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建设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促进网络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的原则意见》(教高厅[2002]1号文件)、《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教高厅[2003]2号文件)精神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历继续教育合作办学暂行管理办法》 (中地大京发[2015] 110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学习中心的性质
第一条 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学习中心)是指经教育部批准具有现代远程高等学历教育试点资格的高校,在学校校区以外依托其他教育机构所设立的现代远程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学习中心有以下三种类型:
1、 试点高校自建自用的校外学习中心。
2、 试点高校共建共享的校外学习中心。
3、 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所建立的校外学习中心。
第二条 我校建立的校外学习中心是接受我校委托,根据我校现代远程教育的统一要求和工作安排,进行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学生学习支持、学籍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学习中心在业务上接受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的领导,行政上隶属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对该学习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校外学习中心不得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或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的名义从事任何与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无关的经营性活动和从事以独立办学为目的的各类教学活动,不得独立发放各类毕业证书或培训资格证书,不得下设分支机构性质的其它校外学习中心。
学习中心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五条 具有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所必需的独立场地,教学服务设施齐备和相对集中,学习环境优良。
第六条 具有符合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需要的硬件系统条件,包括网络接入、带宽100M以上局域网络系统、多媒体学习设备,视频投影机或大屏幕投影电视、双向视频教学系统、不间断电源设备,以及必要的教学资源管理、播放、备份系统等。
第七条 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远程教育电子教室至少具备点对点的远程会议系统,至少同时能够容纳100人上课。联网多媒体计算机数量保证每6个学生不少于一台,总数量不少于50台。
第八条 计算机局域网应与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NIANET)或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等国家公用的传输网络连接,至少有512K以上的接入带宽,功能和数量符合教学要求的专用服务器,实现局域网上存储和共享教学信息。
第九条 通过网络向学生提供我校远程教育资源,支持学生以多种形式实现有效的学习,实现教师、学生在互联网上搜索和传递信息,并对学生学习过程进行监控与管理。
第十条 具有熟悉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工作、能力较强、经验丰富、符合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技术人员,能保证远程教育教学的实施和进行学生辅导工作,保证教学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学习中心的设立
第十二条 建立校外学习中心所需的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 拟设立学习中心的单位的书面申请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申请表,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书面申请材料。
2、 建立校外学习中心的依托建设单位的概况,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等的复印件和资金证明等材料。
3、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申请设立学习中心的函。
4、 教育部批准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开展远程教育试点的文件。
5、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在本地区实施现代远程教育的方案。
6、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办法。
7、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与建设单位设立校外学习中心的协议书。
8、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三条 校外学习中心的设立程序:
1、 拟申请单位根据“建站标准与要求”,核实本单位的办学条件和申请资格。
2、 提交新建学习中心申请书、申请表、可行性报告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办学许可证等)。
3、 材料提交后,由我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审核情况初步确定合作意向并回复申请建站单位。
4、 我院安排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建站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确认办学条件并磋商合作事项。
5、 根据考察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单位协商达成共识并签订合作办学意向协议。
6、 由申请单位到所在地省教育厅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我院出具相关资料予以协助。
7、 签订正式办学协议。
8、 我院对新建学习中心的主要工作人员进行必要培训并完成网络环境等设施的构建后,新建学习中心可启动招生宣传及相应的办学活动。
第十四条 校外学习中心的名称是: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现代远程教育XX校外学习中心。“XX”为校外学习中心所在省市区县等名称,或经双方协商而确定的名称。
第十五条 校外学习中心正式成立后,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刻制印章并规定其使用范围和权限。
学习中心的职责
第十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的方针与政策;执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接受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和评估。
第十七条 根据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学习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抓好学风考风建设,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定期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的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学院做好本学习中心的招生宣传、报名、入学考试、录取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现代远程教育的要求,确保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保证现代远程教育技术装备的正常运转,保证对学生学习的服务支持。
第二十条 协助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做好学习中心学生的教务、考务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和分类管理本学习中心的各种档案(学生基本资料、各种行政、教学、招生文件等),并准确、完整和及时地将学籍资料上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的教学要求,开展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为学生发放学习资料,组织学生进行课件的收看、辅导答疑、网上交流及论文实践等。
第二十二条 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及时反馈学生对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十三条 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催缴学费,完成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四条 遵守国家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管理条例,有专人负责计算机网络、有线电视及其它通信网络的信息安全,配备网络安全设施和相关的系统软件,防止非法信息的传入和扩散,防止计算机病毒攻击等人为破坏。
第二十五条 定期对本中心所承担的工作进行自我检查,配合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和建设单位对本中心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的要求报送各种资料。
第二十六条 负责为前往学习中心进行巡考、检查评估等工作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师和其他公务人员提供便利条件。
学习中心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外学习中心依托建设单位应不断完善学习中心的现代远程教育各项设施,定期检查学习中心工作,并对学习中心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如果校外学习中心依托建设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校外学习中心和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以便重新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十九条 学习中心的负责人应由依托建设单位推荐,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备案,工作人员由依托建设单位聘任并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备案。以上人员若有变动应及时上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以便于各项工作的延续性开展。
第三十条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学习中心的招生、教学、学籍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岗位职责,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培养。
第三十一条 保护我校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课件的知识产权,禁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于教学用的课件,其使用范围仅限于本学习中心我校注册学生的学习和复习,由学习中心主任指定专人管理,未经许可不得扩散、不得私自翻录和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否则,按侵犯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课件知识产权,追究校外学习中心主任及当事人的责任。需要售给学生的课件统一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制作或委托制作,由学习中心销售给学生。
学习中心的违规与处理
第三十二条 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将组织专家定期对学习中心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严重程度给予批评、限期整顿、停止招生或撤消该中心等不同程度处理。
1、 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
2、 私自设立教学点、招生点,或委托中介机构、个人组织生源。
3、 以我校名义或学习中心名义对外进行的任何招生宣传(包括文字及各种媒体宣传材料),未报学校书面审核。
4、 侵犯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资源的知识产权,未经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批准进行非法录制、播放及销售等活动。
5、 在招生、教学、考试等工作上管理混乱,出现严重事故,有损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声誉的。
6、 未按我校继续教育学院规定催缴学习费用,或擅自收取学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7、 不履行我校现代远程教育合作协议和本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限期整改的学习中心,将被停止招生。待学习中心整改完成,提交恢复招生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检查,符合继续合作条件后,允许恢复招生。
第三十四条 问题严重、被撤消的学习中心,我校将停止合作,该学习中心的学生将按照实际情况转到其它就近的学习中心。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