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检查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20 文章来源:字体: 阅读:3878 次 分享到: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开展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点)

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检查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教体)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民发〔2018〕1 号,以下简称《函授站设置管理办法》),《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民发〔2018〕2 号,以下简称《学习中心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发展精神,经研究,决定对高校驻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函授站(点)、学习中心)开展年度检查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我厅公布的 2021 年函授站(点)、学习中心备案结果中合格、限期整改的函授站和学习中心,省内高校在驻地设立的教学点;教育部批准的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经主办高校委托在 鲁设置的学习中心;山东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习中心。

    二、检查内容

    《函授站设置管理办法》《学习中心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职责落实情况,主要是高校履行办学主体地位和责任以及对所属函授站(点)、学习中心监管与指导。函授站(点)、学习中 心遵纪守法,政策制度执行,规范办学行为等。

    三、检查安排

    (一)函授站(点)、学习中心自查。函授站(点)、学习中心要认真做好自查自检工作,撰写自检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函授站(点)、学习中心的基本情况,2021 级(2020 年参加成考)注册人数(分层次、专业)、现有在籍学生总数, 上年度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改进与创新的具体措施及成效, 存在的问题或差距(招生宣传、学生管理、学习支持服务、教学和考试组织、经费管理等方面),下一步改进措施等。并及时将自检报告上传“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http://ygjg.sdcen.cn/portal/home.aspx)。

    (二)主办高校自检。主办高校各自检查“监管平台”上的有关信息(如教学安排、考试信息、学费标准、学生信息等)填报是否完整;对本校函授站(点)、学习中心进行逐一检查,于2022 年 2 月 25 日前,通过“监管平台”将检查结果提交给函授站(点)、学习中心所在市教育(教体)局。同时将年检总结报告(主要是合作办学、招生规范、广告宣传、教学及考试组织、 经费管理、优化调整等)经学校研究同意并盖章后,以 PDF 格式报送我厅,发至电子邮箱:jixujiaoyu@shandong.cn。

    (三)市教育(教体)局检查。市教育(教体)局受我厅委托,对高校在本市区域内设立的函授站(点)、学习中心进行检查,并视办学情况进行现场抽查。重点检查函授站(点)、学习中心依托建设单位相关资质,办学条件、规范招生办学情况,教学辅导等学习支持服务记录,考试组织安排等记录。检查结果于2022 年 3 月 31 日前,通过监管平台提报。

    (四)省教育厅复核。我厅对各市教育(教体)局上报的检查结果进行审核,并视情况组织对函授站(点)、学习中心进行 复查。

    四、检查结果处置

    检查结果为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合格的函授站(点)、学习中心,主办高校可根据规划安排其做好年度协助招生、教学和管理等工作。

    (二)限期整改的函授站(点)、学习中心,主办高校要指导督促其认真整改。根据整改落实情况,由主办高校提出复查申请,我厅组织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责成主办高校予以撤销。

    (三)不合格函授站(点)、学习中心,主办高校应予以撤销。

    (四)对撤销的函授站(点)、学习中心,主办高校应会同其依托建设单位做好善后工作,确保完成现有在籍学生培养任务。

    各有关高校要切实履行办学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校级层面决策流程,合理优化布局,加强对函授站(点)、学习中心的监督管理,控制其招生规模,强化教学组织指导,规范办学行为,不断提高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联系方式:省教育厅民办教育与继续教育处 邹建梅、尤春海,0531—51793817、86428568(监管平台)

 

 

 

           山东省教育厅       

2022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