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校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函授站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和《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大学在各省(市)、自治区设立并备案的函授站。
第二条 函授站是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对函授学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函授站在业务上接受大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学院)的领导,在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领导,并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函授站的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履行建站协议,遵守政府法令,有针对性地解决学生的各种思想问题,把函授生培养成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德才兼备的本、专科人才。
第四条 设立函授站,应有学校与函授站所在单位签定的建站协议,并经函授站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第五条 函授站名称一律统称为大连大学某单位或某地函授站。
第六条 设立函授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拟设站单位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3.能够配备素质优良的专、兼职管理人员队伍,保证函授站正常秩序;
4.能够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
5.能够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经费;
6.能够就地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7.有健全的函授站管理制度。
第七条 函授站应认真贯彻执行大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制定的教学计划,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须报大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八条 函授站负责组织生源,做好招生宣传、咨询和组织报名工作。
第九条 函授站根据本地区人才情况的变化,于每年年初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当年的招生专业、办学层次和数量的建议。
第十条 办好考前辅导班,确保招生计划的完成。
第十一条 函授站根据新生录取名册,组织新生报到注册,组织开学典礼,做好新生入学教育。
第十二条 函授站必须保证教学场地、设施的正常使用,组织好面授教学工作,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汇报。
第十三条 函授站负责学生的教材、学习资料的发放工作,学生使用的教材、资料由继续教育学院确定和订购。
第十四条 函授站协助继续教育学院选聘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或讲师以上教师职务,有一定教学经验的能力人员担任专、兼职的辅导教师。
第十五条 函授站的教学工作,每学期由大连大学选派或就地聘请教师授课,函授站应按继续教育学院要求做好就地聘任教师的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 为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继续教育学院依据计划和函授站的开课建议,科学合理选聘教师,合理安排各个教学环节,函授站配合继续教育学院定期检查教学进度和教学质量,随时检查教师的教学工作,及时处理教学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函授站对教师要严格执行大连大学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函授站每学期要按面授计划规定的时间组织考试。依据大连大学的有关规定,配合继续教育学院组织教师命题、密封送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确定。
第十九条 函授站要认真选派有经验、责任心强的监考人员监考,在考试过程中严肃考试纪律,严格执行《大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场规则》、《大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 函授站每学年配合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学生注册,收缴学、书费,并将学、书费及时上缴大连大学。如学籍有所变动,须按《大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二十一条 函授站就地评阅的试卷,由函授站将考试成绩报告单、装订成册后的试卷及时上报大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十二条 组织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的报名工作。
第二十三条 函授站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做好学生的实践教学和毕业论文(设计)的组织和指导工作以及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每年都要对函授站进行工作评价,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据学校有关文件进行处理,对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者取消设站资格。
第二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前函授站要提前1个月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本学年函授站工作计划。每学期面授结束后3周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本学期面授工作总结,以此作为考核函授站工作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六条 每学年召开一次各函授站工作会议,总结函授站工作,交流工作经验,落实下一年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函授站的工作应维护大连大学的办学信誉,坚持教学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