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驻鲁高校函授站、学习中心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23 文章来源:字体: 阅读:4615 次 分享到:

各市教育局民办教育与继续教育科(处)、职成教科(处)、高教 处,有关高等学校继续(网络)教育学院: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教成〔1993〕 12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通知》(教高厅〔2003〕2 号)、《山东省 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现代远程教育校 外学习中心管理的通知》(鲁教职字〔2007〕6 号)、《关于进一 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职字〔2014〕 34 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 62 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 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落实 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教政 法厅〔2016〕1 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函授站、学习中心事中 事后监管,决定对驻鲁高校函授站、学习中心进行检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 2015 年度高等学校函授站检查结 果及 2016 年度新建函授站名单的通知》(鲁教民函〔2016〕 5 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 备案结果的通知》(鲁教民函〔2016〕17 号)中公布的合格、新 建、限期整改的函授站、学习中心。 

        二、检查内容  

        (一)协助主办高校完成本函授站、学习中心所在区域的招 生工作情况。 

        (二)协助主办高校完成本函授站、学习中心学生的学籍管 理工作情况。 

        (三)函授站、学习中心的办学规模情况。 

        (四)承担主办高校下达的教学辅导任务,完成有关教学环 节的组织管理工作情况。 

        (五)完成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学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 生活条件情况。 

        (六)协助主办高校完成课程考试组织工作,搞好考场建设, 严肃考风、考纪的情况。 

        (七)严格执行主办高校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八)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5 号)、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系统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的通知》(鲁财综〔2010〕155 号)有关学费等收支规定 执行情况。 

        (九)《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 (教高〔2002〕10 号)、《教育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 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 号)、《教 育部关于做好 2016 年全国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 〔2016〕7 号)。 

        (十)履行协议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的情况。 

        三、检查程序 

        (一)函授站、学习中心自查。函授站、学习中心要认真做 好自查,于 2017 年 3 月 22 日前通过“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监管平台”(http://ygjg.sdcen.cn 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向 主办高校提交自查报告。 

        (二)主办高校检查。主办高校对本校函授站、学习中心进 行检查,于 3 月 31 日前,通过“监管平台”将检查结果提交给函 授站、学习中心所在市教育局。 

        (三)市教育局检查。市教育局受省教育厅委托组织人员, 对本市函授站、学习中心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于 4 月 15 日前, 通过“监管平台”报送我处。 

        (四)省教育厅复核。省教育厅对市教育局上报的检查结果 进行复核,组织人员对函授站、学习中心进行抽检。 

        四、年检结果评定 

        年检结果评定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一)合格 

        函授站、学习中心认真履行合作协议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工 作职责;依法办学,管理、招生、教学秩序良好;生源稳定,学 生反映良好。 

        (二)不合格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检查结果应定为不合格等次: 

        1.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采取欺诈手段 招生,存在严重扰乱招生秩序行为。 

        2.考试组织混乱,考风考纪差,造成不良影响等。 

        3.违规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未按规定标准收费等。 

        4.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经费管理混乱。

        5.教学管理混乱,教师资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教学辅导时 间不能保证,教学质量低劣。 

        6.管理秩序混乱,擅自设置站外点等。 

        7.擅自更改函授站、学习中心设置单位和法人代表。 

        8.其它严重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 

        五、后期处理 

        1.对检查不合格函授站、学习中心作出不予备案和限期整 改两种决定。限期整改时间为 1 年,整改期间不得招生。整改结 束合格者,予以备案。 

        2.各高校可结合落实教育部颁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设置管理办法》,对函授站、学习中心进行必要调整。鉴于目前 函授站、学习中心数量偏多,各高校在调整过程中应当合理布局、 严控数量,要考虑拟新增函授站、学习中心已合作高校的数量; 与同一函授站、学习中心合作高校专业是否重复;是否有教育部 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新建函授站、学习中心之前 是否存在违规问题等。请各高校于 3 月 31 日前将调整意见告我 处。 

        联系人:尤春海、于炳文 

        电话:0531-81916637、0531-81916579 

        Email:yubingwen@sdedu.gov.cn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文化西路 29 号 

 

 

山东省教育厅民继处 

2017 年 3 月 15 日