的站务人员,由学校与设站单位协商予以调整;对连续两年生源较 少(连续两年在籍学生总数小于60人)的函授站,学校予以撤销。

(7)学校每年召开一次函授教育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函授站的主要职责:

(1)负责所在区域的生源发动与组织工作,协助学校做好招生工作。

(2)协助学校做好本站函授生学籍管理工作。

(3)协助学校做好本站函授生教学环节的组织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辅导资料和有关教学文件,负责各门课程作业的收发、登记、并按期转交辅导教师批改。

(4)负责在函授站进行课程考试(考查)的组织工作,严格执行考场制度,并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

(5)做好函授生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学生单位及家庭保持联系,争取学生单位及家庭对学生的关心与支持,解决学习中的困难。

(6)函授站拟选派外校函授辅导教师必须填写《外聘教师审批登记表》(附后),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担任函授辅导教学工作。

(7)及时向学校反映函授生、辅导教师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认真填写学校发出的各种表格。

(8)各函授站点要严格按照省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逐年收取学生的学费,并按照学校规定按时足额上交到学校财务处(函授站点汇款必须使用与大学签订办学协议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对公账号),严禁私自提高收费标准以及降低收费标准;依据协议标准,大学财务在收到汇款和函授站点发票账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返款工作。

(9)健全函授站内部管理。每年向学校、设站单位及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工作计划、总结,并接受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对本站工作的检查、评估。

第九条 函授站点招生激励措施。在全省统一函授站点办学协议的基础上,补充如下几点:

①.数量依据新生实际交费人数确认;

②数量在300以下,依据协议执行(返还函授站点学费的55%);数量在300-500之间(返还函授站点学费的58%);数量在500以上(返还函授站点学费的60%)。

第十条 函授站不得私刻学校、学院印章、私印学校、学院函件,违规宣传,乱收费,违者将予以停止招生或作停办撤消的处理,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